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对男女结婚年龄的具体规定是晚婚还是早婚?

文/老张在路上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婚姻制度中,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和大多数人印象中古人结婚都很早年纪很小不同的是,古人其实是主张晚婚的,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发育成熟才能结婚。

《黄帝内经》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中医经典著作,在《素问·上古天真论》有这样一段话:“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充,太充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四七筋骨强,发长极,身体盛壮。五七阳明脉衰,面始焦,发始堕。六七阳脉衰于上,面皆焦,发始白。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也。”

对于男子,这样说:“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泻,明阳和,故能有子。三八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生而长极。四八筋骨隆盛,肌肉满壮。五八肾气衰,发堕齿槁。六八阳气衰竭于上,面焦,发颁白。七八肝气衰,筋不能动,天癸竭,精少,肾藏衰,形体皆极。”

虽然因为当时科技不发达,生命生存期短,人体生理解剖知识的欠缺,所以对于男女的生理机能部分陈述不符合实际,但它指出的女子十四岁始来月经;男子十六岁才开始溢精,如果这时“阴阳和”,则可能有子。但是这时性功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还没有进入合适的婚龄。女子要等到三七二十一岁,始能“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岁,才能“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而长极”。所谓“肾气平均”,就是指生理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发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较成熟;所谓“真牙生而长极”,指人的最后一颗牙齿“尽头牙”长出,也表示人的身体已完全发育成熟。

古人根据以上对男女生理发育状况的理解,同时加上男方家中增加劳动力的需要,汉代以前男女结婚都比较早,早婚早育几成定律。一般而言,大夫、士人之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此后即可婚嫁。所以古代文献中常有“三十不娶则为鳏,二十不嫁则谓之过。”的记载。

理论上,古人是提倡晚婚的。《周官》上说:“媒氏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在原始群婚或对偶婚制之下,乃至于在个体家庭出现之初,人们绝不会自觉“晚婚”,而出于性的本能及繁衍后代的需要,大都是以有性行为能力为男女结合的“年龄”起点的。

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奴隶制社会,理所当然地保留着较多的原始婚姻遗习,奴隶主阶级怎么会、又为什么把婚龄规定得如此之高呢?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中曾杜撰出一套玄虚的理论,他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阳数奇阴数偶也,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这显然是不足置信的。难道男女结合非要凑成50整数不成?

按照现代学者研究,先秦之前,古人的婚姻关系主要依靠“礼”的规范进行调整,

然而,有关周礼的文献卷帙浩大,真伪杂陈,后世儒家学者的诠注也说法不一,对婚姻的解释尤为混乱,孔颖达给《礼记》作疏时就指出:“其昏之年几案异义”,以至于“西周晚婚说”相当盛行,比如陈顾远先生在其《中国古代婚姻史》一书中便断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是西周“固有的制度”,贵族阶级中的早婚现象不过是为了“承继尊位”而“打破定例”而己。又如台湾省的法史学者戴炎辉先生也认为上述年龄“乃通常结婚的年龄”。

古代文献中关于“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记述很多,如《周礼·地官·媒氏》、《礼记·内则》、《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等等均有大致相同的文字,表面上似乎是说男子到了三十岁才得娶妻,女子到了二十岁才许出嫁。王吉上疏给汉宣帝,说世俗婚嫁太早,就会“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这事实上也没有什么说服力,因为搁现在男子三十也算晚的了,何况是人的平均寿命比现在低很多的古时候?

依《礼记·昏义》所说,礼“始于冠”而“本于婚”。“冠”与“婚”既如此重要,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又如何?

冠礼又称冠笄礼。“冠”,《说文解字》解为:“弁冕之总名也。”冠字从“冖”,即以布帛蒙覆;徐锴曰:“取其在首,故从元。古亦谓冠为元服”;从“寸”,而“寸”字有两意:《汉书·律历志》云:“度量衡皆起于黄钟之律,一黍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一尺。又寸者,忖也,有法度可忖也。凡法度字皆从寸”。所以,《说文》说:“冠有法制,故从寸。”

首上之服,即首服,总称“冠”。这是广义之“冠”。“冠”还有狭义,指首服中等级较高的一类,是古时贵族的首服。其中,又可细分为“冠、冕、弁”等类型。笄,“簪也”。

周制,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礼记·冠义》说:“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谷梁传·僖公九年》:“笄而字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这就是说,男冠女笄,是一个人步入成年的标志。《左传·襄公九年》载,晋侯曰“冠而生子,礼也”,意即男子一届成年便当娶妻生子,这是礼的要求。《仪礼·士昏礼》:“女子许嫁,笄而礼之称字”,意味着女子及笄便可许嫁。由是观之,一旦行过冠笄礼,男女即得婚嫁,婚礼可接踵而至,无需呆呆地等到二十、三十岁。

既然如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又应如何解释?按照专家们的研究,二十岁乃通常情况下女子出嫁的最迟年龄!依此推论,三十岁亦当为男子的最迟婚龄。《家语》说:“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事人“;谯周谓:“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至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则速,后是则晚。”这就是对礼制下婚龄原则的正确解释。

考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类: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结婚;一是临时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定,这种法规就一朝而言偶见,但纵观古代史可以发现它们的共性: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比如春秋时越王勾践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

以下是历代政府令中规定的男女婚龄,特殊情况或变动的不在此列: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

(本文图片为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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