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酒驾”一样治假 浙江严查重罚“害群之马”

资料图:台州仙居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假洋酒案。

8月15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亮剑2019-打击假冒伪劣”综合执法正式收官。专项行动自3月份开展以来,重点围绕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餐饮违法、计量违法、认证违法等七大重点执法领域,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2.3万人次,检查经营户13.7万家次,查处各类假冒伪劣案件1.24万件,案值5.34亿元,罚没款1.29亿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1件,捣毁各类制假售假窝点61个,查扣各类假冒伪劣商品货值达1202万元。

今天,该局对外公布了此次综合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全省联动查处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

“亮剑2019--打击假冒伪劣”综合执法专项行动期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系统查获24起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总涉案金额6549万元,移送公安47人,涉及温州、湖州、嘉兴、丽水、舟山等8个地市。目前,大部分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部门破获夏某等人销售含“西布曲明”“麻黄碱”等成份的“莫卡咖啡”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销售窝点4处,查获“莫卡咖啡”500余盒、减肥药5000余粒,涉案货值约30万元。

案例2. 金华查获“3·6”特大有毒有害“悍马糖”食品案

近年来,保健产品市场乱象丛生,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大,也是市场监管执法整治的重点。2019年5月15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联合金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金华市婺城区公安分局,组织40余名执法人员分别在深圳、东莞、揭阳、苏州等地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成功侦破“3.6”特大有毒有害食品案。共抓获嫌疑人14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5处,查处涉案淘宝网店6个,现场查获有毒有害“悍马糖”2000余盒,货值200余万元,总涉案金额达 1000余万元。

案例3. 衢江查处食品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案

2019年3月19日,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衢州市某蛋制品加工厂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鸡蛋豆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95.214万元,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鸡蛋豆腐”4620箱。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鸡蛋豆腐”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产品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巨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衢江区局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4.仙居查获王某忠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洋酒大案

2019年4月,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洋酒大案,涉案案值1500余万元。

6月初,专案组分别在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菏泽市、福建省泉州市捣毁生产、灌装窝点5个,成品仓库8个,现场共抓获13人,查扣尊尼获加黑牌、红牌、轩尼诗、人头马、芝华士、威士忌XO等伪劣知名洋酒1940箱,共计21900余瓶,灌装设备4台,压盖机6台,香精87桶、食品添加剂5桶等原料、包材(瓶盖、卡扣、帽钉、包装物)3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涉案13人均已刑拘。

案例5. 桐乡查处某火锅店销售未经检疫牛肉案

2019年8月1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牛肉火锅店销售未经检疫牛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0万元。

经查,当事人桐乡某牛肉火锅店自2019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私自屠宰的牛肉贩子张某,分2次购入未经检疫的牛肉合计1349斤,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3.9万元。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私自屠宰牛肉贩子张某的询问调查,提取双方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以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协查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上述2次进货并在自己开设的牛肉火锅店内销售的牛肉,均未经过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检疫。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货值15倍的行政处罚,计60万元。

案例6.义乌查处某外国客商销售假冒机油滤清器案

2019年5月3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也门某客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滤清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5万元。

经查,当事人是也门共和国在义乌从事经商活动的客商,其于2019年3月初,自瑞安市某工厂购入大型工程机械用的机油滤清器,并存放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某民房仓库内,准备运往也门共和国销售。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执法人员在仓库现场查获标有“GAT”及“Perki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型号机油滤清器200余箱,总计货值达到9.5万元。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罚。

案例7.丽水庆元查处吴某某虚构体检诊断推销食品案

2019年5月31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对吴某某虚假宣传案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30万元。

经查,当事人吴某某,系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个体工商户,2018年8月起购进河南省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奥伍福”牌食品在其经营的食品店中进行销售。为提高上述食品的销售量,吴某某擅自采集消费者血液,在无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虚假诊断消费者疾病并借此推销相关食品。在“诊断”过程中,虚假分析消费者身体状况,虚构出消费者患有各项疾病的检测结果,诱导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购买。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铁棍山药粉、清虫茶、伍福玛咖粉等普通食品,经营额共计28.7万元。

当事人通过采集消费者血液、虚构患病检测结果、借机虚假宣传其所售的食品的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从而实现提高销售额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等行为已移交卫生部门查处。

案例8.萧山查处某环保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推销产品案

2019年5月21日,杭州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标注“中国环保健康网”等多间办公室,在经营场所有“关于美丽浙江与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函”的红头文件等文稿,因涉嫌虚假宣传予以立案调查。

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在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开展过多次上述宣讲会议并销售产品,使用了162份虚假函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属对其会议主办主体、宣讲讲师、宣讲目的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以此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依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案例9.柯桥查处某贸易公司伪造产地销售日化用品案

2019年6月10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成功查获一起伪造产地销售日化用品案,对当事人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没款16.97万元。

当事人针对当前部分消费者对国外商品盲目追捧的心理,故意在国外注册商标和公司,利用国内的加工厂进行包装,欺骗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柯桥区局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10.长兴查处沈某生产、销售假冒侵权润滑油案

2019年5月28日,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某生产、销售假冒“欧耐力”、“长城”品牌润滑油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售假冒侵权润滑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长兴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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