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税扣除细则来了:这“几座大山“全减负!上有老+下有小+养房 少缴这么多

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10月1日已率先享受到“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基础上,明年起用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以及赡养老人的费用如何抵扣基本明确,主要要点如下:

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月;

首套房贷利息扣除1000元/月;

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租房扣除1200元/月;

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大病医疗限额扣除每年60000元;

继续教育扣除每年4800元或3600元;

最高扣除额度可达5600元/月!

01 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目前已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何为专项附加扣除?它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等六项费用。

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也被普遍认为是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一步。

新个税法明年实施后,折算到月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算法看似复杂了些,有些人说与其这么折腾,还不如把起征点再提的高一点,达到的似乎是同样效果。

但一位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专项抵扣的最终效果,是让部分纳税人个税感到负担减轻,其长远意义在于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大家能够与相关部门互动,有利于民众有序了解,遵循税法,深化个税综合与分类改革,体现税收公平。

对于具体如何定额标准扣除,专家向记者解释称,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老百姓只要有扣除项的实际支出,大于或小于扣除标准的都按照标准计算。

他举例,一人房贷利息支出每月800月,另一人每月房贷利息支出每月1200元,这两种情况都按照每月1000月的标准扣除。

02 举个栗子

比如,小张是独生子女,丈夫也是独生子女,需要赡养三位老人和养育两个小孩,小孩在读幼儿园和小学,还在还房贷,每月月薪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小张收入两万,丈夫收入三万。

在今年10-12月期间,按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并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按月计算缴纳税款。

相比9月,小张10月交税1590元,减税1530元;她丈夫交税3590元,减税2030元。

从明年1月1日起,若子女教育和房贷利息计算在小张丈夫一方,小张可享受一项赡养老人2000元;她丈夫可扣除的有: 2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房贷利息)=5000元;

由此,明年起小张交税金额为1190元,丈夫交税金额为2590元,在前述减税基础上,夫妻二人再减税1400元。

再来看看单身的案例。一位北漂小刘,交完"三险一金"后月薪20000元,在职研究生在读,有继续教育支出、租房、赡养老人三项支出可以扣除。

9月,小刘交税3120元,10月交税1590元,减税1530元。

专项附加扣除生效后,小刘还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00元(继续教育)+1200元(北京租房)+2000元(赡养老人)=3600元,计算可得小刘交税金额为930元,再减税660元。

03 新华社逐条解读

接下来,我们一个个划重点。“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权威专家,详解征求意见稿。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支出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专家解读:

据统计,目前我国公办幼儿园年均收费约8000元、民办幼儿园年均收费约2000元到1.4万元;高中年学费和住宿费900元到3200元;高校本科年学费4200元到1.9万元;研究生年学费8000元到1.3万元。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测算,每年每位子女1.2万元的教育支出扣除标准,可大体覆盖全国各地各阶段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相当于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人均月工资的2倍,并适度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据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子女的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扣除。父母双方可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考虑到学生流动性强,对不同区域、不同教育阶段实行统一定额标准,有利于简化税制、降低征纳成本、防范道德风险。”甘犁说,为扩大减税覆盖面,子女接受民办教育和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支出实际也统一纳入扣除范围,对于二胎家庭,扣除额也将翻倍。

继续教育:每人定额扣除3600元到4800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专家解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许建国说,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分设定额,是因为学历继续教育,尤其是在职研究生等费用标准一般高于非学历继续教育。

绘画、艺术、体育运动等个人兴趣爱好培训能否减税?记者了解到,继续教育概念比较宽泛,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据悉,为降低征管难度,非学历继续教育按照证书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对个人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每年6万元的限额据实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专家解读:

据悉,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医保体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比例和数额较低。将扣除限额定为6万元,能够覆盖大部分大病医疗支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分析,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当家庭自负医药卫生支出超出家庭总支出的40%时,则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按此推算,我国的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标准约为1.6万元。此外,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线主要集中在5000元至2万元,统筹考虑不同纳税人群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允许1.5万元以上的医药费用扣除是合理的。“将起扣标准确定为1.5万元,体现了国家对大病患者家庭的关怀。”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专家解读:

甘犁认为,将扣除范围限定于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是为了与“分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相衔接,兼顾调控效果,体现“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更好地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此外,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月均利息约1025元到1189元,征求意见稿规定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与此较为接近。甘犁分析,从国际上看,韩国、墨西哥、意大利等国房贷利息扣除限额占人均月工资约10%到15%,上述扣除标准约占我国人均月工资15%,处于较高水平。

记者了解到,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主要考虑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变动,如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每月调整扣除额,将大大增加征纳双方负担;此外,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年度间不均衡,前期利息支出超过扣除限额,后期低于扣除限额,如果采取限额以内据实扣除,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扣除政策。

住房租金:无房者租房按每年9600元到1.44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2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专家解读:

孙钢测算,上述扣除标准较大程度覆盖了全国平均租金支出水平,同时兼顾了各地租金水平的差异性。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总体上略高于房贷利息扣除标准,体现了对租房群体的照顾。

记者了解到,采取定额扣除而不按租金发票限额据实扣除,是考虑了目前租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即大部分租赁行为并没有开具发票,如果把发票作为前置条件,会增加纳税人负担,还会推高租金价格。

此外,扣除方式为依据住房租赁合同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每年按2.4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 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认为,将被赡养老人规定为60岁(含)以上老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以及当前退休年龄一致,社会易于接受。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老人子女已经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可获得赡养老人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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