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儿童福利织起保护网,国外怎么做?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吴越

近日,有媒体调查农村青少年手机依赖现象,聚焦当前国内留守儿童的保护、关怀和教育问题。

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实际上是儿童保护的一个侧面。国外也有留守儿童现象,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的名词来定义这个群体,而是将其放入整个儿童保护体系之中来应对。国外儿童保护工作的做法或将在思路上提供一定的借鉴。

健全顶层设计

从顶层制度设计到民间组织扶持,国家需以完善的儿童救助体系和福利制度为未成年人织起一张保护网。

首先是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例如芬兰有非常具体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福利法》是芬兰儿童保护工作者最主要的办事依据,该法对儿童权益以及政府援助儿童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从而确保社会工作者和抚养者在为儿童提供服务时,总能找到“埋单”的人。

具体而言,负责执行保护工作的主要是隶属各地方政府儿童福利部门的社会工作者。由于芬兰涉及儿童保护的法律比较健全,遇到各种难题时,工作人员基本都能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

再如世界公认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完善的英国,于1918年由国会通过了《妇女及儿童福利法案》。随后,儿童福利保障的立法也不断完善,确立了“儿童福利至上”的原则,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利的保护都做出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和强调。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 1日,缔约国为 188个,其中包括中国。世界舆论对儿童福利的关注,在 1990年达到了一个新的“沸点”。那一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在纽约召开,并通过了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献纲领。

家庭是责任主体

在国外儿童保护体系中,家庭是首要责任主体。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儿童保护及其他福利权利,政府和社会在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方面承担补充责任,强调儿童的养育和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是父母和家庭。

美国也是如此,在儿童福利与保护制度经过百年的发展后,最终形成了明确的政策指向,进一步肯定了家庭对于保护弱势儿童的核心地位。由于家庭是儿童的最佳成长环境,政府注重维持其家庭环境的完整与良好,并尽量为儿童提供永久性的家庭安置,以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对于不能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无法实施有效监护的家庭,政府还会通过“监护权转移”的方式,剥夺父母监护权,并对监护权转移之后的工作进行系统性追踪。

美国父母对孩子的照护权及监护权弹性浮动,一切以孩子的最高利益为原则。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24小时都处在直接监护下,否则监护人就有可能犯“忽视儿童罪”。其他人见到儿童被忽视而不举报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美国人特别喜欢管“邻居家的闲事”。

接到举报的儿童福利工作者经核实后如发现确有儿童遭虐待或忽视的情况,儿童保护机构或法院会评估案件,决定采取何种干预措施。根据案情轻重,干预措施可以是志愿性的协助或服务,也可以是法庭强制性的监管措施,甚至中止父母的监护权。

针对被剥夺监护权的家庭,通常政府会介入,孩子由政府福利机构暂时收养,直到找到合法合格的临时监护人。对于这些父母,儿童保护方面的机构会安排专门的心理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矫正辅导,辅导结束后再由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才能再次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社会组织追踪服务

完备的法律法规需要有相应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才能全面有效地开展儿童保护工作。

在美国,即便是针对非法移民,政府部门对其子女的保护也是不遗余力的,每年会拨付一笔钱来保护和促进这些人的子女能够正常入学。由于这部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所以由政府牵头,委托给各个州从事儿童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来进行。

这些社会组织的服务非常细致深入,他们会追踪这些家庭。一个家庭离开了这个州,他们会把资料信息转交给下一个地方。如果有新的家庭入住自己服务的社区,工作人员会上门做思想工作,告诉他们要把孩子送去上学不要有顾虑,如果不送孩子念书会有麻烦找上门,公共管理机构会对家庭进行监督。

美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机构是国家儿童与家庭局,它隶属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其下设有各州政府的社会服务厅、县级政府的人力资源部,在体系末端还有儿童看护中心、儿童保护委员会等各类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组织在儿童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成立了儿童信托基金,通过部分附加税和优惠政策使人们自愿捐赠来筹集资金,专门用于防止儿童遭受虐待和忽视。由超过1100家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组成的美国儿童福利联盟,也在从事儿童保护与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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