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欠债人是大爷、要账人是孙子”的调侃之语就是当前许多债务纠纷的写照,然而有时讨债方法不当引发冲突,可能无法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因自己的冲动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情

简介

2018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邀约徐某、谈某骑摩托车到高店乡谢某家讨要债务,因谢某不在家,付某便在其老家门口辱骂谢某家人,谢某的大哥和二哥得知后同其他村民找付某理论,双方发生冲突,付某随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谢某的大哥和二哥腹部捅伤,付某的多处软组织亦被村民打伤。经签定,谢某的大哥和二哥腹部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付某面部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检察官办案

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以被告人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大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两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887.04元。

检察官释法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文博  钱伶俐

编辑:周莉

大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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