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心不足蛇吞象太贪婪了,太过分了”

拆迁款引纠纷

1998年,陆秀仙的丈夫突然去世,留下了四个孩子,家庭的重担,一下子都落在了当时46岁的陆秀仙的肩上。后经人介绍,她来到李英的店里打工,专职做饭。李英的父亲李文学时常过来吃饭,一来二去,两人就熟了起来。

1998年12月3日,早年丧妻的李文学带着小自己20岁的陆秀仙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自此,恩爱的两人携手走过了19年。直到2017年1月,85岁的李文学老人因病去世,留陆秀仙一人仍居住在他的房子中。

2018年年初,听说父亲的房子要拆迁,李文学的四个子女到拆迁办了解相关情况。拆迁办工作人员出示的一份遗嘱,让李文学的子女们十分意外。

据拆迁办工作人员介绍,因为涉及棚户区改造,李文学的这套房子即将被拆除,根据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这套房子的补偿款为20多万元。当时是陆秀仙看到通知后,一个人拿着李文学的遗嘱到拆迁办办理手续的。

李文学的遗嘱里称,在他去世后,其所拥有的房产归妻子陆秀仙一人继承,其子女不能来争夺房产。

李文学的子女们了解到情况后,认为这个遗嘱是不真实的,是继母陆秀仙伪造出来的,让拆迁办先不要给陆秀仙付拆迁款。

遗嘱真假之争

2018年3月,李家姐弟四人一纸诉状将继母陆秀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父亲李文学留下的20余万元遗产。

对于父亲留下的这份遗嘱,李家姐弟四人均不认可。针对遗嘱中所称的儿女未尽赡养义务一说,他们表示不能接受。

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后,陆秀仙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并依法分割李文学去世之后单位发放的4万元丧葬费和抚恤金。

影响本案财产分割的因素,一是李文学的四个子女是否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二是李文学生前所立的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李文学生前其四个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说法不一。

陆秀仙表示,李文学退休金并不高,生病时间比较久,后期病情严重,很多药物都需要自费,而四个子女却分文未出。李文学去世前的9个月都是她在照顾李文学。陆秀仙的这些说法在他们的邻居口中得到了确认。

对邻居孙建玲的说法,李家姐弟并不认同。

关于遗嘱的问题,李文学的儿子李国锋说,继母曾当着自己的面,让父亲立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她,但被父亲回绝了,这说明父亲并不想把房子留给继母。

除此之外,李家姐弟还提出,这个遗嘱不是其父李文学的自书遗嘱,而是代书遗嘱,且没有代书人的签字。一式两份的遗嘱却有两个落款日期,存在瑕疵,有造假的可能,因此建议法官认定该遗嘱无效。

对此,被告陆秀仙称遗嘱是李文学在查出癌症后立下的,当时李文学因无法写太多的字,所以是让司法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代书打印的,一式两份,都有李文学的亲笔签名。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两份遗嘱落款日期的不同,陆秀仙表示,是因为当时李文学和自己都不太懂,所以没有签日期。后来陆秀仙拿着其中一份去办理拆迁手续时,工作人员说随便写一个日期就行,陆秀仙才在上面写下了2015年11月3日的日期。

另一份遗嘱,是在2015年5月20日那天,李文学邀请了三个邻居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了字,但当时也没有签日期。后来据遗嘱见证人的回忆,才填补上的日期。

三位见证人还表示,当时李文学在让他们签字见证的时候,神志清醒,头脑清晰。

尽管如此,李家姐弟仍然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存疑。他们申请对遗嘱上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遗嘱原件上立遗嘱人处签写”李文学”的字迹确是其本人所写,不存在造假的可能。

案件结果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定,该遗嘱是李文学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8年7月,在法官的促成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一、李文学所拥有的房屋由陆秀仙继承;二、陆秀仙支付李家四姐弟4万元;三、李文学老人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共4万余元,归李家四姐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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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李教授,李文学老人所立的遗嘱,属于哪种遗嘱呢?A1:这个案件中,应该说涉及到的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的问题。因为他那个遗嘱是打印的,像这种过程来讲,很难去说,完全作为自书遗嘱来认定,那就是别人代书的问题。所以这个里面,把它定位为代书遗嘱是比较准确的。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没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这个遗嘱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Q2:如果认定为代书遗嘱,这个代书人他要是没签字的话,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受影响吗?A2:代书遗嘱,是应该有代书人的签字的。没有代书人的签字,显然是有瑕疵的。但是对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觉得还要看它本质上是不是能够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个里面,虽然代书人他并没有签字,但是他还有另外的见证人。应该说从其他的证据也能够证明,这个遗嘱的内容是李文学他本身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只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且是立遗嘱人签了字,那么这个遗嘱就应该认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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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今日说法》节目《继母手中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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