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李玉应对王雪、陈琪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今年5月26日,长洲区法院作出判决:李玉向王雪支付经济损失5677.22元,向陈琪支付经济损失3257.74元。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伍超婵

为纸巾发生争执 孕妇被打住院保胎

李玉在饭店用餐时,因取纸巾与邻桌的孕妇王雪发生口角,竟殴打孕妇及其母亲。事后,王雪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李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了判决。

用餐取纸巾起纷争

2018年6月17日,王雪与母亲陈琪到梧州某饭店用餐。其间,在邻桌用餐的李玉因未带纸巾,到王雪的餐桌上抽取纸巾。王雪告诉李玉,这是她自带的纸巾,不是饭店提供的,若要借用,出于礼貌应征询她的意见。李玉听后,瞪了王雪一眼。

李玉回到自己座位后,叫来服务员,让服务员上两包纸巾同时拿一包给王雪。

王雪对服务员说:“不用了,我们自己有纸巾,你拿回去吧。”

李玉顿时火冒三丈,拿起手中的杯子朝王雪扔去。王雪躲开后,李玉仍不罢休,举起椅子要砸向王雪,被其同桌的朋友拦下。

王雪警告李玉:她是孕妇,李玉要是致其受伤,要承担责任。李玉说:“你是孕妇,那我也是孕妇!”说完,朝王雪的肚子上踢了一脚。

王雪的母亲陈琪见状,赶忙上前护住王雪。李玉不管不顾,继续殴打王雪母女。

饭店服务员见状,赶紧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随即赶到现场。李玉在同桌朋友的掩护下离开现场。

打人者被警方行拘

当天,王雪和陈琪到医院接受治疗。王雪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共2421.46元,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出院医嘱为:注意营养、休息;定期产检、定期复查B超;如有不适,随时就诊。陈琪的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外伤,气滞血瘀;左侧第5-6前肋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陈琪住院1天,花去医疗费共2444.45元。

经住院保胎,王雪总算保住了胎儿。

2018年7月2日,派出所对王雪和陈琪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两人之伤均为轻微伤。

2018年7月19日,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玉于2018年6月17日20时许在某饭店与王雪、陈琪发生矛盾冲突,并殴打王雪、陈琪,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玉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被打母女起诉索赔

出院后,王雪母女俩要求李玉赔偿医疗费用未果,遂于2018年9月诉至长洲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玉支付王雪医疗费2421元、营养费8000元;支付陈琪医疗费2697元、营养费4000元;赔偿王雪误工费5649元、住院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车费8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赔偿陈琪误工费56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王雪和陈琪认为,李玉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还给王雪和陈琪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严重的伤害。李玉明知王雪为孕妇,仍对王雪实施侵害,致王雪因先兆流产而住院保胎,给王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向李玉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应诉材料。李玉在答辩期间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打人者被判赔偿

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玉在饭店吃饭时与王雪、陈琪因口角发生冲突,对王雪、陈琪进行殴打,造成王雪、陈琪身体受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李玉应对王雪、陈琪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法院确认王雪因李玉的侵权行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费,合计5677.22元;陈琪因李玉的侵权行为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合计3257.74元。

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雪和陈琪未提供因此次事故致其构成伤残的相关证据,故王雪和陈琪要求李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5月26日,长洲区法院作出判决:李玉向王雪支付经济损失5677.22元,向陈琪支付经济损失3257.74元;驳回王雪和陈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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