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由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马光明涉嫌受贿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一审开庭现场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光明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68.79155万元(获取孳息5575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马光明犯受贿罪,罪名成立。马光明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马光明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依法对被告人马光明受贿所得2768.79155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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