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一对父母因工作忙碌,把刚出生3个月的女儿交给有保姆经验的林姓婶婶照顾,不料林女竟因平日工作太累,不耐女婴哭闹,多次殴打女婴头部,导致女婴头部重创脑出血,罹患「婴儿摇晃症候群」的受虐性脑伤,并产生癫痫及智力、记忆严重受损的重伤害,女婴父母对林女提告,今日(10月18日)法院审结,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重伤罪,处有期徒刑5年。

▲出事前女婴非常活泼,还会跟哥哥一起玩闹。

家住宜兰冬山的杨姓女子与育有2子的简姓男子(均28岁),在2014年结婚,去年3月诞下一名女婴,怀孕时,杨女的婶婶林忆惠(44岁)因从事保姆工作,当时便表示,女婴出生后可帮忙照顾,夫妻俩就从女儿3个月大开始,以每个月1万元薪酬,委托林女照顾,每日早上9时带至林女住处,傍晚5时,再将女婴接回。

2016年1月28日傍晚6时许,两夫妻把女婴接回家后准备喂食晚餐,却发现女婴双手抽搐、双眼微开、全身瘫软,紧急送往罗东圣母医院抢救,随后转往台北荣总救治,虽经血块清除及手术,但仍因受虐性脑伤(俗称「婴儿摇晃症候群」)合并创伤性硬脑膜下出血及颅骨骨折,致女婴有癫痫及智力、记忆均严重受损的重伤害情形,领有重度肢体障碍的身心障碍手册,至今仍在接受治疗。

法院审理时,林女矢口否认有伤害女婴犯行,辩称案发当天她共照顾2名婴儿,女婴当时躺在床垫上,而当时两名婴儿都在哭,她正在安抚另名1岁多的幼童,不到1分钟后,就发现女婴躺在地板上。她说,虽女婴有从床垫跌落木板,但她不清楚是否有撞倒头部,不清楚女婴头部会有新旧伤。

另,法官也找来负责治疗女婴的台北荣总的神经外科陈姓医师作证,他表示,一般抱小孩或是婴儿床摇晃不会造成脑出血,须达虐儿程度才会,女婴头部新旧伤都有,其脑部受伤部位广泛,表现与一般自然跌落造成的外伤不同,不是一般床上或沙发跌落造成。他还说,女婴受创的情形,比罗东一家月子中心保姆捂住婴儿口鼻拍打的虐童情形所造成的脑伤更严重,其所遭受的虐待行为比那件更严重。

▲目前女婴发展迟缓,连自己翻身都没办法,只能躺在父亲的臂弯中。

女婴母亲也说,女婴从2015年6月交给林女照顾,当时林女所照顾的小孩共3人。该年11月9日发现女婴额头瘀青,当时透过LINE问林女,她表示女婴与另名小孩抢奶嘴所造成,同月30日又发现女婴后脑勺有刮痕,林女则说是女婴去抢别的小孩东西而刮到。12月9日女婴鼻子下方有擦伤,林女辩称是女婴咬被单拉链所致,12月18日女婴嘴巴红肿,则称是被其他小孩打。

隔年年1月19日女婴额头红肿,林女则说是女婴抢其他小孩食物,头部不小心撞倒地板。同月23日女婴睡眠情况不稳定,到28日傍晚由丈夫把女婴带回时,女婴便全身瘫软、眼睛上吊、抽搐,紧急送医。

女婴母亲当时透过通讯软体及电话追问林女,起初她说女婴都正常,但直到送医院后,才坦承女婴有吐奶,她有把床单拿去洗,之后女婴就跌落床等语。

另外,法官也对林女进行测谎,被问到「妳有虐待殴打女婴造成重伤害吗?」及「女婴是不是被妳动手殴打虐待而造成重伤害?」虽林女否认,但测谎结果呈现不实反应,认为林女所说只是卸责,并不实在。

因女婴母亲指证历历,加上主治医师判断属受虐性脑伤而非单纯的从床上摔落,认定林女说法只是卸责,不被法官采信,认为女婴在2016年1月28日前确有多次被林女伤害头部。

▲ 发现脑出血后,女婴紧急开脑。

法官今日认为,林女犯《刑法》伤害致重伤害罪,第277条第2项伤害致重伤罪,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法官审酌林女无前科,素行尚称良好,本应秉持耐心细心照料简姓女婴,竟因情绪失控,无视简姓女婴只是未满1岁亟需保护的婴儿,竟恣意殴打女婴头部,造成女婴脑部受创甚巨,呈严重迟缓状态之重伤害结果,对于女婴一生造成永难以恢复伤害,而林女对犯行始终否认,未能坦承错误,难认林女有诚恳反省自身错误及确实悔改犯后态度,依法判处5年徒刑,以资惩儆。

另外,宜兰县政府社会处长杨秀川说,从事保姆工作需领有保姆证照或上过120小时保姆课程,但林女未领有保姆证照却从事保姆工作且未登记,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26条,依同法90条规定裁罚6000元。如今林女被法院判处5年徒刑,将依《儿权法》第49条及同法97条规定,追究其虐婴部分,可裁罚6至30万元并得公布其姓名。

杨秀川今日也说,林女未领有保姆证照且有虐婴前科,未来不得从事相关工作,若要从事居家托育工作,社会处将不予登记。对今日的判罚,母泣:我只希望女儿能够健健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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