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示

如图所示:

4月1日调整增值税的申请表国税已公示,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示

本次公告对于新的增值税申报表出了样表,有兴趣的可以上国家税务总局网上查询,或者咨询我。

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变动比较大的是附表

4月1日调整增值税的申请表国税已公示,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修订前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

4月1日调整增值税的申请表国税已公示,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修订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

对比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在附表什么可以看到,

一般计税法中: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原16%调整到了13%,原10%调整为9%。

其他的并未变动

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政策中对于4月1日后可否开具16%的发票是给予肯定的回复

公告原文第三点: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公告原文如图:

4月1日调整增值税的申请表国税已公示,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公告原文

原文中对于开具16%、10%的发票,要求是在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中分别填写

然而修订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中我们均未看到有16%、10%的栏目

那么应该填在哪里?

4月1日调整增值税的申请表国税已公示,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未开具发票栏

应该填在未开票栏,如何填在我上一篇文章中有具体描述,当时因为没有标明政策,不少人给出了质疑,这次将对于4月1日后开具16%和10%的发票方法不再具体重新描述。

为什么说开具16%和10%的发票是需要提前填入未开具发票栏?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各栏目填写规定如下:

  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 “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 “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 “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填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税局的回复是可能会导致系统比对错误,需要去税局窗口修改。

填入“开具其他发票”栏目,明显不合适。

填入“纳税检查调整”栏目,明显也不合适

所以最合适的就是在所属期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入“未开具发票”栏目

需要注意的事情

1.4月份后依旧可以开具16%的发票,但需要提前做好未收入备案。

4月1日调整增值税的申请表国税已公示,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2.3月份申报“未开具发票”,后面可以填写负数冲减,不用担心会被税局监察,如果修改不了,可以去税局窗口填写。

4月1日调整增值税的申请表国税已公示,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3.如果在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及时填写,4月份后期修改报表,会产生滞纳金,因为你修改的是所属期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

滞纳金按照万分之五计算

4月1日调整增值税的申请表国税已公示,开具16%发票的方法未变

因为各地区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的方式可能不一样,会有一些差异,但殊途同归,大致上是一致的,如果你们有什么疑问,最好是去询问管辖去的国税局。

本文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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