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期间,芦忠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帮助中国电信集团旗下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通信服务间接控股的四川创立信息、A股上市公司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五粮液集团间接控股的绵阳新华内燃机、A股上市公司中光防雷、新三板挂牌企业辉腾科技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其中72万元未遂。2011年至2012年期间,芦忠与林某共谋下,帮助创立信息科技先后两次成功申报发展促进资金。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露了四川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中,标的总计近3亿审批项目涉及权钱交易。涉案人是原任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兴产业推进处处长芦忠。

芦忠不但帮助20家企业申报促进发展资金,从中收取金额不等的好处费,最高收取比例高达发放资金的35%。2年的时间,芦忠靠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共计受贿1289万元。除此之外,芦忠还滥用职权,帮助领导亲属,为不符合条件的成都林海电子成功获取促进发展资金6000余万,最终致使国家损失4748万余元。

  帮助20余家企业申报资金近3亿 最高收35%回扣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期间,芦忠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帮助中国电信集团旗下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通信服务间接控股的四川创立信息、A股上市公司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五粮液集团间接控股的绵阳新华内燃机、A股上市公司中光防雷、新三板挂牌企业辉腾科技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其中72万元未遂。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在上述权钱交易中,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通信服务的孙公司创立信息科技在送贿方面最为慷慨。2011年至2012年期间,芦忠与林某共谋下,帮助创立信息科技先后两次成功申报发展促进资金。林某与创立信息科技方面协商,按照35%的比例收取中间费用,因发展资金只能根据项目进度使用,其中5%按照获批总金额计算,另外30%按项目可用资金计算。

创立信息科技第一批获批发展促进基金879万元,2012年4月,创立公司向林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转账80万元,芦忠与林某按约定将80万元予以平分。之后,创立公司先后四次向林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转账共计148万元,芦忠将钱款部分存放与林某处。

2012年创立信息有意自己母公司的名义,也就是中国通信服务子公司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发展促进资金,获批2400万元。资金实际由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转给创立信息使用。创立公司分17次按实际收取资金的35%向林某控制的相关公司转账共计768万元。因该项目尚未验收,剩余发展资金未实际到账,尚有双方约定的72万元好处费未支付。

在芦忠的帮助下,创立信息共获批3279万元的发展促进资金,芦忠和林某两人共计收取好处费996万元,尚有72万元未到账。

在林某的从中撮合下,2011年芦忠还帮助立能特种材料获取发展促进资金814万元,林某拿到88万好处费后,分给了芦忠一半。

  领导亲属企业不符合条件 帮其获批6000余万

在芦忠过手的上述项目中,还有一家公司让芦忠不但被判了受贿罪,还同被判了滥用职权罪,这家公司是成都凌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芦忠的帮助下,不符合条件的成都林海获取发展促进资金6248万元,财政部门发现问题后追回1500万元,国家财政遭受损失4748万元。

2010下半年,成都林海向省经信委申报发展资金,帮助成都林海申报发展促进资金的中间人邓某(另案处理)将省经信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伍某光(另案处理)的妻弟汪某介绍给芦忠,请芦忠对成都林海给予关照。彼时,伍某光分管综合处、规划发展处、新兴产业推进处、人事处等相关处室工作。

2011年10月份左右,由省级各部分按照分工开展发展资金项目的初审,最初申报的有300多个项目,最终确定了拟支持的100个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实施。芦忠曾向伍某光说起帮助成都林海公司申报发展促进资金的问题,伍某光默认了这一情况。

2011年9月初,伍某光到北京中央党校学习。芦忠得知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对成都林海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是不予支持后,即向该处处长尹某打招呼,要求尹某对林海公司给予关照。随后,尹某安排他人将林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由不支持改为支持。

但10月左右,四川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确定了2011年拟支持的100家企业项目名单中依旧没有成都林海,芦忠打电话给伍某光,伍某光给暂代其工作的王某明打电话,让其放行。芦忠也在伍某光的授意下,利用推进处拟定文件之机将成都林海的申报项目更换到100家企业项目名单中,并报送省领导签字确认。

2011年底,成都林海申报项目顺利通过审核,获批发展资金6248万元,而成都林海并未将获得的发展资金用于申报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发现问题后追回发展资金1500万元,尚有4748万元未能追回。之后,为了表示感谢,邓某通过租用芦忠房屋多给房子的方式送给了芦忠2.85万元。

  扣押金条21根 妻子为其卖房退赃 获刑12年

侦查机关在案发后,扣押了芦忠金条21根以及人民币4万元。法院审理期间,芦忠的妻子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南段1960号地块的“保利.公园198蝴蝶谷东区房产一套”变卖后用于退赃,房款首付款中已有50万元转入财政专户,100万元被法院查封。

法院审理后认为,芦忠利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为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芦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帮助林海公司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748万元,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如下:

一、芦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芦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金条21根、人民币104万、芦忠缴纳的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金条以执行上缴财政之日黄金价格计算其退缴赃款金额、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人民币4万元由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芦忠的其余受贿所得赃款。(云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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