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投资者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透露,澄星股份在答辩中要求全部驳回投资者的索赔诉请,主要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与澄星股份的虚假陈述无关,并且认为原告投资者在揭露日后仍大量买入,无视虚假陈述揭露日的风险,为了重大资产重组而继续大量买入或者持有,愿意放任和承担这种投资风险,投资者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许峰律师介绍,庭审还围绕如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中,被告认为被处罚的关联交易行为在2014年年报中已纠正,实际是对被诉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予以否认,对此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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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上午,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澄星股份(60007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因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且被告澄星股份没有明确调解意愿,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澄星股份维权入口

作为投资者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透露,澄星股份在答辩中要求全部驳回投资者的索赔诉请,主要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与澄星股份的虚假陈述无关,并且认为原告投资者在揭露日后仍大量买入,无视虚假陈述揭露日的风险,为了重大资产重组而继续大量买入或者持有,愿意放任和承担这种投资风险,投资者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而原告投资者方则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后的买入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也没有就此提出任何主张,被告的答辩仅仅为单方的臆测,其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果关系认定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确定。同时原告方认为,被告为非法的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侵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比普通的关联交易影响更加恶劣,损害更大。并且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的重大性判断等问题上并不能仅看当年的期末余额,必须关注并披露当年期初余额、当期发生额等关键要素,这在证监会关于年报披露的要求中非常明确。澄星股份关联方资金非法占用的比例最多占其净资产百分之一百多,影响巨大。

许峰律师介绍,庭审还围绕如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中,被告认为被处罚的关联交易行为在2014年年报中已纠正,实际是对被诉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予以否认,对此应当如何认定。2、原告在被诉行为揭露后仍有买入被告股票的行为,能否以此推定原告的投资决定未受被诉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3、虚假陈述揭露后,证券市场是否发生了重大的对整体市场产生影响的系统风险事件,如有发生,则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系由该风险因素导致。

此前2019年2月13日晚,澄星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60万元,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澄星股份以及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在处罚中认为,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时间长,非经营性资金点用金额较大,故对澄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顶格行政处罚。

据了解,证监会的处罚也成为28日开庭中的核心证据。虽然双方对是否要赔偿问题分歧较大,但双方对于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等问题意见一致。许峰律师据此认为,如果股民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澄星股份(600078)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即符合初步的起诉条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的可能性较大,近期将继续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同时提示澄星股份投资者密切关注该案的判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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