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人搭便车,出事故被索赔,孟村法官耐心调解10余天双方和解

本报讯 (通讯员 刘黎明 记者 张亭)7月30日,孟村法院审结了一起让人搭便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并最终促成原、被告判后和解。

孟村的李某与张某同村。2018年10月的一天,李某等人搭乘张某驾驶的车下班回家。行驶途中,张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滑出路面。李某因此右臂骨折,入院接受治疗。孟村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某属9级伤残。李某与张某因医药费等产生纠纷。2019年5月,李某向孟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22万元。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吕健先后组织了几次庭前调解无果。张某坚持认为,自己好心让李某搭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做好事。如果赔偿李某,自己心里上无法接受。

6月17日,孟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孟村法院查明,本案中,李某无偿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可以完全免除张某的责任,也不意味着李某自担乘车风险。即使是无偿搭乘,张某仍负有保障李某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

同时,张某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为法律所倡导和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原则,张某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官依据“法、情、理”兼顾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李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李某应承担20%,张某承担80%。此外,法官驳回了李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与张某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为了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法官又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经过法官10余天的调解,张某最终与李某签订了赔偿2.8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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