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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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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律方法论领域中,有两本权威、领先的教科书,一本是魏德士的《法理学和法律方法论》(“Rechtstheorie mit Juristischer Methodenlehre”,最新版是2018年的第10版;该书的中译本,参见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另一本就是克莱默的《法律方法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基本思想是正确的,但是拉伦茨的弟子卡纳里斯在1995年修订该书之后,一直拒绝修订和再版该书,期间法律修改很多,也没有反映最近十几年学说和实践的发展,因此不具有当前性。本书的原版设计是便携书,适合读者携带翻阅。据克莱默本人介绍,《法律方法论》已经成为瑞士法律方法论的权威和不可替代的作品,在德国和奥地利的引用率极高,也是畅销书。

什么是法律方法论?

◎ 规范性理解的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与(尤其是私法)法律实践联系非常紧密。广义的法律方法论包括立法学、法律行为规划学、法律解释方法论、法官法方法论和法律行为解释方法论。狭义和通常所说的,也是本书关注的法律方法是法律适用方法论,由法律解释方法论和法官法方法论两部分组成。法律方法属于一门技艺,一种适用法律的技艺,早在19世纪,萨维尼就把法律解释方法视为一门技艺(参见萨维尼著,朱虎译,《当代罗马法体系I》,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页)。法律方法论则是涉及法律适用方法的理论。形象地说,法律如同产品,法律方法论是“产品说明书”,告诉法律适用者应当怎么适用法律,就像产品说明书告诉用户应当怎么使用产品一样。方法虽然不阐明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是方法往往决定着法律的内容。法律方法就如游戏的规则,决定着游戏的结果。

法律方法论法学家比德林斯基认为,“在假设的意义上,任何学科中的方法规则都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这些方法规则告诉我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应当(!)按照所涉及学科的经验去做。”(Bydlinski,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zweite, ergänzte Aufl., 1991, S. 78)在该意义上,方法论是“规范性理解的方法论”(“normativ verstandene Methodenlehre”),也即把方法论理解成基于各国法秩序的、具有规范性约束力的方法论。《瑞士民法典》第一条、《奥地利通用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七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十二条等都明文规定了法律方法,它们都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这些“方法的法”、“法律方法条款”及其方法论,如同“产品说明书”对法律适用者有规范性的约束力。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方法的,比如《德国民法典》,公认的法律方法可以通过“一般法律原则”或“事实的权威”,对法律适用者产生事实上的约束力。在此基础上,法律人才可以对方法论的任务和目标进行定位,落实法律适用者的“论证义务”(即“说理义务”),对法律适用者提出“方法忠诚”(“Methodenehrlichkeit”)的要求。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有“法学方法论”的说法,主要是受拉伦茨的经典之作《法学方法论》的影响。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在德语区以及在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该书的书名也成了学科的代名词。本书选择“法律方法论”,而不是“法学方法论”作为书名,有多种理由。

其一,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适用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续造方法。法律方法论注重和强调“法律适用”,即实践的功能,而不是“法律研究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适用的技艺,它的理论就是法律方法论。做法学理论研究的法教义学者,要用法律方法理解法律;法官、律师、执法人员等,也要运用法律方法探究“法律意旨”(“ratio legis”)。法学方法则是研究法的方法,有以内在的视角研究法,即法教义学;也有从外在的视角研究法,比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如果从法教义学视角研究法,法律方法必不可少。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法,数学和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是主流,也有采用实验的方法研究法律制度(行为法律经济学)。

其二,成文法明确规定法律方法的,也不在少数。比如上文提到的《瑞士民法典》第一条、《奥地利通用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及《意大利民法典》第十二条等,都是所谓的法律方法条款,确定了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方法,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是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学方法,显然没有这类规范性约束力。

其三,现代的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法律方法方面的文章和专著,多数使用“法律方法论”这一语词(“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几乎没有人再使用“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这一陈旧的表达(Wank,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München 2019; Möllers,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München 2017; Reimer,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Baden-Baden 2016; Rüthers/Fischer/Birk, Rechtstheorie mit juristischer Methodenlehre, 8. Aufl., München 2015; Zippelius,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11. Aufl., München 2012; Schwacke, Juristische Methodik, 5. Aufl., Stuttgart 2011; Pawlowski, Einführung in die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2. Aufl., Heidelberg 2000; Bydlinski,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2. Aufl., Wien/New York 1991; Coing,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Berlin/New York 1972)。这种专业表述的变化,也表明了对法律方法论这门学科的认识的变化。

◎ 三阶层模式

以文义为标准(以文义为界限划分法律发现的阶层),属于主流的法律方法论观点。在学理以及瑞士刑法中,有采用“法律意旨”或“法意”﹝“Rechtssinn”﹞的标准,法律意旨范围之内的行为,属于法教义意义上的法律适用),法律发现活动分为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这是主流的“两阶层模式”。文义范围之内的法律发现,属于(原本的)法律解释,超出或违背文义的法律发现,属于法律续造或法官法的领域。按照本书“三阶层模式”的方法论,法律发现活动分为法律解释、受约束的法官法和原本的法官法,也就是把“两阶层模式”中的法律续造细分为“受约束的法官法”和“原本的法官法”。如此细分,不仅使方法论讨论结构化、法律思维流程化和清晰化,还可以使法律人明晰在各个阶层所要处理的特定的方法论问题(参见本书边码160)。各个阶层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针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有时很难分清它属于哪个阶层的方法论问题,经典的例子是一般条款具体化(参见本书边码159)。

第一阶层是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在该阶层,法律适用者应当在法律文义的范围内探究法律意旨,立法者预设的意思主导着法律适用的活动。第三阶层是原本的法官法,等同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意义上的法官造法,相当于英美法意义上的法官法。法官在造法时,必须有“客观化因素”约束和指引他的造法活动,这包括抽象的“形式的法治国家原则”和具体的“导向性观点”。在该阶层,法官的创造性思维主导着法律适用活动,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最大——所以“形式的法治国家原则”在第三阶层很有必要。

第二阶层是第一阶层和第三阶层的结合,是立法者和法官活动共同作用的阶层。最常见的类推方法在该阶段得到广泛地使用。在有公开的漏洞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者“超出法律文义”(“praeter verba legis”),用类推的方法填补漏洞,属于补充法律的法官法。简言之,法律无规定,却要适用它。目的性限缩也属于第二阶层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适用者“违背法律文义”(“contra verba legis”),不将法律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属于修正法律的法官法。简言之,法律虽有规定,却不适用它。在德国和奥地利,宪法法院和最高院都认可法官可以使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瑞士法院以前拒绝使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但是在克莱默先生的大力推动之下,该方法的正当性已经不受质疑,并被瑞士法院接受。

◎ 法律漏洞

卡纳里斯,《法律漏洞认定》( Die Feststellung von Lücken im Gesetz),1964年第1版,1983年第2版。该书是方法论大家卡纳里斯在26岁完成的博士论文,研究了漏洞认定与填补之间的关系。该书在论证的强度和精确度的方面,超越了他的恩师拉伦茨的方法论。

法律漏洞,即实在法有“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在成文法国家,法官进行法律续造或创制法官法的必要前提是:法律有漏洞。只有在法律有漏洞时,法官才有法律续造、填补漏洞的必要。对法律漏洞的研究,卡纳里斯在上个世纪60年代做出了重大贡献,他的博士论文《法律漏洞认定》属于经典的作品。而最早提出法律漏洞的,则是齐特尔曼1902年担任波恩大学校长的就职演讲。后来,有关法律漏洞的概念、分类和理论等汗牛充栋。简单列举,比如有真正的漏洞、不真正的漏洞、逻辑漏洞、目的漏洞、拒绝权利漏洞、功能漏洞、自始的漏洞、嗣后的漏洞、表见漏洞、授权漏洞、开放的漏洞、除外的漏洞、技术漏洞。本书明确把法律漏洞分为按照现行法的漏洞和按照将来法的漏洞。按照现行法的漏洞又分为授权的漏洞、公开的漏洞和除外漏洞。法律续造中最重要、最常见的,是公开的漏洞,填补该漏洞的最主要的方法是类推。“将来法的漏洞”是个让人误解的表述或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法律方法论中的漏洞理论特指现行法中的漏洞,将来法的漏洞不属于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围,而是法政策的研究对象。现行法的漏洞与将来法的漏洞之间的界限在哪,是法律方法论中很有争议的问题。

◎ 法官法

法律漏洞,即实在法有“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我国最高院将法律漏洞界定为:违反立法计划导致法律规范的不完整性。在成文法国家,法官进行法律续造或创制法官法的必要前提是:法律有漏洞。只有在法律有漏洞时,法官才有法律续造、填补漏洞的必要。对法律漏洞的研究,卡纳里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做出了重大贡献,他的博士论文《法律漏洞认定》是经典作品。而法律漏洞这一概念,则是齐特尔曼于1902年担任波恩大学校长的就职演讲中最早提出的。后来,有关法律漏洞的概念、分类和理论等汗牛充栋。简单列举,比如真正的漏洞、不真正的漏洞、逻辑漏洞、目的漏洞、拒绝权利漏洞、功能漏洞、自始的漏洞、嗣后的漏洞、表见漏洞、授权漏洞、开放的漏洞、除外的漏洞、技术漏洞。本书把法律漏洞分为按照现行法的漏洞和按照将来法的漏洞。按照现行法的漏洞又分为授权的漏洞、公开的漏洞和除外漏洞。法律续造中最重要、最常见的是公开的漏洞,填补该漏洞的最主要的方法是类推。“将来法的漏洞”是个让人误解的表述或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法律方法论中的漏洞理论特指现行法中的漏洞,将来法的漏洞不属于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围,而是法政策的研究对象。现行法的漏洞与将来法的漏洞之间的界限在哪,是法律方法论中很有争议的问题。

《法律方法论》

【奥】恩斯特·A.克莱默 著,周万里 译
法律出版社
2019年3月出版上市

本书是一本法律方法论方面的经典教科书,全面系统地阐述德语区尤其是瑞士的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实践。书中阐述的方法论,是通用、传统与经典的方法论,内容包括基础理论、法律解释方法、法律续造方法(即法官法方法)、国际法方法论和传统方法论面临的挑战(即规则怀疑主义和前理解的问题)。本书正文部分适合法律方法的初学者阅读和学习,脚注部分适合高级阶段的学习者和研究者阅读,整体定位是法律方法讲义、教科书、专著、词典、名言集、法律方法评注和比较法律方法论。适合使用本书的是学生、研究人员、法官、律师、执法人员以及所有对法理论和方法论感兴趣的人。

作者与译者简介

读者如何阅读和使用本书?

◎ 作为“讲义”阅读

本书是以作者在瑞士圣加伦大学、巴塞尔大学讲授法律方法论使用的讲义为基础发展而来。本书第一版出版于1998年,也就是整整二十年前。最新版即本书的版本,是2016年的第5版。如果追溯到本书的讲义阶段,可能就更早了。因此这本作为讲义的书至少有20年的历史,经过时间研磨,成为方法论的精品书和经典之作。正文部分用语简单,句子简洁,有利于读者理解抽象的方法论内容。正文部分有大量的括号大多是作者在这20年里不断地根据读者反馈的理解问题而作出的解释性注解。

◎ 当成“教科书”研习

德国、瑞士和奥地利很多著名大学把这本《法律方法论》当作教材使用,至少是把它作为方法论课程的参考文献来用。毋庸置疑,这本《法律方法论》是瑞士法学的经典和权威教科书。在德国,诸如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把该书作为教材使用,当然需要在学习的过程中补充德国法的案例来讨论“法律方法”。对此,作者在本书《作者序》和脚注35做了说明。译者本人也确信,方法论就如“产品说明书”,只要“产品”相同(law as product),完全可以尝试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方法适用法律。

◎ 阅读一本严谨的专著

克莱默在本书的正文部分不仅总结了法律方法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而且论述了该领域中的基本问题。针对质疑传统方法论的基本思想、功能和价值的观点,克莱默坚决且有力地捍卫方法论是一门科学。比如有人认为,方法论中的规则都是主观、人为的规则,是法律适用者事后用来论证其想要结果的工具。对此,克莱默明确指出:方法论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地限制最终意味着恣意的纯主观的判断余地,并且使解释活动尽可能客观化和理性化”(参见本书边码12)。其他的诸如“原本的解释”和“法官法”之间的界限(参见本书边码17及以下几个边码)、对一般条款的评价(参见本书边码38及以下几个边码,边码249及以下几个边码)、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质疑(参见本书边码80及以下几个边码)、“解释目标”的历史旧案(参见本书边码90及以下几个边码)、法官法的两分法(参见本书边码158)、对“不得扩张解释特别规定”(参见本书边码195及以下几个边码)、对“规则怀疑主义”和“前理解”批判(参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和第三节)以及对习惯法的评价等(参见脚注3,边码203及以下几个边码),都属于专著性质的论述。

脚注中更多的是呈现不同的观点。正如克莱默在第一版序言中所说的,法律方法论中的观点没有理所当然地正确,读者可以、甚至应当有不同的理解。为此,脚注中提供了大量的经典文献,供读者深入和扩展阅读,以了解更多的观点。

◎ 作为查找专业术语的词典

本书收集整理、解释和评价法律方法论中的专业术语,成为一本法律方法论词典。诸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语义学的三领域模式、概念核心、概念边缘、目的性矛盾、外在体系、内在体系、法律漏洞、开放的漏洞、除外漏洞、类推、目的性限缩等方法论中的关键词,作者都将其视为本书的核心概念进行一一阐述。唯一例外的是类型化思维。类型化思维在我国目前的文献中十分流行,主要原因是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将该思维方法视为独立的思维方法。而本书没有论述类型化思维,至多在脚注552中提到了它,原因在于克莱默认为类型化思维不是独立的思维方式,而是目的解释的具体体现。与拉伦茨、卡纳里斯对立的门派代表人物魏德士,更是反对类型化思维(参见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86-387页)。

另外,该书引用的文献多数源自方法论领域如雷贯耳的大学者之手,诸如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黑克(Philipp Heck,1858-1943)、拉伦茨(Karl Larenz,1903-1993)、埃塞尔(Josef Esser,1910-1999)、迈尔-哈尧茨(Arthur Meier-Hayoz,1922-2003)、费肯杰(Wolfgang Fikentscher,1928-2015)、比德林斯基(Franz Bydlinski,1931-2011)、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ris,1937),这使本书成为了方法论人物词典。其他不专注于方法论研究的法学大家也是引用的对象,比如维亚克尔(Franz Wieacker,1908-1994)、科英(Helmut Coing,1912-2000)、施蒂尔纳(Rolf Stürner,1943)、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1944)。

在法律方法论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影响力极大的法学家的简介如下:

◎ 便于搜寻经典语的名言集

本书还有一个亮点是名言警句比较多。无独有偶,克莱默本人在2012年也编撰了一本《法之名言》(Kramer/Leitner, Das Recht in Zitaten, München/Wien/Bern 2012)的书,其中有一章以“方法:解释和法官法”为题,专门论述了法律方法方面的名言。文中大量的引号是关于引用名言和经典的表述。比如为提醒法律人一定要与法律文本为友,他引用了路德的经典语:“没有文本的法律人说话,会让人唾骂”(脚注164)。在阐释体系解释的正当性时,他引用了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名言:“不考虑作为整体的法律,而是基于它的某个部分作出裁判或出具鉴定书,乃非法学所为”。在论述目的解释时,他引用了耶林的名言:“没有法条不将其产生归功于目的,即实践的动机”。

克莱默、莱特纳著,《法之名言》,

伯尔尼施滕普夫利出版社2012年版

Kramer/Leitner, Das Recht in Zitaten,

München/Wien/Bern 2012

◎ 有着庞大文献量的法律方法评注

《法律方法论》这本书的笔法与法律评注非常接近。法律评注是德语区法学的特殊现象,是学者或实务人员(法官、律师、执法人员)针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评论的法律工具书,其典型的特征是收集、整理和评价法院裁判、行政机关决定和学说。法律评注对促进实现法律体系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对法律人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着不可替代的实践意义(根据不同群体的法律人的不同需求,市场上也发展出不同类别的法律评注,比如有针对学生的法律评注,针对法律研究者的法律评注以及针对律师的法律评注)。克莱默是德国、瑞士和奥地利三本权威民商事法律评注的撰写人之一,从《法律方法论》的写作风格上,也可以看到法律评注的影子。另外,该书尤其重视法院的裁判,引用了大量的瑞士联邦法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奥地利最高法院的判决,阐明法院对方法论的观点,这也是法律评注的特征。最后,克莱默善于总结、比较和评价方法论学者的观点,符合法律评注的典型风格。一本教科书中有如此惊人的文献量,恐怕也只能在法律评注中能看到了。

瑞士法中影响力最大的法律评注是《(伯尔尼)瑞士私法评注》,由伯尔尼施滕普夫利出版社出版,《瑞士民法典》第一题“法律适用条款”最初由阿图尔 • 迈耶-哈尧茨(Arthur Meier-Hayoz,1922-2003)撰写,被誉为方法论“圣经”,现在由埃门格尔、辰切尔(EMMENEGGER Susan/TSCHENTSCHER Alex)负责修订和撰写。

◎ 对“ 比较法律方法论”的完备归纳

法律方法论能否跨越国界,成为各国通用的规则?对此,克莱默否认有纯粹科学意义上的超脱各个国家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一定与各国的法秩序或制度框架相关。即便如此,成文法国家的方法论中,也有一些普适性的规律。克莱默是比较法学者(最新的文章是2017年发表在《法律人杂志》的《法律继受中的主要问题》),他在《法律方法论》中引用了大量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方法条款:起点是《瑞士民法典》第一条,其次是《奥地利通用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七条,其他的诸如《意大利民法典》第十二条、《西班牙民法典》第三条和第四条、《葡萄牙民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条、《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都属于著名的方法论条款。他对这些法律方法条款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找出相同的法律适用方法,说明法律方法论中有公认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续造方法。另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上述国际条约中的方法条款起到协调统一各国法律方法的作用,体现了法律方法趋同化的发展趋势。

这本书的法律方法体系

德语区,尤其是瑞士
的法律方法理论和实践

从该书的整体结构来看,分为正文和脚注两部分。

正文是法律方法论的基础知识。脚注的体量非常大,类似于德语区“法律评注”的写作手法,当中既有文献、判决的汇总,又有作者本人的评论,适合研究生和学者深入阅读。

整本书的法律方法体系非常清楚,以“法律文义”为标准或界限,采用公认的“三阶层模式”论述法律方法,即法官法律发现的三个阶层(或阶段):法律解释、受约束的法官法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与这三个阶层对应的法律发现方法是法律解释方法、受约束的法官法方法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方法。第一阶层的方法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对应,第三阶层的方法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应。第二阶层的方法,即受约束的法官法方法,除了“本法无相应规定的,法院应依据习惯法裁判”这句实践意义极小的规定,在《瑞士民法典》第一条中没有更多的规定,因此克莱默先生和瑞士法律方法论大家迈尔-哈尧茨建议在《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增加第一a款,使这类法官法方法能够制度化。《奥地利通用民法典》第七条、《意大利民法典》总则部分第十二条以及《西班牙民法典》第四条,都规定了第二阶层的法律续造方法(最主要是类推适用的方法)。

本书第一章介绍什么是法律方法论,明确本书涉及的是狭义的法律方法论,即法律适用方法的理论。以下三章专门论述法律发现方法的三阶层模式。具体而言,第二章处理萨维尼以来四种经典的解释方法或因素——文义、体系、历史和目的。第三章和第四章涉及法官法——在有法律漏洞时,法律适用者“超出”或“违背”法律文义填补漏洞的方法。其中,第三章涉及受约束的法官法方法。在该领域,法律适用者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或评价去填补法律漏洞——主要是使用类推的方法填补公开的漏洞,使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填补除外漏洞。第四章涉及超越法律的法官法方法,又称为原本的法官法方法,即在现行法没有规定或没有具体规定指导性观点时,法官“如同立法者”(“modo legislatoris”;但不是立法者!)创制规则,然后按照该规则进行裁判。第五章是国际法中的方法论问题,与同类方法论教材相比,此章节是方法论教科书中的亮点。针对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基础上的“规则怀疑主义”以及伽达默尔现代诠释学基础上的“前理解”从根本上动摇法律方法论的挑战,包括了约瑟夫·埃塞尔将“前理解”的理念引入法律方法论,克莱默在最后一章通过抽丝剥茧的分析,捍卫了传统法律方法论的权威地位。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犹太裔奥地利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维特根斯坦出生在奥地利,父亲卡尔·维特根斯坦是奥地利著名的钢铁工业企业家,其家族非常富有。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师从英国著名作家、哲学家罗素,后来一直在英国剑桥大学任教,主要研究语言哲学、逻辑哲学和精神哲学。维特根斯坦作品的中译本,参见陈嘉映译,《哲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许海峰译,《文化与价值》,江苏文艺出版社2016年;刘悦笛译,《美学、心理学和宗教信仰的演讲与对话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陈启伟译,《逻辑哲学论及其他》,商务印书馆2014年。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1900-2002),德国哲学家,师从哲学大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最为著名的作品是1960年出版的《真理与方法》。他对现代诠释学和前理解的论述,参见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16年。

约瑟夫·埃塞尔(Josef Esser,1910-1999)20世纪德国最有影响力的私法学者之一。埃塞尔主要研究民法和方法论,有代表性的法教义学和比较法学者,其主要代表作是《法拟制的价值和意义》、《原则和规范》及《法律发现中的前理解与方法选择》。关于埃塞尔的生平作品与影响,参见关于埃塞尔的生平和学术思想,参见克内根著,翟巍译,《约瑟夫 • 埃塞尔——游走于教义学与方法学界限之间的舞者》,载《法律方法》,第21卷,第1-22页。

附录:与克莱默《法律方法论》配套使用的重要文献(法律出版社)

1.;

2.;

3.;

4.;

5.《论题学与法学:论法学的基础研究》,菲韦格著,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法学方法论》,齐佩利乌斯著,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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