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发票报销套现?严肃处理

【场景案例】

诺华公司5名医药代表通过被告人郭锋及其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雅世德”)购买未实际消费的餐饮发票,用于报销套现。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官网于公示的《李巧梅等非法出售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郭锋为北京雅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锋被指控为非法谋取利益,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张崔,非法从他人处收买餐饮发票,郭锋并伪造多家餐饮公司印章,用于制作虚假POS机小票、餐饮流水单,并将上述发票及假的POS机小票、餐饮流水单一并用于向他人出售。

按照郭锋的供述,医药代表没有去餐饮公司消费,郭锋自己也没有去消费。郭锋从餐饮公司的销售经理或财务管理人员处购买发票,再卖给医药代表,医药代表用发票、假的POS单和餐厅水单报销,以15%至20%的成本成功套现。

此外,据北京雅世德公司员工赵某证实,来该公司购买发票的客户大多数是从事医药业务的人员。

【风险点睛】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医药代表购买假发票进行报销提现,不存在真实消费,涉嫌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违法行为。另外,不仅药企、药企员工(高管、医药代表),虚开发票方、虚开发票“服务”中介方等也都触犯了法律,风险几乎涵盖资金、发票、费用各个环节。

医药代表用信用卡违规套现,将现金洗出来进行灰色输送,这些灰色款项又以虚构的消费支出,在公司报销后经财务做账计入销售费用。即便经过系列操作,企图蒙混过关,然而费用依旧是虚构的、资金流向亦是违法违规的。

【政策点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职工购买假发票套现不仅自身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难辞其咎,信用联合惩戒制度下,不利影响也将渗透到个人日后工作的方方面面。

另外,职工大量购买假发票套现报销,说明企业费用报销流程存在缺陷,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环境非常薄弱,尤其是财务内控严重缺失。建议公司明确各类费用报销需提供的原始单据、各类费用报销的基本额度等。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逐步把关,谨防假发票报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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