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那年,刘刚(化名)领到了洛阳师范学院的毕业证。然而对他来说,毕业证似乎是用一段极不光彩的经历换来的。入学第二年,在学校宿舍,他被强行送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不给开证明就出不了院、毕不了业”的说法下,他在这里呆了134天,经历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事件,最终在护士站拨通电话自救。(10月14日《东方今报》)

因认为刘刚不正常,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团总支书记找到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方面也十分配合,将学生像关押犯人一样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强制收治如此随意,公民人身安全谈何存在?法院最终判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刚医疗费用216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但却判决学校无责。这种判决,不但刘刚不服,旁观者也表示不解。《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不得强制收治,而学校在这次强制收治行为中扮演的是始作俑者角色,为何无责?

此外,刘刚出院后又到其他医院诊断,都被认为不存在精神疾病,可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当初坚信刘刚有精神病。这究竟是技术问题,还是另有原因?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应介入调查?最让人无奈的是,发生违法收治行为,违法单位和个人也只承担民事责任。而违法收治的成本,对应的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不确定,这难免令人恐慌。

《精神卫生法》出台后,“被精神病”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比如,2016年咸阳市曾发生儿子将母亲强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积极收治事件;事后警方查明,母子间存在财产纠纷。“被精神病”者历尽周折出院后,除了得到一些赔偿,再讨不到更多说法。有些强制收治行为,事实上比较符合非法拘禁特征。然而,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或比较模糊,或缺少追责条款。这是否是一些医院和医生明知禁止强行收治而又执意为之的底气所在?其中可能牵涉的立法问题,则值得关注。

图/朱慧卿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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