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在70多岁的时候忽然突发奇想,卖掉了自己唯一住房,环球玩了一圈,剩下一些钱给自己报了个养老院。王老太的独生女儿静静对此很愤慨,因为本来打算等老太太百年之后继承房产。结果现在80岁的王老太住在养老院,这几年身体越来越不好,静静也不怎么去看望。

​ 80岁的王老太在养老院孤单度日,天天念叨着静静的名字,每次电话中静静都以工作忙为借口拒绝前来探望。无奈之下,王老太将静静告上了法院,要求静静履行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王老太称可以用存款及养老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不需要静静给付赡养费,只要求静静每个月来看望自己。对于老人的这个要求,静静表示无法满足。

最终,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在退休后,处分自己的财产,过自己想过的生活,子女不应干涉,这些财产当然更不能作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是大家常说的“常回家看看”条款。

继承与赡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人不得以无财产继承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同样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些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应当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老人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鼓励老人健康、快乐地生活,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随着“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达到子女探视的目的。各地陆续做出了支持老年人探望请求的判决,但部分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阻力。因为在很多客观情况下,赡养人是无法做到“经常性”探望的,比如因学业、工作原因导致的赡养人与老年人各处异地,甚至不在同一国家,赡养人缺乏必要的金钱与时间,使探望可能成为一种力不能及的奢望。回过头来看立法原意,对于法律规定的“看望和问候”,除当面探望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语音视频等多种方式问候。老人对于子女的要求很少,只要子女有心常与老年人联系,使老年人没有“被忽视、被孤立”之感,那么立法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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