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契约,约定。它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并且受法律保护。但如今的合同纠纷也很多,比如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等,法律出版社还专门出了一本书,就叫《合同纠纷》。保险作为一种民商合同,当然也不会例外的产生各种纠纷,下面小编来说一下哪些情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履约纠纷。

哪些情况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履约纠纷?

一、投保人在投保健康保险时,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举个例子,成都市臧女士于2012年9月投保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方案,在投保前臧女士告知该公司代理人自己在5月份体检时曾经被查出乙肝大三阳,且伴有肝功能异常并在当月到医院就诊。代理人声称没有问题,于是臧女士签署保险合同。在2014年2月份臧女士因为重度黄疸住院,被诊断为急性重症肝炎。于是臧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核赔后,保险公司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臧女士曾经患有乙型肝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带病投保,逆向选择如果这样都能赔付的话,那对以健康的身体状态投保的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不公平呢?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很多时候客户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与保险代理人有很大关系。一种情况是保险代理人不专业,连自己都看不懂如实告知的项目与客户目前的情况是否相匹配;另外一种情况是客户的代理人没有职业操守,不遵守职业道德与投保流程,对客户不负责任的进行错误引导。

二、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赔付范围之内。这个很容易理解,车辆损失交强险是不赔付的;撞人导致第三者受伤,车损险是不赔付的;车辆被盗,第三者责任险是不赔付的。每一种保险方案所针对的风险是不同的。就像我们买的电视不能要求它会像冰箱一样制冷。举个例子,我遇到过一个朋友,家中保单不少,后来确诊为胃原位癌,但没有一张保单能用得上,因为他持有的所有保单都是万能险,年金险及分红保险。这些保单是不可能兼有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但听客户本人说,当时代理人跟他说过其中的某张保单是可以保重大疾病的。是客户当时没有听清楚,还是代理人销售误导,这个我们已经无从考证。但这样的理赔纠纷,一定源于客户本人对家庭保单的不了解,投保时候没有科学规划保险方案,没有了解自己真实的投保意愿和需求。

三、保单未按时缴费,保单失效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一般来讲,长期保险合同有60天的缴费的宽限期,如果在缴费日没有缴费,而在宽限期内缴费的话,保险合同是不受影响的。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宽限期之外客户仍没有缴费,那保险合同就会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所以,客户朋友们一定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当缴费账户变更时,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你的保险经纪人,进行账户变更业务。

四、疾病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内都会设置等待期。保险合同约定,在疾病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一般来讲,医疗保险的疾病等待期为30天,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等待期为90天或180天。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逆向选择,带病投保,损害其它诚信投保人的利益。但很多时候,这个等待期的设定会导致一些理赔纠纷,比如,投保人投保的时候,代理人并未与客户说明等待期,或者代理人说明了,但客户忘记了。

其实,只要代理人足够专业,遵循职业操守,而消费者搞清楚自己的保障需求,认真审核保险合同。我相信这样的保险合同履约纠纷,是不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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