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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列陽,20年律師生涯,這位善於從實踐中提煉真知灼見的刑辯律師,本身就是一本妙趣橫生的書。對那些在外行或初入行者眼裏生澀的東西,他都能通過“形象化”而使之“有趣”。他那些“拳擊手”一類妙喻像珍珠一樣閃亮。 “談笑風生”中讓人看到他的“專業範兒”。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有“裂隙”的背景下,需要有人告訴年輕律師,規則意識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黏合劑。他最適合也樂於做這樣的傳道者,他不僅“樂於傳道”,而且“善於傳道”。

2018年歲末,他收穫了一份大獎:央視“2018財經年度卓越人物獎”。這份大獎的緣起,是他“職業生涯的最後一搏”——在53歲這一年,他跳出大型律師事務所,成立了一家專注於金融犯罪領域刑事法律服務的律所——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他成立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的動因,是對自己從事了20多年的刑事業務進行第二次革命——讓刑事業務更加專業化。引燃這股熱情的“導線”是成功代理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幽默風趣的他,把成立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稱爲“律所職業生涯中的最後一搏”。

- 視頻時長 | 3分45秒 -

錢列陽:“最近有很多人問我,刑辯律師到底是做什麼的?”

"一說到刑辯律師,社會公衆的第一反應就是爲壞人說話。其實準確的說:刑事辯護律師,是在法庭上以現行有效的刑事法律爲依據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個話聽起來似乎有點虛。其實一個人無論多壞,無論被社會怎麼指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就有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他的基本權利包括爲自己辯護的權利和委託律師爲他辯護的權利。因此我們律師所做的,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木桶理論“,被告人的辯護權是木桶的底板,也就是說,最短的木板決定水的深度。判定我們國家公民權利的大小,只需要看一看被告人的權利有多高?這個權利的底線,這就是中國公民權利的底線。而我們辯護律師,就是爲了把這個底線儘可能的拉高。壞人的權利有了保障,好人的權利自然就有了保障。這也許就是我們刑辯律師在法治中的作用。

在個案中,我們律師絕對不可以把稻草說成金條。我們一定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在程序上、在實體上、在證據環節,我們所說的、所做的,都是要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標準來做。

說到這裏,很多人會說,法院的判決會不會和客觀事實相悖?不錯。法庭追求的是法律事實,其實並不是客觀事實。法律事實是客觀事實加證據,沒有證據的客觀事實,法庭上是不予認定的。所以,我們追求的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其實是以法律事實爲依據,以法律條文爲準繩。我們律師的工作,包括檢察官的工作,法官的工作,作爲法律共同體追求的目標都是這樣的,那就是司法公正。而作爲一個老百姓來講,關心的是判決的結果的輕重;而我們法律人,除了追求公正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在結果的基礎上追求一個程序的公正。

追求結果的背後所依據的理由讓被告人、當事人、受害人心服口服,無話可講。所以公平正義,就是通過這樣看得見、摸得着的方式體現出來。讓老百姓能夠理解,能夠接受。這就是我理解的,律師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有愛的能力。天真的人們能夠愛,這是他們的祕密。《悉

下文選自《三思而行》:人大律師學院第一屆“思維班”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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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維是我們大家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職業法律人應該怎麼想問題?

問題1法律思維遭遇政治思維和道德思維

美國、英國、歐洲各國的法律人,有時候擱到一起開會,大家發現彼此間的思維其實沒啥差別。在外國,大家沒有太大的爭議,學者、教授和律師在一起溝通沒障礙,但爲什麼在中國國內我們反而有障礙?如今我們又進入了微博時代、微信時代,所有的這些言論自由,信息化社會都已經走到了今天這個程度了,爲什麼我們的刑事辯護路卻有“越走越窄”的感覺?

刑辯律師的形象快變成到處解釋“我不是壞小孩”了,所以我覺得我們是不是應該靜下來思考。我們律師的法律人思維遇到的是官場的政治思維、民間的道德思維。

當法律思維、政治思維、道德思維這三種思維相撞的時候,我們左邊是政治思維,右邊是道德思維(民衆思維),你會發現所有微博、微信上的觀點和發言,就這段話本身來講它一點兒錯誤都沒有,邏輯完整,說得有條有理,就這句話的絕對高度來講沒錯,但是它事實上是有問題的。錯在哪裏?錯在它嫁接某一個問題的點時嫁接歪了,或者它片面理解了某一個問題。然後由此引申出來了他自己的觀點,其實完全牛頭不對馬嘴,香蕉長到了蘋果樹上。實際上問題出在了這個嫁接點上,而這嫁接點的錯誤恰恰是很多老百姓,很多善良熱情、熱心關心法律的人的普遍的最容易犯的錯誤,但是不能怪人家,因爲人家不是職業法律人,但是他們卻是道德思維的引領者。

這也就是劉湧案件也好,所有別的犯罪案件也好,這些道德思維的引領者們真的都是好人,真的都特別善良,真的特別關心社會公益,但是他們做的事客觀上是干預司法,起到的是打亂了我們職業法律人思維的壞作用。在我看來,其實當今這個社會里頭80%的壞事是好人花了很大的功夫認認真真幹出來的。是因爲他們不知道他們的整個思維點,他的立腳點存在什麼問題,那麼這是我們法律人遇到的一個很大的阻力,於是法庭辯護變成了社會大討論,法庭的判決經過網上一炒變成了全民公決。

相比之下,我們當今中國社會的司法機關,正如上午陳瑞華教授所說確實是政治思維佔了更主導的位置。有他們的無奈,有他們的遺憾,其實他們跟我們一樣都是職業法律人。他們所受的教育,所經歷的案件,所累積的經驗,所有這一切給他們帶來的是很高的法律素養和辦案經驗,陳教授提到的周庭長,其實他是個非常優秀的法官。可是在特定的環境下,慣性的政治思維對法律思維又形成一個衝擊。

換言之,刑事辯護律師經常敗給道德思維,經常輸給政治思維,但是我們是不是應該屢敗屢戰地堅持?因爲法治的國家真的需要法律思維做骨架來支撐,這是我們的歷史使命,也許30年、50年以後,我們對我們的孫輩最自豪的是我們就像紅軍長征一樣,30萬紅軍打成3萬了,拎着破槍還爬雪山過草地,喫的有一頓沒一頓,被人家打得到處跑,但是堅持下來了。今天強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是當年那穿着破衣爛衫的3萬人爬雪山過草地堅持下來的。其實將來歷史能記住的也未必是我們這些人做了什麼,但是知道有一條,在5000年文化的人治土壤裏頭,生長出法治的土壤,與我們這一代人堅持下來有關。我們所堅持走下來的,無論我們今天的力量多弱,屢敗屢戰頑強地堅持着,這可能是將來我們能留給後代法律人最值錢的東西,就是鏈條在我們這裏沒有斷掉。

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在這裏說出三條,那就是說作爲法律人,我們堅持法律思維,在當今社會,要忍得了失敗挫折,耐得住孤獨無助,受得了指責怒罵。

我們中國古人有一句話,叫“舉國皆吾敵,而不改其度”,就是當一個國家都站到我的對立面的時候,我也不改變我的度。爲什麼?因爲有一種信仰,有一種法律人的信仰。我們中國傳統文化裏頭培養出一批硬骨頭的人,其實我們今天,歷史要求我們做一些有點兒硬骨頭有點兒鈣的人,那就是堅持一個法律人的職業思維。

我認爲這種法律思維在今天面對着政治思維和道德思維的時候,更要顯示出我們的一種底線的堅守。這是我想講的第一個問題。

問題2就法律思維本身來講,我們追求的是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客觀事實+證據=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永遠小於等於客觀事實。

香港律師界有一句名言“法庭從來不是搞清客觀事實的地方”。我覺得這句話老百姓聽不懂,我們能聽懂。胡喬木同志對律師的評價,大家都耳熟能詳的那一段話“你戴着荊棘的王冠而來”,大家讀法律的時候都看過這句話,都有很深的理解。但是這裏頭,他只說了一條“法律事實是我們追求的目標”。追求法律上的公正,這是法律人思維的基礎。

問題3今天真正在追求程序正義還是情理事實

這樣的一個選擇,實際上就意味着我們要爲真正有罪的人作無罪辯護,爲的是保護我們的司法程序不受破壞,不會因爲一條魚而撕破一張網。寧可司法程序不夠完善,我們亡羊補牢通過司法解釋、立法解釋再來完善它,但至少我們不會因爲一個案件而把整個程序搞亂了、搞錯了。

這方面的例子不少。劉湧案件,我們認爲是爲了抓住一條魚而撕破一張網,開了非常可怕的先例。無論實體上多麼正確,情理事實多麼真實,一個壞人絕對不能讓他逃脫法網。但是,壞人雖然沒能逃脫,法網被撕破了,需要重新補。

“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你去問問在海邊撈魚的漁民,是一張漁網重要還是一條大魚重要?漁民永遠在做的一件事是什麼呢?答案是補漁網。漁民下海以後,不會因爲一條魚丟掉漁網或者不惜把漁網撕破去捕一條魚。他要保持漁網的完整,每次打漁回來都要檢查哪個網破了,他先要修補漁網然後纔去處理魚。

生活告訴我們,一個案件的公正和一張法網的維護之間的關係。如果老百姓對一個法網不再信任,而只信任個案,那麼其實危害的是他們自己。

好,這是第三個問題。

問題4辯護人的職責是求真還是證僞

從一審的角度來講,我們辯護人的主要工作確實是“證僞”。

德肖維茨在給辛普森作辯護時,並沒有說出誰是真正的殺人犯,他並沒有舉出其他相反的證據來證明辛普森不是殺人犯。他沒有做這個“求真”的工作,只做了一個“證僞”的工作,那就是指出警察造假作假證。

警察在祙子上沾了點兒血,這個認定辛普森有罪的假證據成如同狗尾續貂。爲了證明被告人有罪,恰恰使得陪審團對警察證據失去了信任。所以“求真”還是“證僞”,我們律師必須特別明確的一條。

在二審中,既然我們針對的是一審判決書提出的上訴,我們的工作對象當然不再是一審的起訴書,而是一審的判決書。在這個時候我們是可以考慮“求真”的。換言之,如果有可能,我們要舉證的話,舉的是什麼?答案是“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新證據”。這個證據不是用來證明這個被告人殺沒殺人,而是證明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以,在二審的時候,我們要推翻一審事實認定的模糊點,我們是可以做這項工作的。

這些都是我的一家之言,每一句話都可以展開來在個案中進行深入的討論。

問題5辯護人是應該“用心辦案”還是“用情辦案”

最近這幾年,我注意到網上報道的很多案件,我們的辯護律師並不是消極怠工,而是積極進取。辦案非常認真,一絲不苟,爲客戶的案子可以說是嘔心瀝血,到當事人家裏頭去關心家屬,看到有經濟困難的還要給人家錢,有的時候甚至感動得潸然淚下。

有的律師非常重感情,可是這是我們職業法律人應該有的職業心態嗎?在我看來,他是個好人,但是戴着感情的有色眼鏡辦案,會讓我們對案件本身在認識論上產生錯誤,且不說方法論。

認識論是方法論的基礎,首先要看清楚這是一杯茶,然後再舉方法論,用什麼手拿,拿了以後怎麼喝。如果說認識了半天這是一杯汽油,你就不能這樣拿來喝,所有的錯誤的事情中,其實一半以上不是發生在方法論上,而是發生在認識論上。方法論的問題需要經驗的積累來解決,這個方法錯了咱就換個方法。這杯茶滾燙,小孩子沒經驗直接去拿杯子,把手燙着了,哇哇一哭,下回他拿個杯託就成了,這只是方法論的問題。如果認識論有錯誤,明明是一杯汽油卻當成茶了,我放不放杯託喝進去都要出問題。所以認識論的解決靠的是端正的態度,冷靜的心態,一絲不苟的精神,仔細看、憑心想,解決的是認識論的問題。

你戴着感情的有色眼鏡來辦案,我擔心的是這副感情的有色眼鏡會使你產生誤判,會使你低估了自己當事人的錯誤而擴大了對方的錯誤。

無論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在一個案件的攻防中,雙方都你來我往各有短長。就如同在戰場上一樣,一個聰明的軍人首先知道自己的短處是什麼,首先要明白木桶短板。把自己的短處認清楚了,接下來再來發揮自己的長處。同時要找準對方的短處,避開對方的長處。這樣的一個冷靜分析判斷需要的是端正的態度,冷靜的心態,不能戴感情的有色眼鏡。

在座的,有一些年齡大一些的人,可能看過80年代的一本書。我們受大學教育的那個時代,有一本非常風靡的小說叫《教父》,裏面那個黑社會老大,給他的三兒子麥克說了一句話:“不要仇恨你的敵人,他會影響你的判斷力。”說這句話,他是在告訴自己的孩子要解決認識論問題,你一定要客觀冷靜地看待問題,解決了認識論問題後面什麼問題都好解決。

方法是可以變的,可以靠經驗的。醫生沒法給自己的孩子治病,原因就是自己的親生骨肉,自己戴着感情的有色眼鏡是摘不掉的。你讓一個外科醫生爲了保住自己兒子的命把自己兒子的那條腿鋸掉,這個醫生下不了手,只能換別人來做,就是這個道理。

我們刑事辯護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我們的定位是要“用心辦案”,認真仔細地研究,這是我們的“心”。但是該不該用“情”?“情”轉化爲工作的動力,可以,能轉化。但是,“情”使得我們在工作中沒有把握住度,到位了又越位了,所以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度的把握。刑事辯護律師所受的教育是理性的、邏輯嚴謹的、一絲不苟的、思維縝密的,所有這些都要我們學會一個度的把握。所以我認爲“用心而不要用情”,自己不是第二個當事人。

這是我提出的第五個問題。

問題6“合法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民間有一句話叫 “受人錢財,與人消災”。

這句話不是法言法語,這句話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倫理。你拿了我的錢,你要爲我服務。可是,我們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存在一個差異的,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想法是“我把錢給了你,你要不惜一切手段來維護我的一切權利”。他們不會有這樣一個理解,就是說你律師是一個職業法律人,我們之間簽了合同,律師是在合同的範圍內履行保護被告人的權益,而且保護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到看守所會見被告人,被告人有漏罪,他把這個漏罪悄悄地告訴你:“你能不能幫我把銀行密碼轉告家人?我昨天傷害罪被抓起來了,可是我還有販毒的事,還有詐騙的事,有鉅額款項還在我的銀行卡里。銀行卡密碼只有我知道,律師你來了,我告訴你密碼,你轉告我家屬。”在家屬那邊很簡單,他們出20萬元都願意,請你去見我們的家人一面,只需要你給我帶出這個密碼就夠了。所以,當事人並沒有真正意義上要有求於你的個案服務,重要的是漏罪。

我們律師能不能維護這種不合法的權益?同樣,我們律師要調查取證,證明自己當事人無罪或罪輕,需要開一份證明。工商局、國家檔案館、有關部門明明該給我們配合調查取證的材料,找出各種理由就是不給,我們的正當權益得不到實現,我能不能夜裏頭跑到檔案館撬開窗戶爬進去把這個材料偷出來?可是這兩類活,如果我們做了,那麼我們的委託人都很高興,“你真是個好律師,受人錢財,與人消災。你不惜一切手段維護了我的一切權益,這是我對你的期望值”。

所以我們律師的自律,不僅表現在合同的甲方乙方列得清清楚楚上,更表現在工作中我們自己用合法手段維護合法權益,而不是用一切手段來維護一切權益。

我認爲,這是我們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

問題7法律規則遵守的底線到底是什麼

有的案件,我不想說具體是哪個案件了,說出來估計大家也都知道。被告人發燒生病,這個時候法官決定開庭。我們的律師提出建議不可以開庭,因爲被告人身體情況不合適。

我們律師提得非常正確,因爲被告人從公民的角度講,他在法庭上要陳述自己的意見,但這時候他在發高燒肯定是有影響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強行開庭。我們律師是不是可以因爲認爲法官不講理作出了錯誤裁定,就有理由不出庭辯護?

換句話說,當司法機關作出一個決定,而我們對這個決定的結果不能接受的時候,我們有很多條非常義正詞嚴的理由來反駁法官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就可以拒不執行。我們律師相對於法庭,是有建議權還是決定權?

在法庭的規則上,我們跟法官探討時,因觀念不同而發生碰撞的“點”,是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我就這些問題提出來,包括像律師過安檢,有的律師說:“我們不能接受過安檢,你非要過安檢我就不進法庭了。”於是法庭照常開庭,當事人在法庭上沒有得到律師的法律幫助,而我們的律師理直氣壯:“不進法庭的原因是要安檢,而我們認爲這樣做是錯誤的。”

司法機關、審判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的瑕疵、錯誤甚至違法,是不是我們可以接着違法的理由呢?我們可不可以用一個錯誤來壓另外一個錯誤呢?

如果是我的話,我在當時按照標準走,事後用法律救濟的手段來提出我們的意見。

比如說一審判決,剛纔我舉例的那個案子。判決下來,二審上訴的時候,我作爲辯護人提出對一審不服的若干個理由中的一條就是被告人在發高燒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強行開庭,影響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正常發揮,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同樣可以作爲上訴的理由,要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是否存在這樣一個程序瑕疵作出一個裁定。

就是說,我們的這樣一個上訴的理由,這樣的救濟手段是可以提出來的,但是我們是不是可以就不去開庭?

很簡單,如足球比賽,裁判發現某個球員違規了就紅牌罰下場,回放錄像一看是裁判看錯了,而運動員很清楚自己沒有違規,但當他被紅牌罰下場的時候,他能不能跟裁判說你錯了,所以我絕不下場。這就涉及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我們律師應該遵守哪一個。我們經常發現自己站在實體正義那一邊而忽略了程序正義,也就是說我們應該遵守規則。這種規則的遵守是不是我們法律思維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也提出這樣一個問題。

問題8客戶利益最大化和公平正義的矛盾

陳瑞華教授講到過一個對客戶的忠誠與溝通的問題,這是一個法治最發達國家——美國律師界的一種狀態。

那麼我們經常看到的是,有些案件爲了實現公平正義,這個案子應該作無罪辯護,我拿出疑罪從無的各種證據,但是作無罪辯護的情況下這個人可能判3年徒刑,可能就判3年實刑;如果他低頭認罪,可能判緩刑,人馬上就放出來了,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改成10年以下。這個時候,作爲職業律師我們經常受到很大的壓力,有的時候家屬就跟我們妥協了,“哎呀,不管怎麼樣人已經關了兩年半了,您趕緊作個罪輕辯護讓人快點兒出來。”有的被告人也是這麼想的。

這個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堅持公平正義無罪的觀點?如果堅持,其結果是被告人實實在在的實刑坐牢到頭。我們還是跟客戶溝通作罪輕辯護。

反過來,還有的被告人堅決要作無罪辯護,以我們職業法律人的經驗,我們覺得做無罪辯護是有問題的。實際上是應該做罪輕辯護,刑期反而能降下來,因爲他的犯罪事實是構成的。但是被告人不是學法律的,或是他慪了一口氣,他覺得我絕對不能承認,他覺得從一種公平的角度看:“我是壞人,那個整我的人比我更壞,爲什麼不把他抓進去?所以我得作無罪辯護。”在這個時候,最科學的方法仍然應該是罪輕辯護。

我們如何求得客戶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平正義的關係?

這個客戶利益的最大化又表現爲兩個方面,一個是他刑期利益的最大化;另一個是心態的最大化。如果客戶這樣說:“我甘願把牢底坐穿,律師,你一定給我作無罪辯護。我們堅決抗着無罪,不就是頂格判嗎,我認了。”面對這樣一對兒矛盾,在座律師一定都非常糾結,我相信你們都遇到過。而我們辯護律師收費,爲客戶提供服務,我們賣的是什麼?賣的是經驗,不是賣法條,賣法條的話,買一本法律書給他看就好了。

我們在實操中,多年的辦案經驗在積累。“法律生命在經驗而非邏輯”這句話大家都聽過,那麼這個經驗的東西實際上是我們最寶貴的東西。

我們的經驗表現爲對一個複雜案件的提煉,一隻雞一把把雞骨頭架子拎出來了,雞毛、雞肉、雞皮先放下,這是一種方式;第二種方式是預判,走一步看三步想到了五步。這件事今天是這樣,三天後將會是怎樣,五天後又會怎麼樣,經驗的積累告訴我們可能會出現幾種情況,所以提煉和預測是我們法律服務的精髓,客戶需要的也是這個。

但是,有的時候客戶把我們律師不當作一個經驗來使用,而有其他一種方式的使用,或者說有些客戶非常武斷,非常有自己的主意,根本就不把律師的話當回事,使得我們糾結於客戶利益“明明這樣做是最好的,卻不得不那樣做”;或者爲了實現公平正義,我們所做的事情被扭曲。這就回到陳教授講的“忠誠於客戶及與客戶溝通”這是一個大難題。

這個問題,縈繞在我腦子裏不下5年了。

問題9尊重法律和尊重法庭(法官)的關係

這幾年,無論是小河案件還是別的案件,所有這些案件我們看到的是法庭審判長的名字在微博上被透露出來,然後被“人肉”,然後方方面面被網民圍剿。

我就在想,作爲一個法庭,它是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體現,而法庭中的審判長,無論誰坐在這個位子上,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環境下,他是這個法庭的主宰。從程序上講,他走進法庭的時候全體起立,不管下面坐的是院長、部長還是比他官大得多的人,只要書記員一聲喊:“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全體起立。”然後審判長說“坐下”,審判長先坐下,然後全體才能坐下。

這個規則制定的本意是什麼?是在特定的刑事審判環境的框架下,審判長坐的這個位子,無論他是誰,他的素質的高低、人心的好壞、水平的參差不齊,他都是國王。對他的尊重是對法庭的尊重,是對法律的尊重,不是對個人的尊重。

那麼,法官在職業行爲中做的事情令律師或者被告人不滿意了,對這種行爲提出異議、提出不同意見的渠道和對他個人的人身進行“人肉搜索”,這之間是什麼關係?換言之,我們律師在法庭上爲自己的當事人作辯護,這是我們的職責,這跟我的家人沒關係,如果對方由此把我家的地址,家庭成員的名字、所在學校、年齡等所有這些都搜索出來,我是什麼感覺?因爲這不是個人行爲,是職業行爲。

我個人認爲,任何一個法官的水平都可能參差不齊、可能高、可能低,但是他們所做的這些行爲中,你對他們行爲所提出異議的方式,我個人認爲不應該涉及他個人的人身。他的水平不夠高由此提出異議,可能法院以後把他免職了或者他再也不能當審判長了,或者調到其他庭裏了,這都有可能。他的職業行爲中的能力不足以達到擔當這份責任的程度,但是這跟他個人的私生活,跟他個人的人身有關嗎?我們律師是不是應該把矛頭這樣指向個人?我們這樣做,突破了職業行爲的邊界。

這就涉及尊重法庭、法官和對他個人尊重的關係。這也是我想到的一個問題,這都是我這些年做這些案件想到的一些不成熟的問題。

問題10司法人員違規在先是否可以作爲律師違規的合理理由

這個問題,我剛纔講過了。

人家偷了我一個錢包,我是不是一生氣可以找別人再偷一個錢包?

說得直白點兒就是這樣。我們認爲公權力違法,我們提出的救濟的方式和渠道是不是應該在規則的範圍內走?有的人說,那規則不健全,規則不健全那是動用下一個方式,以彌補規則作爲我們法律人在司法實踐中完善的一個理由。

我始終在考慮的是,我非常能理解某些律師心裏的怨憤。因爲我也是律師,我也一次次受窩囊氣。包括對我直接進行身體檢查,在法庭上,有的法警直接伸手上來就摸,很不禮貌。我事後回過頭來給法院院長寫信或者給有關領導打電話,我說你們這樣做不對,這種情況我說出來,但在當時是要忍的。

換言之,我們律師維護的是法律的尊嚴,這是第一位的,個人的尊嚴是第二位的。爲什麼?因爲客戶服務至上。所以,不要把個人的尊嚴和職業的尊嚴混爲一談,這是我們法律職業人思維中應該有的素養。自己個人,我們就是一個普通公民,但是今天我在特定的位置上履行我的公職,這是另外一回事。

在執業中,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尊重,對法官、檢察官、警官的尊嚴(的維護),對法律職業人的尊重和我個人喜歡不喜歡這個法官,喜歡不喜歡這個公訴人是兩碼事。包括我喜歡不喜歡被告人,跟我如何爲他辯護是兩碼事是一個道理。所以,作爲法律人我們應該一刀劈下來,把這種職業行爲中的觀念、理念和個人的喜好和個人的尊嚴分開。

問題11-12辯護意見中是否包含“對立法的異議”和“律師個人的政治主張”

辯護詞是什麼?辯護詞是作爲辯護律師,我們對指控的罪名的犯罪構成、證據在我的當事人的個案中是否能夠成立、是否能夠經得住推敲、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所提出的辯護意見。

我的辯護意見是說服法官,讓法官理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什麼,但同時我是不是要帶出別的問題?比如說,我給一個涉嫌違反《刑法》第306條“律師僞證罪”的人作辯護。我們所有的法律人都知道,我們律師都不喜歡第306條,喊了這麼多年第306條也沒有被改掉,那是立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但如果我給《刑法》第306條指控的被告人作辯護,我是不是要否定,要大罵一通第306條?法官聽得進去嗎?這是我們在法庭上能說清楚的問題嗎?法官認爲辯護律師的意見有道理,第306條就不該存在,所以公訴人你換一條公訴吧,可能嗎?

對立法的不滿是你的學術觀點,你可以寫學術論文,可以報到全國人大,可以在各種研討會上發表你的觀點,認爲這一條就不該有,但是在個案的辯護中,只要它今天是個有效條款存在,是不是我們就應該尊重它的存在,無論這一條款我喜歡還是不喜歡。

那麼,同樣的問題,我們現在越來越多的走到這個時代了,最近這兩年出了不少案件,比如“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於這個罪,涉及很多被告人的言論自由是否觸犯刑律的問題。這是一個在刑法專業角度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今天還存在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前叫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後改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罪)之間的關係。就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個罪名來說,無論你喜歡或不喜歡它,無論它將來會不會存在,截止到今天它還是一個有效的法律條款,是個有效的罪名,那麼你的辯護應該是把你對個案中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意見提出來,至於你對刑法犯罪構成的理解以及而對這個罪本身存在的有效性,我認爲談的意義就不太大。

至於說個人的政治主張、言論自由,咱們在座的都是法律人,我們的權利意識是非常強的,我們的民主的意識也是非常強的。在我們看來,言論自由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我們所受的教育給了我們這樣一種權利意識。你個人是不是喜歡、贊同、認可被告人的政治觀點,和你在本案中給他所作辯護的切入點,我認爲不應該混爲一談。

換句話說,爲了保證最好的辯護效果,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你與其在理論層面上支持他的政治觀點,不如在證據層面上砍斷控方“證據確實充分”的這隻腳,使得這個證據懸空,使得犯罪不能認定。

而我們注意到,有很多律師會把更多的篇幅花在他對政治主張的認可上而忽略了他自己的真正的職責所在。包括像我們這樣回到家父母都說:“哎呀,你給這麼壞的人辯護。”老百姓都這麼看,因爲你給壞人辯護,恨不得你就是第二壞人。我們是在給公民辯護,是把《憲法》裏公民的辯護權這塊最短的人權木板拉長,而他個人是好還是壞,我喜歡他還是崇拜他或是厭惡他,個人喜好在這裏不要超過5%的比例,這是對職業律師的要求。

我辦完這個案子就拿得起來放得下,打心眼兒裏噁心這個被告人,我簽完合同收了費履行了職責辦完了案轉身就走。但是我的法律服務質量不會因此降低,因爲這顯示出我的職業水準,無論我作的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可是如果我太喜歡他了,以至於我拼命地一審、二審、申訴一口氣幹下去,沒問題,這是你的職責。做到後來,你成爲了當事人政治觀點的揚聲筒,政治同盟軍,我認爲那就走出格了。

等到案件結束了,你願意參加什麼樣的沙龍,願意跟他們怎麼樣去交朋友那是你個人的行爲,但是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我們作爲職業法律人,律師服務的邊界是爲他的犯罪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在證據上拿到最足夠的理由,而不必在思想意識層面上來說太多的話,這是我的一個感受。

問題13辯護詞是說服法官還是宣傳辯護觀點與學術、道德及政治觀點的關係

第一個,剛纔我已經引申到這裏了,我們有些律師確確實實是有宣傳自己的想法,我認爲這也是天經地義的。每個律師都希望自己出名,將有更多的客戶,這些都無可非議,包括你寫的書裏援引了某些案件,然後這些案件很精彩,結果也很好,這些都沒有問題。但是,這種宣傳恰恰是審判長最反感的,包括你在辯護詞裏面的某些比較煽情的內容。

如果你是審判長你也不喜歡有宣傳或者帶有普法性質的東西,因爲大家都是職業法律人。所以我們的辯護詞簡潔、乾淨、準確說服法官就是最好的辯護詞。辯護詞之外,我寫的學術論文或者我把它放進書裏頭有聲有色地描繪這個案件,那是我的文采,這和我履行職責的時候說服法官的辯護詞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個人認爲關於辯護詞,在律師職業行爲中應該是有更加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的寫作能力,而不是完全放開去寫。將來你寫到書裏的時候,講這個案例作爲你書中的一個章節,這個時候月黑風高啊什麼的你都可以往上寫,都沒有問題。

第二個,我們在辯護觀點裏面,是不是要放進道德評判、政治評判?這就是剛纔說到的這些思維,公衆輿論經常會影響我們的思維,我們會不會不自覺地也在辯護詞裏頭放進一些道德評判的東西。這些東西是否有助於我們說服法官,我不敢想象。

相反,有一天中國出現陪審團制度,真的是12個或21個沒有學過法律的大陪審團成員坐在那裏,由你來講,由他們來決定有罪沒罪的時候,和今天一個受過良好的職業教育的法官坐在那裏,我們的辯護詞應該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風格。到那個時候,你可以有道德評判、有情感、有倫理等讓他們更聽得進去,因爲你單純說的很機械、乾巴巴的證據問題他們可能不一定聽得懂,什麼叫“非法證據排除”他們根本就聽不懂。但今天我們並沒有確立陪審團制度,我們要達到最好的辯護效果,我們要理解的是法官想聽什麼,或者說什麼是我們說了他能夠接受的東西。

在這方面,我覺得應從增強辯護效果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問題14案件公開審理和媒體披露案情的關係

現在,有很多律師在思考這個問題,但沒有一個結論。因爲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所以每一個環節我都可以用博客把這個內容披露出來,然後有的律師連續開若干天大庭就非常辛苦,辛苦到白天開庭晚上寫博客,寫了博客以後太累了第二天上午就不開庭了,睡覺了,然後下午再開庭,開完庭晚上又挑燈夜戰寫博客,然後第二天上午又睡覺,所以每天都只是開半天庭,上午不開庭下午開庭,這樣做妥當不妥當?即使家屬、被告人不提出異議,該出庭的時候不出庭,然後每天像現場直播一樣來把前一天的庭審披露出來吸引很多粉絲妥當嗎?

司法部的規範也好,其他規範也好並沒有涉及這麼細,因爲沒有想到我們今天已經走進微博時代了,所有的東西都可以現場直播了。但是,我們該不該這樣做?

我有一種擔心,即使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的內容,也有風險。因爲旁觀者不能做筆記。今天的法庭規則裏,你除非是有記者身份的旁聽者纔可以拿出筆和本做記錄。如果是普通旁觀者不許照相、不許鼓掌、不許做筆記,公開審理的普通案件中旁聽是不允許這樣做的。

爲什麼這套規定到今天還存在?對於案件的社會披露是不是因爲公開審理就可以完全袒露。如果可以這樣做,證人的家庭住址、孩子的年齡、名字、所在的小學、父母是否離異等這種個人隱私,法庭上都會問的,公安的預審筆錄裏也都會問的。這些東西會不會披露出來?無論是被告人、被害人還是證人都有自己的家庭生活,都有自己的私生活,這些東西未必是由於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審理。

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仍然會涉及這些問題,律師會本能地保護自己當事人的隱私,因爲這是我們的職業道德。但是我們一般不會保護被害人的隱私,特別是被害人還罵辯護律師,律師更不會保護他的隱私。可作爲作證的第三人他們的個人的隱私我們是不是應該保護?我們是不是可以把證人筆錄上網公佈出來?

因爲今天這個媒體已經太容易了,因爲是微博時代了。這個問題是我們職業法律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的一個挑戰,我們是不是會忽略了這個問題。

問題15辯護的過程和結果,我們在追求哪一個法律價值

作爲老百姓的當事人可以這樣想,我給你律師錢你給我一個結果,把腦袋保住給你200萬元,腦袋沒保住怎麼怎麼樣。我們無法對他們提出“不能這樣處理問題”的要求。

但是,作爲職業法律人,我們的法律思維應該是什麼?

我們作爲辯護律師經常非常氣憤地看到一個判決書裏頭有“辯護人的辯護缺乏法律事實和證據,本院不予採信”的話,一句話砍掉,根本就沒有具體論理的過程,甚至我提了5個辯護意見,一看判決書裏怎麼就只有3個啊,連我的辯護意見都沒有充分反映出來,也更沒有一個一個地駁倒,就把我的觀點給否掉了。所以很多辯護律師生氣就生氣在這裏。

同樣,那些沒有律師的被告人,當家屬拿着判決書來找我們的時候,我們有的時候一看要二審,他這個罪從犯罪行爲到結果我認爲是合理的、是正當的,不存在更多的上訴的理由,但是差在哪裏?差在判決書沒講理。就是說我認定你判12年有期徒刑,你說出了這些理由,哪些我是可以採信的,哪些是不能採信的,理由是什麼?一條一條駁,可法官沒有做到。

在一個法治比較健全的國家,判決書厚厚的一本主要是論理的過程。更多的時候,老百姓以爲在追求結果,其實他們最後追求的還是一個論理的過程,所謂“程序抵消不滿”。就是民主選出來的你當頭兒那大家就服,因爲是一人一票投出來的;要是上面直接任命你當頭兒,大家會想“憑什麼是你呀怎麼不是我呀”,肯定你使了錢了所以上面直接任命你了,會有各種猜測。其實,把我們兩個拉出來各自演講一番,最後大家選的還是你,但是走的程序不同,效果就不同。

我們的判決所追求的一個高水準的審理過程和判決過程說到底仍然是一個通過程序論理的過程,這個論理的過程是我們律師必須追求的。相反,那些個通過關係給院長、庭長送錢,送完錢就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結果的,這不是我們法治社會的方向,這是我們法治的蛀蟲。所以,我們真正所需要做到的,實際上是追求的是一份“講理”的判決書。這個過程,我個人認爲比結果更重要。

當你的過程一環一環都把我說服了以後,最後的結果無話可講。

記得我剛當律師的時候,我現在是隻辦刑事案子不辦別的案子,我當年還辦過仲裁案件。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仲裁,結果遇到了一個仲裁員,我現在都記得,當年已經70歲了,姓曹的一個老頭兒。我們雙方當事人都敘述完了以後,最後這個老人家發言把我們雙方誰的觀點成立,誰的觀點不成立娓娓道來說得非常有理,駁也駁得非常讓人心服口服,因爲他水平確實比你高。而認可你的理由也認可得很客觀、很實事求是,最後作出這樣一個裁決,當時無論是我的當事人還是對方的律師都說就是一種享受,像上了一堂高素質的法學課。

仲裁庭開完以後,我們就直作揖,覺得真服了。我提出的五個要求被駁掉三個還剩兩個,駁得我心服口服。我當時的水平不到,水平要到了,我不會提那三個要求。而我那兩個站得住腳的對方曾經完全不能接受的,最後對方也心服口服接受了。我這輩子辦的案件中很少遇到確確實實坐在高位的人又確實水平比我高,以至於我心服口服,那位老先生,他“斷案”就是一個娓娓道來的論理的過程。

實際上,我們所追求的程序正義,是一份通情達理的判決書。在這方面,我建議大家有時間到網上搜一下臺灣陳水扁那個案件的判決書,現在還能搜到。他的那個法官姓蔡吧?寫了一份長長的判決書,這份判決書有點兒半文言文,跟我們比不那麼直白。他所判決的這些內容,我覺得讓人看了以後心服口服。作爲總統你應當什麼什麼樣,但是你怎麼怎麼樣,你的職責是什麼,但是你沒有履行;作爲法律人你非常清楚什麼,但你卻如何罔顧法律;作爲公民你又怎麼怎麼樣。入情入理入法,我就覺得是一份非常好的判決書範文。

我覺得我們職業法律人,我們所共同追求的應該不是一個簡單的官司的勝敗、贏輸、刑期的高低,而是追求一個共通的、講理的判決書,這個才體現我們司法公正的理念。而這和當事人之間是需要有溝通的,因爲當初他拿錢來的時候他不併想上法律課。人家說:“我拿錢不是來交學費的,我是要我家兄弟少判幾年趕緊被放出來。”人家不是來讀大學來上課的,但如果最後我們給人家一個結果的同時還給人家一個過程,出現了普法的效果,我覺得我們職業法律人的目標也就達到了。 (END)


錢列陽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曾承辦:"中國私募第一人"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e租寶張某集資詐騙案;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劉曉慶涉稅案;廈門遠華公司走私案等多起在國內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2003年度被譽爲中國律師界十大新聞人物;2005年被評爲“中國律師·風雲榜”十大風雲律師獎;2006年、2007年被評爲最佳專業委員會主任;2008年被評爲“中國力量·第七屆中國時代十大卓越人物;2011年 榮獲“第四屆刑辯論壇暨2011刑事辯護高峯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稱號;2015年被譽爲 ALB 2015年中國十五佳訴訟律師。2017年,其離開大所,創立了以辦理金融犯罪爲主的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並每年舉辦“紫華金融犯罪論壇”,彙集多位法律界、金融界專家學者,對於金融犯罪問題進行深度研究、探討,引起了國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

現任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爲法學會司法分會副會長;中國行爲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委員;北京市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檢察機關特約監督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特邀監督員、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祕書長;中國檢察學研究會刑事訴訟監督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公安局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兼職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刑事辯護法律實務教研室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列陽獎學金”捐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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