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单位行贿案判决书显示,深圳某公司及公司法人罗某通过向深圳财政系统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多个项目的中标,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该领导还说服中科软、用友软件子公司将项目承包给罗某某的公司具体实施,最终该领导分得好处703万元,罗某某因单位受贿罪被判15个月。

2010年,深圳某公司法人罗某某通过其同学原深圳财委信息资源规划(IPR)核心小组工作人员刘某1的介绍,认识了时任深圳市财委国库处处长兼IRP核心小组组长段某(2012年7月起任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市财委信息资源规划核心小组组长)。段某提出利用其负责监督管理采购工作和统筹协调市财委金某工程信息资源的职权,在涉及市财委金某工程及其他金融机构与金某工程对接系统的软硬件集成运维项目时,让该公司中标或承接中标企业及金融机构的软硬件集成运维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段某与该公司按比例分取项目利润。

段某与罗某某商定,该公司承接项目后,需要该公司实际投入人力或采购成本的,按利润的40%分给段某;不需要实际投入成本的过账项目,按利润的60%分给段某。罗某某为扩大公司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意段某上述要求。

之后,段某利用其职权及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在市财委的金财工程软硬件项目及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财工程系统对接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执行专户管理系统、聘用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基金专户管理系统、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及相关信息安全硬件集成等项目中,让罗某某的公司直接中标或转包承接上述项目后获取非法利益。

罗某某的公司在项目完成收到项目费用后,由罗某某按照事先与段某达成的分成比例,从公司账户转账提现后在其本人公司办公室或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附近交给刘某1,再由刘某1在福田区红岭中学高中部附近的路边,将行贿款交给段某。

经调查,从2011年2016年期间,罗某某用上述手法,通过刘某1向段某行贿共人民币703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贿受贿实施中,段某不但通过直接让罗某某旗下的公司中标,还通过说服其他公司将项目承包给罗某某公司的方式获得利益。

2011年,段某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倾向参数的方式,帮助中科软及该公司的关联企业中科江南中标深圳市财委的金某工程系统软件与2012年至2016年四个年度的运维项目。段某实现与中标公司负责人丁某商定,中科软及中科江南中标后,再将项目转包给罗某某的公司作为具体实施方。随后,罗某某的公司及壳公司深圳泰禾科技获得该项目的外包服务。项目完成后,罗某某于2012年之2016年,四次通过刘某1送给段某现金共计120万。

2012年,段某让用友软件旗下的用友政务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中标平安银行对接金某工程的数据交换中心项目,段某与用友政务总裁刘某2商定由罗某某公司作为项目具体实施方,随后用友政务将中标该项目合同额的70%转包给了罗某某的公司,由其开发建设。罗某某的公司在受到项目款后,由罗某某分四次通过刘某1送给段某共计180万。

除了感谢段某的帮助外,罗某某为了感谢刘某1帮忙与段某之间传递消息、现金以及技术帮助,送给刘某1共计人民币40万、美元1.5万元。

法院审理后人,罗某的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段某行贿人民703万,向刘某1行贿人民币40万,美元1.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罗某某作为单位的法人,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是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铸就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某的公司罚金100万,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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