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皮包”公司“套惨”正规公司 600余万元案款遭遇“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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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盘水中院
“皮包”公司
“套惨”这家“正规军”
600余万元案款遇“执行不能”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近日,在穷尽执行措施之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皮包”公司“套惨”正规公司、导致600余万案款遇“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了终本处理。
2014年,贵州X建设公司将承揽的水城县经开区一工程项目,发包给X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施工。事后,X新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福建省福清X建设公司。交了200万元履约金后,福清X建设公司调运了挖机等设备进场,不过,至2016年,因为X新公司方面的原因,工程一直未开工。
2016年8月,福清X建设公司将X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及X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告上法庭。2017年9月,贵州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述两家公司支付福清X建设公司包括履约金、违约金及损失等共计621万余元,但两公司未执行判决,随后福清X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今年1月,六盘水中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两家被执行的公司,但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六盘水中院执行法官杨有明亲赴北京,寻找X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址,但未能找到。杨有明前往北京工商部门,也没有查询到该公司的信息记录。
而在六盘水,X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虽然在工商作了登记,也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过当法官找到其租用的办公室时,早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
对此,今年5月,六盘水中院再次网络查询两家公司,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六盘水中院向X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发出了“限高令”、将法人鄢X军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出境。
“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法官高度负责仍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我们对法院的措施和法官的责任心已非常满意!”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伟军表示,所以经沟通,他和委托人福清X建设公司申请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杨有明介绍,“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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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不能”与“终本”
法院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中,遭遇“执行难”、特别是“执行不能”的案例在执行案件数量中占了一定的比例。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的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通常采取裁定为“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办法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对于案件申请人来说,仍然有希望。因为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稿件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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