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3时许,民警接到报警称,在普宁市区流沙大道与大德路红绿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酒后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追尾碰撞一辆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小型轿车,肇事超标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在碰撞后受伤昏迷。

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对双方进行酒精检验。经呼气测试,小型轿车驾驶人陈某生测试的结果为0,未能在其体内检验出酒精含量。 由于超标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洋受伤处于昏迷状态,交警到医院由医护人员对李某洋提取血液送检,司法机构鉴定检验报告结果为:李某洋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 8mg/100m 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在当天凌晨2时许,李某洋在工厂宿舍独自喝了两罐易拉罐啤酒,于凌晨3时许独自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该车辆整车质量为100KG, 不具备脚踩骑行功能,车辆最高时速为60公里/小时,该车违法按照摩托车类处理),从普宁市区流沙菜肉东市场宿舍出发前往流沙商品城方向,沿流沙大道自西往东行经到流沙大道与大德路红绿灯交叉口时,追尾碰撞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由陈某生驾驶的粤V9A*** 小型轿车,造成李某洋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交通事故双方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和划分:

李某洋未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并且夜间醉酒后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无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以致遇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

李某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实陈某生有导致本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李某洋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生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李某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超标二轮电动车: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高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w的电驱动两轮车辆是机动车(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处罚:经对二轮超标电动车判定后,不符合标准的二轮超标电动车,判定为二轮机动车(通俗就是说二轮摩托车)。管理处罚分为行政上和刑事上两个方面。

1、行政上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交通违法,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二轮摩托车)进行处罚。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为二轮摩托车的,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

3、饮酒后不能驾驶超标电动车,目前按两种情形处罚,如果是饮酒后(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按驾驶二轮摩托车进行处罚;如果是醉酒的(大于或等于80 mg/100ml),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上仍然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驾驶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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