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法官、撕毁文书、暴力抗法?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为依法履职撑腰!

8月8日,

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成立全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以及全省法院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

辱骂法官、撕毁文书、暴力抗法?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为依法履职撑腰!

新闻发布会现场

辱骂法官、撕毁文书、暴力抗法?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为依法履职撑腰!

辱骂威胁法官、撕毁法律文书、

扰乱法庭秩序、无理闹访……,

全省各级法院坚决向

侵害法官权益行为“亮剑”!

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典 型 案 例

01

田某、王某妨害公务案,获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8年6月6日上午,凤凰县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局干警在县卫计局干部韩某及沱江镇人民政府干部陈某的配合下,来到被执行人田某家中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干警向田某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进行送达时,同在田某家中的案外人王某冲向在一旁拍照的镇政府干部陈某,对其拳打脚踢,田某也冲过去殴打陈某。法院执行干警立马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王、田两人不分青红皂白,见人就打,用脚乱踢执行干警。期间,王某将执行干警随身携带的法律文书全部撕毁,扭伤执行干警手臂,抢夺执法记录仪和手机,将其全部砸坏,阻止执行干警记录事发经过及打电话求助。在执行干警撤离至警车边后,王、田两人拦住警车不让离开,一边用电话召集亲友前来,一边向围观群众散布政府干部打人的谣言,企图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直至凤凰县法院执行干警、县公安局民警相继赶到现场,局面才得到了控制。随后,民警依法将田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则趁乱逃走。此次事件,造成沱江镇人民政府干部陈某遭殴打受伤,事后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三名执行干警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田某某因妨害公务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逃跑的王某于2018年8月14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花垣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及配合法院工作的公务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的一切行为,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均应积极配合,而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田某某、案外人王某殴打公务人员、撕毁法律文书、摔砸执法器材,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触犯刑律,最终受到刑罚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02

董某撕毁笔录当庭被拘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1日上午9时,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董某甲与董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法庭在开庭完毕后,将庭审笔录交与董某乙审核并签字,董某乙接过笔录后突然将庭审笔录当众撕毁。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撕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法院认为,董某乙作为诉讼参与人,撕毁庭审笔录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庭秩序,遂对董某乙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庭审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属于诉讼文书中的一种,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它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时,认为对方告状时歪曲事实,将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撕毁以表达自己的不满,殊不知这种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03

张某辱骂送达文书法官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办案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张某以确定送达地址并通知其到庭应诉,但张某拒不配合,还在电话中辱骂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决定上门送达,在张某住所见到张某本人后,办案法官通知其到法院去处理相关诉讼事宜,但张某态度恶劣,仍不配合,并对法官肆意辱骂,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石门法院在多次耐心劝说、制止均无济于事的情况下,决定对被告张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惩戒其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典型意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当事人在明知法院正常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依然对法官进行谩骂,态度恶劣且拒不悔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蔑视法律、肆意妄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4

聂某扰乱庭审秩序、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白马寺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聂某的父亲、姐姐及其亲友,在旁听庭审过程中无视法庭纪律,发言打断庭审,审判员多次对其予以警告、训诫后,原告的父亲反而变本加厉,态度更加恶劣。为维护庭审秩序,法官责令聂某的父亲退出法庭。聂某的父亲不仅不予配合,反而大吵大闹,并采取过激行为强烈反抗,原告聂某及其姐姐以其父亲受了欺侮为由殴打法院干警。聂某等人因情绪激动、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经警告后仍不听劝阻,致使庭审被迫中断。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视其情节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聂某某等人在法庭审理期间,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经警告后仍不听劝阻,聂某某等人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2017年12月19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聂某某等两人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是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要确保良好的秩序。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官指挥义务。实际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故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甚至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触犯法律规定。

05

向某某不服裁定无理闹访案

【基本案情】向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新源煤矿形成争议,于2007年1月25日,向湘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新源煤矿支付了全部款项。2014年1月,向某某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仲裁调解书无效,重新对该案进行审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之后,向某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被决定不支持,向省检察院申请复查被决定维持。

2018年8月6日,向某某以要求重审该案为由,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窗口和办公楼大门处,大吵大闹,冲击大门,殴打抓伤法警,严重扰乱法院审判秩序。

【处理结果】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向某某在上访时,故意大吵大闹,冲击大门,殴打抓伤法警,严重扰乱法院审判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向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义】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是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的有力措施,但是上访必须要依法依规合理反映诉求,绝不可以非访、闹访,更不能暴力抗法。

06

张某华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22日21时许,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干警上门依法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卢某林实施司法拘留。法院干警进入卢某林家时,即向卢某林的妻子张某华出示了证件,并说明了来意。张某华谎称丈夫不在家。当法警从其家中四楼找到卢某林并准备带离时,张某华与其女卢某(已行政处罚)上前极力阻拦。张某华采取拉扯执行人员衣服、推搡执行人员的方式阻碍执行,导致3名法警的制服被其扯坏、一台执法记录仪摔落。执行人员强制将卢某林带出屋外押上警车后,张某华又冲至车门处阻止警车离开。张某华反抗过程中致一名法警左手指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经执行人员和周围邻居劝说,张某华下车放行。

【处理结果】君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华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当庭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努力。然而,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时常会碰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和个人各种阻碍行为。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进而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有部分协助义务人因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敢协助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

吴某诽谤、侮辱和威胁法官案

【基本案情】湘西中院在审理(2017)湘31民申38号吴某与龙某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复查一案中,吴某在领取法律文书后,不依法申请检察监督,而是通过其使用的手机在节假日休息时间发短信诽谤、侮辱并威胁案件承办法官的人身安全。

【处理结果】湘西中院认为,吴某用手机在节假日休息时间发短信诽谤、侮辱并威胁案件承办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对法院诉讼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罚款贰仟元,限于2017年10月12日交纳。

【典型意义】当事人表达自己的诉求应当理性、合法,采取侮辱谩骂、威胁恐吓的方式向法官随意发泄不满情绪,既是对法律、司法权威的公然藐视,也给正常履职的司法人员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和挥之不去的安全压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罚,既体现了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向全社会传递了尊崇、敬畏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的法治理念。

辱骂法官、撕毁文书、暴力抗法?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为依法履职撑腰!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

切实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尊重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员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只有司法权威得到彰显,司法公正得到保障

才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辱骂法官、撕毁文书、暴力抗法?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为依法履职撑腰!辱骂法官、撕毁文书、暴力抗法?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为依法履职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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