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必须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和程序锱铢必较,有时候其中的一点小瑕疵就能帮助你阻止房子被强拆的步伐。

   拆迁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它关乎的是一方百姓的生息。正因为如此,国家的法律法规才会对政府征地拆迁的每一个步骤都有明确的规定,也容不得有一丝一毫的随意。在众多的拆迁文件中,征收补偿决定可谓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道手续。决定书一旦做出,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

   因此,我们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必须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和程序锱铢必较,有时候其中的一点小瑕疵就能帮助你阻止房子被强拆的步伐。在明律师援引一个案例来说说,政府作出这样的决定不能有一点程序上的瑕疵,抓住这一点你就可能翻盘。

补偿决定之后就可能是强拆

   这是发生在河南省东南隅商城县城关的一个个案。主人公文某某居住在一片大多建于30年前的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内。2012年12月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了几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但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了一家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2月24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

   要拆迁了,这本是一件让文某某一家欢天喜地的事情,他们终于可以与这片城中村说再见了。可是事与愿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初评报告与文某某一家的期望相差太远,经过反复协商,双方也没有能够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末了,文某某领到的是一张《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与政府无法达成协议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言下之意,文某某要按兵不动,政府强拆的大门已经打开。这时候,文某某聘请了律师,作出了一个釜底抽薪式的诉讼。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毒树之果”不可用

   为什么文某某敢于提出这样的诉讼呢?原来他聘请的专业拆迁律师发现了拆迁方两个重要的错误。这两个错误让补偿决定成为了“毒树之果”。

   首先是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拆迁方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在拆迁方向法院提供的《关于文某某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文某某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台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查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这两个拆迁方提供的证据竟然相互矛盾,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文某某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文某某的成功维权案让我们知道两个小知识点,在程序合法性方面,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证据的互斥性,绝不能互相矛盾。在明律师提示,专业律师能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找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帮被拆迁人实现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公正。

作者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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