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责任硬伤

李彩娥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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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核心竞争力在于人,企业价值也都是靠人才去实现。

一方面,在人才市场有充足的供应链;另一方面,有法律作为坚强后盾。

在职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已远非上世纪的资本压迫关系了。

“万恶的资本家”,这个词大约真的成为一个时代产物,被滞留在历史洪流中了。

(PS:当然,也并不绝对了。如果你们不幸遇到了,哈哈,来找我啊,吾愿有助益。)

还是回归正题,说说用人单位都有哪些责任硬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除劳动报酬等的给付义务外,在法律概念里并不都叫赔偿金,也有的叫经济补偿金,在标题中不便细分,在后文中会注明,请勿怪罪不严谨~)

TOP1:未签劳动合同—赔!

不签劳动合同,绝对可以列在用人单位责任硬伤榜之首。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就会审查有没有签劳动合同、有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有事实劳动关系又没有签劳动合同,赔双倍,妥妥的。不管没签劳动合同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用人单位不签还是劳动者不签,还是没谈妥不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这么“简单粗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很委屈,明明是劳动者有小心机不签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入职一个月内催告签约,不签就及时辞退。注意还得面签,毕竟人有时候可能真的很坏的,私下用左手签、找别人代签,发生争议可能还是按未签劳动合同处理,双倍赔偿。

以上规定双倍付薪的期限为入职一个月起至一年,别以为到此就结束了。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补充规定,至此,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从入职一个月起至终止日,每个月都需要给员工付双倍工资。

TOP2:扣减工资——赔!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显示作为甲方的优势地位,特别喜欢行使“处罚权”——员工做了这,不好,罚款;做了那不喜欢,罚款……首先,罚款权是一项公权力,只有有关国家公权机关才依法享有,企业是没有的。但可以根据企业特点设定薪资结构,在员工违反某些规定时相应扣减绩效或者扣除工资,但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月薪的百分之二十,否则,员工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八十五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如果扣减后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一至五倍赔偿的风险。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婚丧假、年休假、停工学习等),以上费用若少发漏发,类比以上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以上拙见,如有错漏,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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