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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律方法論領域中,有兩本權威、領先的教科書,一本是魏德士的《法理學和法律方法論》(“Rechtstheorie mit Juristischer Methodenlehre”,最新版是2018年的第10版;該書的中譯本,參見魏德士著,丁曉春、吳越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另一本就是克萊默的《法律方法論》。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基本思想是正確的,但是拉倫茨的弟子卡納里斯在1995年修訂該書之後,一直拒絕修訂和再版該書,期間法律修改很多,也沒有反映最近十幾年學說和實踐的發展,因此不具有當前性。本書的原版設計是便攜書,適合讀者攜帶翻閱。據克萊默本人介紹,《法律方法論》已經成爲瑞士法律方法論的權威和不可替代的作品,在德國和奧地利的引用率極高,也是暢銷書。

什麼是法律方法論?

◎ 規範性理解的方法論

法律方法論是一門實用性極強的學科,與(尤其是私法)法律實踐聯繫非常緊密。廣義的法律方法論包括立法學、法律行爲規劃學、法律解釋方法論、法官法方法論和法律行爲解釋方法論。狹義和通常所說的,也是本書關注的法律方法是法律適用方法論,由法律解釋方法論和法官法方法論兩部分組成。法律方法屬於一門技藝,一種適用法律的技藝,早在19世紀,薩維尼就把法律解釋方法視爲一門技藝(參見薩維尼著,朱虎譯,《當代羅馬法體系I》,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頁)。法律方法論則是涉及法律適用方法的理論。形象地說,法律如同產品,法律方法論是“產品說明書”,告訴法律適用者應當怎麼適用法律,就像產品說明書告訴用戶應當怎麼使用產品一樣。方法雖然不闡明法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但是方法往往決定着法律的內容。法律方法就如遊戲的規則,決定着遊戲的結果。

法律方法論法學家比德林斯基認爲,“在假設的意義上,任何學科中的方法規則都具有規範性的特徵:這些方法規則告訴我們爲了實現特定的目標,應當(!)按照所涉及學科的經驗去做。”(Bydlinski,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zweite, ergänzte Aufl., 1991, S. 78)在該意義上,方法論是“規範性理解的方法論”(“normativ verstandene Methodenlehre”),也即把方法論理解成基於各國法秩序的、具有規範性約束力的方法論。《瑞士民法典》第一條、《奧地利通用民法典》第六條和第七條和《意大利民法典》第十二條等都明文規定了法律方法,它們都具有規範性的約束力。這些“方法的法”、“法律方法條款”及其方法論,如同“產品說明書”對法律適用者有規範性的約束力。沒有明文規定法律方法的,比如《德國民法典》,公認的法律方法可以通過“一般法律原則”或“事實的權威”,對法律適用者產生事實上的約束力。在此基礎上,法律人才可以對方法論的任務和目標進行定位,落實法律適用者的“論證義務”(即“說理義務”),對法律適用者提出“方法忠誠”(“Methodenehrlichkeit”)的要求。

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有“法學方法論”的說法,主要是受拉倫茨的經典之作《法學方法論》的影響。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在德語區以及在受德國法影響的國家產生了巨大影響,該書的書名也成了學科的代名詞。本書選擇“法律方法論”,而不是“法學方法論”作爲書名,有多種理由。

其一,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適用方法,包括法律解釋方法和法律續造方法。法律方法論注重和強調“法律適用”,即實踐的功能,而不是“法律研究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適用的技藝,它的理論就是法律方法論。做法學理論研究的法教義學者,要用法律方法理解法律;法官、律師、執法人員等,也要運用法律方法探究“法律意旨”(“ratio legis”)。法學方法則是研究法的方法,有以內在的視角研究法,即法教義學;也有從外在的視角研究法,比如法經濟學、法社會學。如果從法教義學視角研究法,法律方法必不可少。如果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法,數學和計量經濟學的方法是主流,也有采用實驗的方法研究法律制度(行爲法律經濟學)。

其二,成文法明確規定法律方法的,也不在少數。比如上文提到的《瑞士民法典》第一條、《奧地利通用民法典》第六條和第七條以及《意大利民法典》第十二條等,都是所謂的法律方法條款,確定了法律解釋和法律續造的方法,具有規範性的約束力,是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對象。作爲研究方法的法學方法,顯然沒有這類規範性約束力。

其三,現代的德國、奧地利和瑞士法律方法方面的文章和專著,多數使用“法律方法論”這一語詞(“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幾乎沒有人再使用“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這一陳舊的表達(Wank,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München 2019; Möllers,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München 2017; Reimer,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Baden-Baden 2016; Rüthers/Fischer/Birk, Rechtstheorie mit juristischer Methodenlehre, 8. Aufl., München 2015; Zippelius,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11. Aufl., München 2012; Schwacke, Juristische Methodik, 5. Aufl., Stuttgart 2011; Pawlowski, Einführung in die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2. Aufl., Heidelberg 2000; Bydlinski,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2. Aufl., Wien/New York 1991; Coing,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Berlin/New York 1972)。這種專業表述的變化,也表明了對法律方法論這門學科的認識的變化。

◎ 三階層模式

以文義爲標準(以文義爲界限劃分法律發現的階層),屬於主流的法律方法論觀點。在學理以及瑞士刑法中,有采用“法律意旨”或“法意”﹝“Rechtssinn”﹞的標準,法律意旨範圍之內的行爲,屬於法教義意義上的法律適用),法律發現活動分爲法律解釋和法律續造,這是主流的“兩階層模式”。文義範圍之內的法律發現,屬於(原本的)法律解釋,超出或違背文義的法律發現,屬於法律續造或法官法的領域。按照本書“三階層模式”的方法論,法律發現活動分爲法律解釋、受約束的法官法和原本的法官法,也就是把“兩階層模式”中的法律續造細分爲“受約束的法官法”和“原本的法官法”。如此細分,不僅使方法論討論結構化、法律思維流程化和清晰化,還可以使法律人明晰在各個階層所要處理的特定的方法論問題(參見本書邊碼160)。各個階層之間並不是涇渭分明,針對具體案件適用法律時,有時很難分清它屬於哪個階層的方法論問題,經典的例子是一般條款具體化(參見本書邊碼159)。

第一階層是法律解釋,即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在該階層,法律適用者應當在法律文義的範圍內探究法律意旨,立法者預設的意思主導着法律適用的活動。第三階層是原本的法官法,等同於《瑞士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意義上的法官造法,相當於英美法意義上的法官法。法官在造法時,必須有“客觀化因素”約束和指引他的造法活動,這包括抽象的“形式的法治國家原則”和具體的“導向性觀點”。在該階層,法官的創造性思維主導着法律適用活動,法官的自由裁量餘地最大——所以“形式的法治國家原則”在第三階層很有必要。

第二階層是第一階層和第三階層的結合,是立法者和法官活動共同作用的階層。最常見的類推方法在該階段得到廣泛地使用。在有公開的漏洞的情況下,法律適用者“超出法律文義”(“praeter verba legis”),用類推的方法填補漏洞,屬於補充法律的法官法。簡言之,法律無規定,卻要適用它。目的性限縮也屬於第二階層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適用者“違背法律文義”(“contra verba legis”),不將法律適用於特定的案件,屬於修正法律的法官法。簡言之,法律雖有規定,卻不適用它。在德國和奧地利,憲法法院和最高院都認可法官可以使用目的性限縮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瑞士法院以前拒絕使用目的性限縮的方法,但是在克萊默先生的大力推動之下,該方法的正當性已經不受質疑,並被瑞士法院接受。

◎ 法律漏洞

卡納里斯,《法律漏洞認定》( Die Feststellung von Lücken im Gesetz),1964年第1版,1983年第2版。該書是方法論大家卡納里斯在26歲完成的博士論文,研究了漏洞認定與填補之間的關係。該書在論證的強度和精確度的方面,超越了他的恩師拉倫茨的方法論。

法律漏洞,即實在法有“違反計劃的不完整性”。在成文法國家,法官進行法律續造或創制法官法的必要前提是:法律有漏洞。只有在法律有漏洞時,法官纔有法律續造、填補漏洞的必要。對法律漏洞的研究,卡納里斯在上個世紀60年代做出了重大貢獻,他的博士論文《法律漏洞認定》屬於經典的作品。而最早提出法律漏洞的,則是齊特爾曼1902年擔任波恩大學校長的就職演講。後來,有關法律漏洞的概念、分類和理論等汗牛充棟。簡單列舉,比如有真正的漏洞、不真正的漏洞、邏輯漏洞、目的漏洞、拒絕權利漏洞、功能漏洞、自始的漏洞、嗣後的漏洞、表見漏洞、授權漏洞、開放的漏洞、除外的漏洞、技術漏洞。本書明確把法律漏洞分爲按照現行法的漏洞和按照將來法的漏洞。按照現行法的漏洞又分爲授權的漏洞、公開的漏洞和除外漏洞。法律續造中最重要、最常見的,是公開的漏洞,填補該漏洞的最主要的方法是類推。“將來法的漏洞”是個讓人誤解的表述或根本就不存在,因爲法律方法論中的漏洞理論特指現行法中的漏洞,將來法的漏洞不屬於法教義學的研究範圍,而是法政策的研究對象。現行法的漏洞與將來法的漏洞之間的界限在哪,是法律方法論中很有爭議的問題。

◎ 法官法

法律漏洞,即實在法有“違反計劃的不完整性”。我國最高院將法律漏洞界定爲:違反立法計劃導致法律規範的不完整性。在成文法國家,法官進行法律續造或創制法官法的必要前提是:法律有漏洞。只有在法律有漏洞時,法官纔有法律續造、填補漏洞的必要。對法律漏洞的研究,卡納里斯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做出了重大貢獻,他的博士論文《法律漏洞認定》是經典作品。而法律漏洞這一概念,則是齊特爾曼於1902年擔任波恩大學校長的就職演講中最早提出的。後來,有關法律漏洞的概念、分類和理論等汗牛充棟。簡單列舉,比如真正的漏洞、不真正的漏洞、邏輯漏洞、目的漏洞、拒絕權利漏洞、功能漏洞、自始的漏洞、嗣後的漏洞、表見漏洞、授權漏洞、開放的漏洞、除外的漏洞、技術漏洞。本書把法律漏洞分爲按照現行法的漏洞和按照將來法的漏洞。按照現行法的漏洞又分爲授權的漏洞、公開的漏洞和除外漏洞。法律續造中最重要、最常見的是公開的漏洞,填補該漏洞的最主要的方法是類推。“將來法的漏洞”是個讓人誤解的表述或根本就不存在,因爲法律方法論中的漏洞理論特指現行法中的漏洞,將來法的漏洞不屬於法教義學的研究範圍,而是法政策的研究對象。現行法的漏洞與將來法的漏洞之間的界限在哪,是法律方法論中很有爭議的問題。

《法律方法論》

【奧】恩斯特·A.克萊默 著,周萬里 譯
法律出版社
2019年3月出版上市

本書是一本法律方法論方面的經典教科書,全面系統地闡述德語區尤其是瑞士的法律方法的理論和實踐。書中闡述的方法論,是通用、傳統與經典的方法論,內容包括基礎理論、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續造方法(即法官法方法)、國際法方法論和傳統方法論面臨的挑戰(即規則懷疑主義和前理解的問題)。本書正文部分適合法律方法的初學者閱讀和學習,腳註部分適合高級階段的學習者和研究者閱讀,整體定位是法律方法講義、教科書、專著、詞典、名言集、法律方法評註和比較法律方法論。適合使用本書的是學生、研究人員、法官、律師、執法人員以及所有對法理論和方法論感興趣的人。

作者與譯者簡介

讀者如何閱讀和使用本書?

◎ 作爲“講義”閱讀

本書是以作者在瑞士聖加倫大學、巴塞爾大學講授法律方法論使用的講義爲基礎發展而來。本書第一版出版於1998年,也就是整整二十年前。最新版即本書的版本,是2016年的第5版。如果追溯到本書的講義階段,可能就更早了。因此這本作爲講義的書至少有20年的歷史,經過時間研磨,成爲方法論的精品書和經典之作。正文部分用語簡單,句子簡潔,有利於讀者理解抽象的方法論內容。正文部分有大量的括號大多是作者在這20年裏不斷地根據讀者反饋的理解問題而作出的解釋性註解。

◎ 當成“教科書”研習

德國、瑞士和奧地利很多著名大學把這本《法律方法論》當作教材使用,至少是把它作爲方法論課程的參考文獻來用。毋庸置疑,這本《法律方法論》是瑞士法學的經典和權威教科書。在德國,諸如海德堡大學法學院把該書作爲教材使用,當然需要在學習的過程中補充德國法的案例來討論“法律方法”。對此,作者在本書《作者序》和腳註35做了說明。譯者本人也確信,方法論就如“產品說明書”,只要“產品”相同(law as product),完全可以嘗試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方法適用法律。

◎ 閱讀一本嚴謹的專著

克萊默在本書的正文部分不僅總結了法律方法論的發展歷史和現狀,而且論述了該領域中的基本問題。針對質疑傳統方法論的基本思想、功能和價值的觀點,克萊默堅決且有力地捍衛方法論是一門科學。比如有人認爲,方法論中的規則都是主觀、人爲的規則,是法律適用者事後用來論證其想要結果的工具。對此,克萊默明確指出:方法論的任務就是“儘可能地限制最終意味着恣意的純主觀的判斷餘地,並且使解釋活動儘可能客觀化和理性化”(參見本書邊碼12)。其他的諸如“原本的解釋”和“法官法”之間的界限(參見本書邊碼17及以下幾個邊碼)、對一般條款的評價(參見本書邊碼38及以下幾個邊碼,邊碼249及以下幾個邊碼)、對“特別法優於一般法”規則的質疑(參見本書邊碼80及以下幾個邊碼)、“解釋目標”的歷史舊案(參見本書邊碼90及以下幾個邊碼)、法官法的兩分法(參見本書邊碼158)、對“不得擴張解釋特別規定”(參見本書邊碼195及以下幾個邊碼)、對“規則懷疑主義”和“前理解”批判(參見本書第六章第二節和第三節)以及對習慣法的評價等(參見腳註3,邊碼203及以下幾個邊碼),都屬於專著性質的論述。

腳註中更多的是呈現不同的觀點。正如克萊默在第一版序言中所說的,法律方法論中的觀點沒有理所當然地正確,讀者可以、甚至應當有不同的理解。爲此,腳註中提供了大量的經典文獻,供讀者深入和擴展閱讀,以瞭解更多的觀點。

◎ 作爲查找專業術語的詞典

本書收集整理、解釋和評價法律方法論中的專業術語,成爲一本法律方法論詞典。諸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語義學的三領域模式、概念核心、概念邊緣、目的性矛盾、外在體系、內在體系、法律漏洞、開放的漏洞、除外漏洞、類推、目的性限縮等方法論中的關鍵詞,作者都將其視爲本書的核心概念進行一一闡述。唯一例外的是類型化思維。類型化思維在我國目前的文獻中十分流行,主要原因是拉倫茨在《法學方法論》中將該思維方法視爲獨立的思維方法。而本書沒有論述類型化思維,至多在腳註552中提到了它,原因在於克萊默認爲類型化思維不是獨立的思維方式,而是目的解釋的具體體現。與拉倫茨、卡納里斯對立的門派代表人物魏德士,更是反對類型化思維(參見魏德士著,丁曉春、吳越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86-387頁)。

另外,該書引用的文獻多數源自方法論領域如雷貫耳的大學者之手,諸如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黑克(Philipp Heck,1858-1943)、拉倫茨(Karl Larenz,1903-1993)、埃塞爾(Josef Esser,1910-1999)、邁爾-哈堯茨(Arthur Meier-Hayoz,1922-2003)、費肯傑(Wolfgang Fikentscher,1928-2015)、比德林斯基(Franz Bydlinski,1931-2011)、卡納里斯(Claus-Wilhelm Canaris,1937),這使本書成爲了方法論人物詞典。其他不專注於方法論研究的法學大家也是引用的對象,比如維亞克爾(Franz Wieacker,1908-1994)、科英(Helmut Coing,1912-2000)、施蒂爾納(Rolf Stürner,1943)、託依布納(Gunther Teubner,1944)。

在法律方法論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影響力極大的法學家的簡介如下:

◎ 便於搜尋經典語的名言集

本書還有一個亮點是名言警句比較多。無獨有偶,克萊默本人在2012年也編撰了一本《法之名言》(Kramer/Leitner, Das Recht in Zitaten, München/Wien/Bern 2012)的書,其中有一章以“方法:解釋和法官法”爲題,專門論述了法律方法方面的名言。文中大量的引號是關於引用名言和經典的表述。比如爲提醒法律人一定要與法律文本爲友,他引用了路德的經典語:“沒有文本的法律人說話,會讓人唾罵”(腳註164)。在闡釋體系解釋的正當性時,他引用了古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的名言:“不考慮作爲整體的法律,而是基於它的某個部分作出裁判或出具鑑定書,乃非法學所爲”。在論述目的解釋時,他引用了耶林的名言:“沒有法條不將其產生歸功於目的,即實踐的動機”。

克萊默、萊特納著,《法之名言》,

伯爾尼施滕普夫利出版社2012年版

Kramer/Leitner, Das Recht in Zitaten,

München/Wien/Bern 2012

◎ 有着龐大文獻量的法律方法評註

《法律方法論》這本書的筆法與法律評註非常接近。法律評註是德語區法學的特殊現象,是學者或實務人員(法官、律師、執法人員)針對法律進行解釋和評論的法律工具書,其典型的特徵是收集、整理和評價法院裁判、行政機關決定和學說。法律評註對促進實現法律體系化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也對法律人理解和適用法律,有着不可替代的實踐意義(根據不同羣體的法律人的不同需求,市場上也發展出不同類別的法律評註,比如有針對學生的法律評註,針對法律研究者的法律評註以及針對律師的法律評註)。克萊默是德國、瑞士和奧地利三本權威民商事法律評註的撰寫人之一,從《法律方法論》的寫作風格上,也可以看到法律評註的影子。另外,該書尤其重視法院的裁判,引用了大量的瑞士聯邦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奧地利最高法院的判決,闡明法院對方法論的觀點,這也是法律評註的特徵。最後,克萊默善於總結、比較和評價方法論學者的觀點,符合法律評註的典型風格。一本教科書中有如此驚人的文獻量,恐怕也只能在法律評註中能看到了。

瑞士法中影響力最大的法律評註是《(伯爾尼)瑞士私法評註》,由伯爾尼施滕普夫利出版社出版,《瑞士民法典》第一題“法律適用條款”最初由阿圖爾 • 邁耶-哈堯茨(Arthur Meier-Hayoz,1922-2003)撰寫,被譽爲方法論“聖經”,現在由埃門格爾、辰切爾(EMMENEGGER Susan/TSCHENTSCHER Alex)負責修訂和撰寫。

◎ 對“ 比較法律方法論”的完備歸納

法律方法論能否跨越國界,成爲各國通用的規則?對此,克萊默否認有純粹科學意義上的超脫各個國家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一定與各國的法秩序或制度框架相關。即便如此,成文法國家的方法論中,也有一些普適性的規律。克萊默是比較法學者(最新的文章是2017年發表在《法律人雜誌》的《法律繼受中的主要問題》),他在《法律方法論》中引用了大量外國和國際組織的法律方法條款:起點是《瑞士民法典》第一條,其次是《奧地利通用民法典》第六條和第七條,其他的諸如《意大利民法典》第十二條、《西班牙民法典》第三條和第四條、《葡萄牙民法的》第九條和第十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條、《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都屬於著名的方法論條款。他對這些法律方法條款進行了歸納和總結,找出相同的法律適用方法,說明法律方法論中有公認的法律解釋方法和法律續造方法。另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上述國際條約中的方法條款起到協調統一各國法律方法的作用,體現了法律方法趨同化的發展趨勢。

這本書的法律方法體系

德語區,尤其是瑞士
的法律方法理論和實踐

從該書的整體結構來看,分爲正文和腳註兩部分。

正文是法律方法論的基礎知識。腳註的體量非常大,類似於德語區“法律評註”的寫作手法,當中既有文獻、判決的彙總,又有作者本人的評論,適合研究生和學者深入閱讀。

整本書的法律方法體系非常清楚,以“法律文義”爲標準或界限,採用公認的“三階層模式”論述法律方法,即法官法律發現的三個階層(或階段):法律解釋、受約束的法官法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與這三個階層對應的法律發現方法是法律解釋方法、受約束的法官法方法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方法。第一階層的方法與《瑞士民法典》第一條第一款對應,第三階層的方法與《瑞士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對應。第二階層的方法,即受約束的法官法方法,除了“本法無相應規定的,法院應依據習慣法裁判”這句實踐意義極小的規定,在《瑞士民法典》第一條中沒有更多的規定,因此克萊默先生和瑞士法律方法論大家邁爾-哈堯茨建議在《瑞士民法典》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間增加第一a款,使這類法官法方法能夠制度化。《奧地利通用民法典》第七條、《意大利民法典》總則部分第十二條以及《西班牙民法典》第四條,都規定了第二階層的法律續造方法(最主要是類推適用的方法)。

本書第一章介紹什麼是法律方法論,明確本書涉及的是狹義的法律方法論,即法律適用方法的理論。以下三章專門論述法律發現方法的三階層模式。具體而言,第二章處理薩維尼以來四種經典的解釋方法或因素——文義、體系、歷史和目的。第三章和第四章涉及法官法——在有法律漏洞時,法律適用者“超出”或“違背”法律文義填補漏洞的方法。其中,第三章涉及受約束的法官法方法。在該領域,法律適用者按照現行法的規定或評價去填補法律漏洞——主要是使用類推的方法填補公開的漏洞,使用目的性限縮的方法填補除外漏洞。第四章涉及超越法律的法官法方法,又稱爲原本的法官法方法,即在現行法沒有規定或沒有具體規定指導性觀點時,法官“如同立法者”(“modo legislatoris”;但不是立法者!)創制規則,然後按照該規則進行裁判。第五章是國際法中的方法論問題,與同類方法論教材相比,此章節是方法論教科書中的亮點。針對維特根斯坦語言哲學基礎上的“規則懷疑主義”以及伽達默爾現代詮釋學基礎上的“前理解”從根本上動搖法律方法論的挑戰,包括了約瑟夫·埃塞爾將“前理解”的理念引入法律方法論,克萊默在最後一章通過抽絲剝繭的分析,捍衛了傳統法律方法論的權威地位。

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猶太裔奧地利人,20世紀最有影響力的哲學家之一。維特根斯坦出生在奧地利,父親卡爾·維特根斯坦是奧地利著名的鋼鐵工業企業家,其家族非常富有。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師從英國著名作家、哲學家羅素,後來一直在英國劍橋大學任教,主要研究語言哲學、邏輯哲學和精神哲學。維特根斯坦作品的中譯本,參見陳嘉映譯,《哲學研究》,商務印書館,2016年;許海峯譯,《文化與價值》,江蘇文藝出版社2016年;劉悅笛譯,《美學、心理學和宗教信仰的演講與對話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陳啓偉譯,《邏輯哲學論及其他》,商務印書館2014年。

漢斯-格奧爾格·伽達默爾(Hans-Georg Gadamer,1900-2002),德國哲學家,師從哲學大家海德格爾。伽達默爾最爲著名的作品是1960年出版的《真理與方法》。他對現代詮釋學和前理解的論述,參見伽達默爾著,洪漢鼎譯,《詮釋學I:真理與方法》,商務印書館2016年。

約瑟夫·埃塞爾(Josef Esser,1910-1999)20世紀德國最有影響力的私法學者之一。埃塞爾主要研究民法和方法論,有代表性的法教義學和比較法學者,其主要代表作是《法擬製的價值和意義》、《原則和規範》及《法律發現中的前理解與方法選擇》。關於埃塞爾的生平作品與影響,參見關於埃塞爾的生平和學術思想,參見克內根著,翟巍譯,《約瑟夫 • 埃塞爾——遊走於教義學與方法學界限之間的舞者》,載《法律方法》,第21卷,第1-22頁。

附錄:與克萊默《法律方法論》配套使用的重要文獻(法律出版社)

1.;

2.;

3.;

4.;

5.《論題學與法學:論法學的基礎研究》,菲韋格著,舒國瀅譯,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法學方法論》,齊佩利烏斯著,金振豹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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