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阳晚报

近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一起恶势力

犯罪团伙案件

进行二审宣判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石金龙等五人判处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石金龙、王浩龙为争夺偃师市岳滩镇的摩托车及配件发货营运路线,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梦怀、张保险、李向伟和杨贵博(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多次持械对他人人身及财物进行打砸,致两人轻伤二级,同时又多次持械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外地到该地区拉货的司机和群众心生恐惧,严重干扰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石金龙等人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络资料图片,文图无关)

五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行为均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且系共同犯罪。

五被告人均积极实施具体寻衅滋事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石金龙、王浩龙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对石金龙等五人判处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网络资料图片,文图无关)

此后,被告人石金龙等五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对该五人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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