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平顶山市房管中心执法部门通过媒体提醒鹰城购房者:购房前一定要看清预购房屋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遇到开发商“无证”却收取购房者现金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房管部门投诉。另一例是新城区祥云路北侧、福佑路西侧的君临天下2期“御”1、2号楼商品房项目,因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售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涉事房企做出“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498836元,并处以99000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我市某些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方式变相收取买房客户的意向金、认筹金。本刊近期持续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报道,并对开发商售房过程中采取的“花招”进行了盘点。

日前,平顶山市房管中心执法部门通过媒体提醒鹰城购房者:购房前一定要看清预购房屋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遇到开发商“无证”却收取购房者现金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房管部门投诉。

“无证”就敢收购房者现金? 房管部门罚它没商量

记者日前在采访中发现,已有多名鹰城购房者反映我市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售房的行为很具有迷惑性。比如,有的楼盘项目目前仅有部分楼栋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在销售的时候却含糊其辞,宣传均“有证”;有的楼盘项目宣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程序已经走完,证书很快就会下来,现在订购优惠力度大”……在这些迷惑性言辞的诱导下,有的购房者就急不可耐地出钱了。

8月19日,平顶山市房管中心介绍,该中心近年来曾对开发商“无证售房”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该中心为记者列举了两例。

其中一例是位于建设路西段南侧、南邻乌江河的“十里画廊”4 号楼商品房项目,因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房管中心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第6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涉事房企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9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另一例是新城区祥云路北侧、福佑路西侧的君临天下2期“御”1、2号楼商品房项目,因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售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涉事房企做出“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498836元,并处以99000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平顶山市房管中心对存在上述行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涉事房企,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给予被处罚方充分的行政复议权。该中心提醒,遭遇开发商“无证”售房的购房者,可持有效证据到该中心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同时相关部门也一直加大巡查监督力度,进一步搜集开发商违法预售的证据,两部投诉电话正常开通。

交了40万元却发现楼盘无预售许可证 法院判“连本带息”还购房者

记者了解到,除面临的行政处罚外,“无证”售房的责任主体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两年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某公司与原告赵女士签订的两份房屋认购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共计42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2015年8月,赵女士经人介绍同某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认购协议,认购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两处,认购面积均为50平方米左右。随后,赵女士向某公司缴纳了共计40万元的认购款,但在等待一年多后也没有房屋交付的任何消息。

赵女士经打听得知,自己所认购的房屋没有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内的任何法定售房手续。随后,赵女士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但对于退还认购款等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认购款及利息共计424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赵女士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该合同无效的后果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除返还原告房屋认购款外,还应支付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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