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家公司近日因租赁合同纠纷被承租人告上法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双方向法庭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却暴露了这家公司在去年涉及的另一宗财产损害赔偿案中伪造合同的事实:该公司此前擅自以添加方式填上租赁面积、租金等内容,将合同拆页更换。

  虽然该公司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也已“事过境迁”,但其违背诉讼诚信原则、伪造证据的行为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最终,东莞市第三法院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开出了20万元的重磅罚单。

  起因:合同内容留空白租赁双方起纷争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庭审理了原告翁某与被告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翁某诉称,他2016年底了解到被告公司的厂房招租,经实地看房评估后有意承租。2017年1月14日,双方谈妥出租条件及租金价格后,正式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他也依合同约定,预交了300万元押金。之后,因厂房在市场上的租金价格一路上涨,该公司便一直不予交付,他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厂房交付其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分别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主审法官查看发现,合同的抬头和落款处乙方有翁某的签名,合同右侧骑缝处也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及盖章,但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当中关于租赁地点、面积、租金、押金数额等具体内容均为空白。

  对此,翁某在庭审时解释,由于当时天色已晚,且租赁厂房被用作法院查封物品的存储地,无法测量准确面积,被告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提议《厂房租赁合同》上面留空白,待交付之日实际测量后填充,他便应允了。双方为避免以后产生面积差异、交付期等争议,还补充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

  而被告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对此则不予确认,称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只是达成初步意向,并未就租赁面积、租金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真合同现身假合同暴露

  巧合的是,这份《厂房租赁合同》也是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在另一宗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两个案件恰好是同一个法官主审。细看合同后,法官从中察觉出了“异样”。

  去年,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将湛某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其公司系东莞市横沥镇某厂三栋楼房的业主,因三栋厂房存放了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批财产,湛某经司法拍卖投得厂房内的设备,后对机器设备数量问题提出异议,未按时将机器设备搬走,以致其不能将厂房出租给他人,造成租金损失,湛某应对其予以赔偿。为证明其损失,该公司特向法院提交了与翁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而该合同抬头的承租人翁某是打印的,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均填上了关于租赁地点、面积、租金、押金数额等具体内容,与此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明显不同。

  结果:法院查明真相重罚作假行为

  为何同一份合同会出现两种不同样式?到底孰真孰假?面对法官的询问,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在去年与湛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系伪造,但辩解称是其公司员工为了胜诉,自作主张将合同拆页更换,其本人不清楚,该员工也已离职。

  在去年这起案件中,虽然法院最终并未支持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的诉求,但是经过调解,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仍获得了110万元的赔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在与湛某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属于公司的行为,即使是员工伪造的证据,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该公司违背诉讼诚信原则,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结合伪造的合同金额以及造假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罚款决定送达后,香港某玩具礼品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目前,该案在复议期间。

  连线法官

  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或者在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提供虚假材料的,都构成伪造证据行为。此行为干扰了司法秩序,可能导致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受损、司法公信力受损的严重后果,法院一旦发现将坚决查明,并根据情节不同作出相应处罚,进行严厉打击。所以,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切勿弄虚作假,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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