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土地被征收又没有获得补偿,那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这类出嫁女应获得征地补偿费。死亡人员由于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是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的,但如果死亡时间是在将其列为征地补偿安置对象之后,就应该享有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所得收益由继承人继承。

所谓的“在承包期内承包地生不增,死不减”,简单地说就是"死不减地生不增地". 为了稳定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利益,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权除法定原因,不得随意收回。在三十年乃至更长时间内,土地一般不进行大调整。这样会造成一些乱象,那就是有的家里老人去世,还能分到补偿款,有的新生的孩子却没有。

土地承包政策“生不增,死不减”,事关这5类人的补偿利益,速看

生不增,死不减,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其法律依据主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按户承包,按人分地。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对特殊人群有相应政策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往往会按照人口补偿,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在拆迁过程中,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被拆迁地区的户口会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冻结,并以拆迁户口冻结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因婚姻、出生、服兵役等原因导致户口迁入人员的安置补偿。

具体来说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虽然有些考上大学的农村学生将户口迁到了学校,但是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于农村的父母,实际并没有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依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

二、外出当兵的义务兵农民服兵役,

只是暂时脱离原村集体组织,但仍是原集体组织成员,按规定,应享受同其它集体组织成员相同的权利,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三、征地确定之前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

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的,应给予分配。征地方案确定之前出生的新生儿,已经取得本村户籍,应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四、征地后的死亡人员一般情况下,

死亡人员由于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是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的,但如果死亡时间是在将其列为征地补偿安置对象之后,就应该享有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所得收益由继承人继承。

五、户籍仍在本村的出嫁女

只要本集体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收费用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收又没有获得补偿,那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这类出嫁女应获得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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