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重男轻女是封建思想

可在当今社会

想要个儿子来继承“家族香火”的人也不少

这不,这位长沙的彭某家大业大

一直想要个儿子来继承家业

甚至不惜天价找了个女子代孕

谁料妻子知道后

竟然把代孕女起诉到了法院……

1100万元借腹生子,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孩

彭某与陈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感情和睦。但彭某受传统观念影响,总觉得美中不足,一直想生个儿子

2012年,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女子曾某。经协商,彭、曾两人就代孕生子一事达成口头协议。

不久,两人共同在国外准备做试管婴儿手术,由彭某提供精子,再选取国外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曾某腹中。经过多次试验,曾某成功受孕,数月后在长沙生下了一对双胞胎男婴。

从双方达成代孕协议起,彭某瞒着合法妻子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曾某汇款合计1100万元

2016年,彭某还向曾某出具《条据》载明:

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曾某的1100万元,作为我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儿子由曾某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我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出于自愿

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彭某支付给曾某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曾某返还这110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代孕女子全额返还1100万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彭某与陈某已育有婚生女,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与其他女子的卵子合成受精卵,由曾某进行代孕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彭某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曾某的1100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彭某在未与妻子陈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向曾某转账巨额款项,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彭某支付给曾某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限令曾某返还陈某1100万元

目前,此案尚在二审诉讼之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弥勒72338229:

骗局,倒霉的是代孕的,男的真想要男孩就离婚跟代孕的结婚

@华夏民族魂:

生完了又起诉,典型的过河拆桥,吃干抹净不认账

@蘋果78:

凭什么退款,而且有合同

@菅玉明:

这个男人反悔了。套路这个女的。这种也是男人

@看新闻的路人:

不应该全额返还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返还一般才对!

@墨:

判的好,因为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

对于法院的判决

网友褒贬不一……

那么,让代孕女子返还1100万元

真的合理吗

“代孕”,俗称“借腹生子”,是人类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法。但在我国,根据卫计委2001年颁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明确禁止代孕的。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因“代孕”引发的民事案件,大都以违反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判定“代孕契约”无效,亦即变相认定“代孕”违法。

就本案而言,一审判决结果符合现有行政规章的规定,但类似判决并非毫无争议。首先,代孕虽然可能涉嫌违反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否违反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争议问题,不宜作为代孕违法的理据和代孕立法的阻碍。因为不同时代“公序良俗”的内容有所不同,而且,对“公序良俗”的解读亦应与时俱进。其次,对于代孕技术将何去何从,医学界及社会伦理和法学界都一直在讨论。之所以讨论,是因为该技术从某些角度讲,是有一定的社会和医学需求的。还有很多女性因为子宫因素无法生育,这些人可能只能通过代孕技术完成心愿。

另外,有的网友认为:

最惨的是代孕女

辛苦帮别人怀胎十月

现在却连一分“酬劳”都得不到

你说心不心酸……

那么法律上,对代孕妈妈如何看待呢?

生育权是人类维护人口生产不断延续的一项自然权利,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生育权已由一种自然权利演进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生育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国家基于保障人口质量和控制人口数量,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对于那些不愿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们可以采用人工生育方式进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可以视为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因此,代孕行为是代孕妈妈行使生育决定权的结果,一个人若享有生育的权利,必然同时享有生育决定权、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对生育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的权利,即便代孕者没有对胚胎做任何基因上的贡献。但若对代孕生育的性质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认甚至加以禁止,将会侵犯委托人的生育权利和代理母亲的生育权。如果代孕者与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关系,法律更应保障代孕者的生育自由。

——彭亮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另外,在本案中

争议较大的两个点是——

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

对此,法官特别提醒:

一、夫、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共同财产处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存在的一种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平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擅自进行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财产处分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所以,夫或妻在婚姻期间不得以只对自己份额部分财产处理的名义进行处分

如果夫妻一方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或者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取得该财产的,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二、民事主体之间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权利滥用情况起到了限制作用。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本案中彭、曾两人在彭已有合法婚姻关系情况下协议代孕,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彭的处分行为无效,曾理应返还财产。

其实,“借腹生子”、“代孕

一直是颇具争议的社会问题……

相关的案例有很多:

对于“代孕”问题

点评嘉宾也提出了他的见解

代孕的出现解决了不孕不育带来的困扰,同时也对传统提出了挑战。代孕技术的特殊性,使得该技术给社会、患者家庭带来巨大的隐患,与我们当代的伦理道德规范相违背,而且,我国的相关规定也不允许实施代孕技术,并且,一旦患者因为代孕技术产生的纠纷,将没有法律的支持,注定是没有保护。

但“代孕”的巨大需求与“代孕”的行政规章禁止、司法实务否定二者之间的冲撞,导致“代孕”的地下交易市场应运而生,非法中介及其他非法营运机构暗箱操作获取暴利,“代孕”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代孕”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由此,“代孕”的立法问题凸显。无论立法是否认同代孕,都必须表明态度而不能长期缺位,亦即不能再容忍仅以部门规章对代孕行为予以规范、代孕灰色产业一直野蛮生长的现象存在。否则,代孕行业势必长期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相关部门将会缺乏执法依据,代孕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对于“代孕”

你怎么看??

来都来了 点个赞再走吧~~~

如要爆料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