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61号,审判长李明义,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麟正东公司)

承包方: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三公司)

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尚未竣工验收,一审认为施工方中建五局三公司举示了15个节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已经完成了工程量合格的初步举证义务,发包方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造价为114950364.32元,各项损失共计1307万元,遂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05868864.32元(扣除质保金)和各项损失1307万元。

争议的焦点:一审将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方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举证证明责任是否在中建五局三公司,柒麟正东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问题。中建五局三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15份节点验收证明文件,均有监理公司签字或盖章确认,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柒麟正东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在一审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扣除结算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后,判决柒麟正东公司向中建五局三公司支付工程款105868864.32元,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启示与总结

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在施工方,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在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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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在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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