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背后的正義。今天我给大家谈谈我的本行——法律,本人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观点难免有些疏漏浅薄,望大家多多包涵。今天我们来谈一个常见的问题,当你做的行为侵犯了法益但是却维护了道德的时候,还是违法犯罪吗?

我们先来谈一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是什么?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正当利益。当你所做的行为侵犯了法益(也就是老百姓口中形式上的“违法或犯罪”)但你的行为却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的时候,这种行为很显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我本人非常欣赏美国大法官,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就很好的解决了我们今天的问题,当我们所做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却维护了社会伦理道德的时候,我们所做的行为一定不是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这是霍姆斯在他的论著“普通法”中所提到的,他简洁明了的指出法律不应该是死板的教条主义,不是呆板的机械主义,而是在社会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在自然法学派中,法律应该是正义,公平,良知背后的附属,恶法非法,这是当今时间范围内居主流的法学学派。也就是当今世界依然认为,消极道德主义是主流,你违反道德不一定是违法,但是你做的行为是被伦理道德所接受的一定不违背法律。

这便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思维: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给大家说了这么多概念定理,相信大家还是有很多疑惑,那么我举一个大家都熟悉知晓的例子,大家都看过“我不是药神”这个电影吧。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在形式上触犯了销售假药罪,他通过贩卖(也不算贩卖,本人一直没有任何获利,电影情结有所改编)仿制药印度格列卫延续了无数病人的生命,电影当中是改编了一下定罪量刑了(我本人看来这不能被我理解的,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现实之中,法院给予不起诉决定书并给了释法说理书。“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1、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综观全案事实,呈现四个基本点:

一是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

二是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

三是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

四是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从根本上讲也是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同时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好了,这是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文章,如有错误多多包涵,如果喜欢的话,记得给个点赞,评论,关注哦。我是背后的正義,部分文字来源于沅江市人民检查院网,图片来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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