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深刻变化是唐宋变革的显著特征,也是唐代社会繁荣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社会阶层的分化和重组是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内在原因。伴随唐史研究的发展,这一领域成果丰硕,形成开放性的讨论,争论的核心是城市社会阶层划分体系(即划分标准和主体阶层)。近年来,石刻史料的出土与笔记小说的深层解读为学界提供了大量案例,使学者视线下移,日益关注中下层群体,理论交锋由制度史、经济史扩大到社会史和文化史。根据阶层划分标准,目前主要的城市社会阶层学说分为“四民”分业、阶级划分、法律特权分类、“市民社会”、“富民”崛起等理论。然而,这些理论能否解析多元且变化的唐代城市社会,需要从社会经济变迁角度重新审视。

   传统的“四民”分业理论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阶层逐渐形成,“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四民”分业是中国传统的阶层划分方式,唐代仍被统治者不断重申,以贯彻国家的农本思想。冻国栋的《略述唐代人口的城乡结构与职业结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02年第19辑)和《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兼述唐中后期城市居民的职业结构》(《暨南史学》2004年第3辑)概述了这一情况。城市中的“四民”反映了人在经济结构中的分工位置,也体现出生产资料的占有和财产所有权的不同。

  对“四民”的归类和理论构建,在唐史研究领域呈现多元化趋势。张泽咸在阶级(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下划分出不同阶层,将“四民”归位并补充、细化。他在《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和《唐代城市构成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中认为,城市中的阶层主要包括在城市活动的贵族官僚地主、庶民地主、手工业者、个体商贩、部曲、奴婢和杂户。职业结构是社会阶层分类基本要素之一,这在城市人口构成中尤为凸显。城市中围绕经济活动、政治管理、文化生活出现的职业是较为固定的,而职业直接影响个体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是决定其社会阶层归属的重要因素。

  阶层的细化是完善结构体系的典型思路,增加阶层准确度则是研究的另一途径。毛汉光《唐代统治阶层社会变动——从官吏家庭背景看社会流动》(台湾政治大学博士论文,1969年)的分类方法兼顾身份性质和职业,搭建出不同的等第框架——士族、小族和寒素。士族是指南北朝旧族、唐宗室、在唐三代为官或者居官五品以上之人;小族是指没落士族、低品豪酋、父祖有一代五品以上者;寒素则是素士、农、工、商、兵、其他半自由民,以及非自由民如奴婢、门客等。可谓前考父祖,现查境遇。与之相异,如果只看个体当时的情况,划分是否更加精确?结合法律规定,李伯重进行了尝试。他在《〈唐律疏议〉中所见的社会等级》(《云南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和《唐代社会等级的划分与命名》(《千里史学文存》,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中,根据封建特权和基本权利的有无及强调程度,把唐代社会各等级分为拥有无限特权的帝后等级,掌握有限特权的应议请减赎当免者,无特权但有起码权利的凡人等级,连起码权利也没有的部曲奴婢等级。他还认为,细分阶层反而会把法律特权相同的人分割开,按照历史发展规律,封建社会越向前发展,等级结构越简单。陈灵海《唐代籍没制与社会流动——兼论中古社会阶层的“扁平化”动向》(《复旦学报》2015年第1期)一文支持这一观念,认为对社会上层的重刑化,将部分人员打压至底层,而对下层轻刑化有助于下层的上升,这使得阶层日趋“扁平”。

   新标准下的阶层体系

  在传统阶级加等级的体系之下,“士”被普遍认为是主体阶层。但城市中的“士”,广义上有士族、小族、参与科举的寒素,从经济水平或消费能力来看差异甚巨,其财富来源方式各异,社会生活行为也有不同取向。这一阶层中的贫寒士人,难以达到“士”的基本要求,也难以归入其他阶层。王德权在《“士人”合理性的重构——以柳宗元的政治社会批判为例》(《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报》2004年11月)中,讨论隋唐以来士人的社会来源,发现其越来越多样化。此类分化现象在各阶层都有发生,正如杜文玉在《唐宋时期社会阶层内部结构变化》(《江汉论坛》2006年第3期)中所言,唐宋皇室、官吏、农民等社会阶层内部结构和身份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每个阶层变化的时期不完全相同,完成变化所需时间也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分层标准的错位和各阶层间的缝隙,大量难以“归纳”之人出现。在此基础上,新的划分理论被提出和论证。

  1.空间维度下的“市民社会”体系

  以不平等身份划分等级,其标准是“贵”与“贱”的对立,这符合唐代初期的基本状况。但到唐中叶以后,出现了以城市空间为限定的划分标准,进而形成独特的“新阶层”,即宁欣提出的“市民社会”概念。

  这一混合式的体系突破原有“阶梯结构”,透析都城社会变迁。宁欣《由唐入宋都市人口结构及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变化浅析——从〈北里志〉和〈东京梦华录〉谈起》(《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2期)和《唐宋城市经济社会变迁的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等文章立足地域空间变化,将商品经济、人口结构及其增减作为研究社会经济的基本线索。城市如一个有机体,向内聚集人口、积累资源,向外辐散能量至整个国家。城市的主体人群即“市民”,他们作为城市社会的主体阶层,涵盖比较广泛:商人、居民中下层,被吸纳的士人和官僚阶层的中下层人士。之所以把这些人群归纳为同一阶层,表面上看是因为“城市”地域范围限定,或者说有共同生活的空间。更进一步探究可以发现,这源于城市发展重心向外郭城倾斜后普通市民和外来人口比重增加,士人与普通市民在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取向交汇。当然,还应注意到唐代城市有规模大小之别,都城、大城市、中小城市的“市民”阶层在规模、作用、经济水平、发展程度方面存在差异。

  2.社会转型中的“富民”崛起

  唐代后期,“四民”界限日渐模糊,市籍制终结,坊市制被打破,两税法在制度上承认贫富分化,财富占有量成为划分人群的标准,城市社会重心下移,富民阶层兴起。林文勋较早发现了这一阶层,并把它作为解构唐宋以降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钥匙。在新的划分理论中,职业、身份和特权不再是阶层的决定因素。

  林文勋在《论题:中国古代的“富民”阶层》(《历史教学问题》2005年第2期)和《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等文章中认为,“富民”占有财富又具有良好的文化教育基础。唐宋时期,他们人数多、分布广,与其他社会群体有明显区别,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没有任何特权,仅利用经济手段获取财富。这是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是唐宋变革中的产物。曹端波在《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与乡村控制的变迁》(《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中也强调了“富民”的崛起,这些人本质是“民”,只是拥有较多的财富,他们在士族没落之后登上历史舞台,推动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这个“转型”是什么?他的《唐代社会阶层结构变革:由贵贱到贫富》(《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一文给出了答案,阶层划分的标准由“贵贱”到“贫富”,即按照财富的占有量来划分。富民阶层中有不同职业的人员:地主(包括田主)、经营高利贷的钱主、各行手工业者和行商坐贾等。城市中聚集着大量“富民”,他们与城市双向互动,城市发展使富民阶层出现,同时富民阶层的经济活动、文化选择、城居建设也推动了唐末城市化进程。

   持续热议阶层体系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分层理论。如张剑光、张洁《唐代城市消费的方式、水平和结构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2期)将城市中的常住居民分为三类:宫廷人员、官员等公职人员和一般平民,并指出由于不同阶层对于理想生活的追求不同,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不同。张雁南《唐代社会阶层消费水平差异析论》(《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和《唐代社会群体消费行为特征分析》(《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也从消费分层的观点入手,将唐代消费群体分为两大阶层,上层是官僚贵族、富商大贾以及一部分富民和上层僧侣,他们消费奢侈;中下层是农民、中小商人、手工业者和贫寒人士,他们的消费主要是维系生活。然而,仅以消费类型进行划分,适用范围有限,未能成为代表性的体系。

  梳理诸家阶层结构学说,对比其划分标准,有三个问题耐人深思。其一,长时段与短时段的对立与结合:定性个人的阶层归属,重点应放在父祖带给他们的身份地位,还是本人的属性?包括仕宦、职业、财产占有情况。其二,唐朝前后期变化巨大,一个标准是否能贯穿始终?如要使用多重标准,怎样选择?怎样寻找适合的时间分割点?其三,当新的阶层出现,剩余人群如何进行整合?如果不能,对这些阶层学说理论不能覆盖之人如何认识?换言之,混合式划分下“非典型阶层”意义何在?

  学界持续热议阶层体系问题,归根到底是为了加深对唐代经济社会生活的理解。传统的分类标准受到冲击的关键在于唐代城市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以城市为中心的传统社会,城市变革昭示着社会的变化。唐代都城繁荣,较大规模的城市运行体制开始出现。其本身的向心力增强,吸引大量外来人口、流动人口注入。

  整体来看,四个方面的变化显著:第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手工业、服务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二,城市形态变化,外郭城的发展为普通居民和外来人员提供生存空间,为大量“逸出”京畿的人口提供舞台;第三,各级国家机构的完善,从属人员需求量增大,入仕的各阶层人员在城市中定居,成家立业;第四,城市成为全国性文化体系的支点,科举制使士族与庶族子弟到城市求学应试,娱乐活动成为市民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城市化发展使得人口数量增加、人群构成重组、社会阶层变迁,混合式的社会群体日益凸显。

  从“四民”分业到“市民社会”“富民”崛起,三种学说热议体现的是城市内部形态的变化,城乡分化、阶层分化、社会群体流动。鉴于城市的张力,学者们探讨的阶层不再局限于“城居”或者“邑人”,也包括个体经济、社会活动轨迹,城市史研究的维度由此增加,这为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史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隋唐五代城市社会各阶层研究”(18AZS00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刘星 排版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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