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时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

最高法:今年6月将成立企业破产法修法起草组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 钟真真:

作为来自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这对于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更好地实施企业破产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大家知道,我们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7年6月实施。这部法律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对企业的破产重整作出了具体制度设计,是一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存在问题,我们就不需要修法了。具体是什么问题呢?首先,各方面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经常干预企业的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的适用也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启动企业的破产程序没有这种动力,法院有时也不愿意处理破产案件,因为太复杂。

其次,从立法方面来看,刚才几位法官都说到了,我们没有建立个人的破产制度,没有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和破产程序的关系怎么规定的衔接不明确,跟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衔接不畅,包括法院在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专业性也不够,这一点是不足的地方。

第三方面,我们有些配套还需要完善。比如政府怎么介入破产程序,社会保障制度怎么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融资困难怎么得到解决,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税收配套政策还不太完善,在这么多年里因为我们国家发展太快了,有些立法是不足的,有些规定也已经过时了,所以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恰恰是弥补了我们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司法解释是最便捷的途径,因为立法启动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一些,但是由于比如上位法没有做规定的时候,很多时候不宜做司法解释的。那么,修改企业破产法就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这些都已经公布了,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修改这个法律。我顺便说一下这部法律起草原来也是由财经委牵头起草的,所以今天的修法仍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修法。全国人大财经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徐绍史主任委员专门牵头这项工作,我们工作班子就是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个方面落实这项工作。具体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规范的内容就是要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和改善营商环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上下工夫,推动健全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比如在法律的适用范围、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完善重整制度、健全关联制度,包括刚才几位法官提到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方面,我们还需要进行研究论证,看能不能把它放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去。

按照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计划和安排,2019年6月份左右,就要准备成立修法的起草组,这个起草组最主要的组成单位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国资委、人社部等部门,启动起草工作,对一些疑难问题、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归类,归纳出来以后,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梳理一下,形成一个修改的草案稿,通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地方和各部门的意见,形成一个正式草案稿,最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一部法律的修法,尤其是这么重大的法律,可能还需要几年的时间,我们共同努力把修法的工作做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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