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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989年7月,河南村民王玉虎突遭“横祸”。他被警方锁定为一起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但他一没有作案动机,二没有作案时间,三没有在场证据;案件跟他毫无关联。然而警方还是“用了手段”把这起案件办成了“铁案”。王玉虎也被扣上了“杀人强奸”的“帽子”。

为了摘掉这顶子虚乌有的“帽子”,还自己的清白,他开始了长达26年的漫长申诉。从青涩的少年到沧桑的中年,在整整26年的蒙冤岁月里,个中滋味,常人是难以想象的。

万幸的是,正义最终没有缺席。

在律师的帮助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这起错案经过26年的“自查自纠”,终于得以翻案。王玉虎在2015年重获了“清白之身”。

这起案件,是法治社会的一大步前进。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不少关于司法问题的警示和思考。今日有幸得到亲历案件辩护的耿民律师对王玉虎一案的“纪实文稿”,特分享于诸君。

感谢耿民律师和每一个在路上的法律人以及所有为法治进步而努力的力量!

☉ 本文长约8600字,阅读需时17分钟

这是一篇近万字的长文,也是一条26年的伸冤之路。

王玉虎被错判死刑案对司法革新的警示

作者:耿民

河南农民王玉虎未满18岁,即被以“强奸杀人”为名,判处“死缓”。沉冤到昭雪,历经侦查(1989.8.24起羁押)、起诉(1989.12.20)、一审判决(1990.8.21)、二审判决(1991.5.15)、申诉(1991.6.15)、撤销两审“死缓”判决(1994.12.31)、“取保”释放(1996.7.9)、退回补充侦查(1997.1.7)、决定撤销侦查(2015.12.4)、决定司法赔偿(2016.4.25)十个阶段,历时26年。影响之深,教训之痛,为共和国司法史之罕见。

作为本案辩护的亲历者,按卷沉思,谨以此文给研究和关注司法改革的人们一些参考!

破案“容易”翻案难,“一锤定音”的勇气从何而来?

1989年7月29日,女青年宋某在田间摘豆时遭强奸杀害。当天,同村王玉虎一直在村庄帮父母晒玉米,本来与发生在田间的杀人案挨不着。可面对警方地毯式的“排查”,农村人偏偏胆小怕事,王母怕案子连上孩子,硬是背着玉虎叫人写了个玉虎当天外出走亲戚的假纸条,交给了警方。

按说,这张“假纸条”显然经不起调查。但当“命案速破”、“有罪推定”观念在一些人脑中被固化,又不按规矩办案的时候,“真为假时假亦真”。 “假言”不仅为“破案”引导了方向,还被充分利用,节节加固和发挥,直到终审。这样,假案就似乎变成了撼不动的“铁”案了!

(一)照着黑板念供词?

仅剪取侦查审讯中一个片段:

根据警方的现场勘查,死者当时实际身穿男式(前开口)黑色外裤。据王玉虎谈,他被拘留前,在被连续刑讯逼供并克扣吃喝3天3夜后,在讯问室,就发生了这样一段对话——

警官:“你作案时见死者(女性)穿何式裤子?”

王玉虎(按常规)答:“是女式的。”

警官:“不对,你再想想。”

王玉虎(想了想):“是男式的。”

(非女式即男式,岂有他哉?)

警官:“死者穿的裤子是啥颜色的?”

王玉虎:“不知道”。

警官:“你咋能不知道?”

王玉虎(被打后):“是蓝色的”。

(这时,警官就在滞留室的黑板上写了一个“蓝”字,又写了一个“黑”字,并在“黑”字下划了两道杠杠,并反复提问。)

王玉虎(依照提示):“是黑色的”。

……

本来,无知村民弄巧成拙,批评教育了之。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弄巧决不可能成“案”。但错误理念加上如此违规的审讯,当一个人长时间遭受肉刑体罚,已生不如死的时候,他还有什么事不能“招”呢?当案情信息被随意泄露给嫌疑人的时候,侦查员想要的结果,还有什么不能得到呢?

(二)“是公安让我这么说的!”

该案《破案报告》称:“……原来现场上一直未找到宋某某(死者)的一双凉鞋之谜,根据王(玉虎)交代的扔鞋方向找到了,王犯供认不讳。‘7.29’案真相大白。 ”

但经查阅卷宗知:死者第一只凉鞋,是1989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在见证人孙建生带领下指认另一物证(篮子)位置时偶然发现的。另一只凉鞋,提取的时间是1989年10月17日15点。该《提取笔录》称:“……根据罪犯交代和罪犯现场指认方向,侦查员… …又在西沟找到了死者另一只凉鞋”。

问题出来了:

这里的“罪犯”指的是谁(当时已知的涉嫌者为4人)?为何不点名?如果是王玉虎,未经审判,“人犯”何以成了“罪犯”?如果公安也能定罪,法院岂不成了摆设?

时间是1989年10月17日15点。但当时律师会见王玉虎时,经反复询问,他说,10月17日这天,他根本就没离开看守所,此时何以“现场指认”?而且,卷内王玉虎三次“交代”出的扔鞋的地方并不确定,与《提取笔录》记载的地点明显不符;其所称“杀人后”扔鞋时爬上近两米之高的土埝,和实际200米的“扔距”,不仅违背常理,而且超越了常识。对此,王玉虎的解释是:“是公安让我这么说的”!

最重要的,是该《提取笔录》居然缺少见证人。王玉虎庭审时当庭就提出了异议,但因该《提取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无以核查。于是,如此重要的“破案”依据,便成了“杯弓蛇影”!

(三)对证据提出质疑就是与法律为敌?

案卷中证人询问笔录中有多处被任意涂改的痕迹。

王玉虎“招供”前已做出的《物证检验报告》(初次)被隐匿。

重复物证检验的理由存疑,送检的检材找不到出处。

现场提取的嫌犯阴毛数量为11根,但登记和送检的数量却是“10余根”、“数十根”。提取的时间是在现场勘验结束54个小时之后,且提取笔录上也没有在场见证人签名。特别是已知1989年9月27日鉴定时已用去了2根,但1990年3月29日再次送检时,数量仍然是“10余根”!王玉虎对此的解释是,这次送检前,有人专门到看守所提取了他的阴毛若干根。

从尸体提取的死者血液检材及死者血衣、可能粘有精斑的裤头无因“丢失”。 第二次重复物证检验时,作为认定死者血型依据的检材,竟是从死者血衣(“丢失”前)上随意剪来的一块血布。死者遇害时衣裤染有大量血迹,而本案被排除的另一疑犯宋某某身上有伤,其血型与死者血型及死者衣裤上血迹血型相一致,竟被“疏忽”!

当年,经辩护律师现场实测和推算,王玉虎不仅没有作案时间,而且也没有确实证据能证明王玉虎到过案发现场。

1990年3月2日,某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时,王玉虎得知死者遇害时衣裤沾有大量血迹,当庭就要求对自己当时所穿的黄上衣(侦查阶段已提取)和当时仍穿在身上的衬衫、蓝裤进行血迹检查。第二天,该院即到看守所提走了王的衬衫、蓝裤和裤头等三件衣物。后经向省法院承办法官求证,王玉虎上述四件衣物均未检见可疑血迹,但被弃置于案外。

还有,《死因鉴定书》载明:死者“颈部右侧有四处皮下瘀血斑…局部表皮破溃…颈部左侧有纵形排列斑三处,有两处呈新月形,表皮破溃,皮下瘀血明显。”系(手)指(甲)扼掐所致,而未见王玉虎手指甲内检出丝毫相应血型的物质。

于是,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就发生了这样一段对话:

律师:“从证据看,王玉虎是无罪的,应直接宣告他无罪,把他放了。”

法官:“要放他可以,但得先把真凶抓来。”

律师:“我没这个权力,但我知道,只有先判决放了他,才有可能抓到真凶。”

法官:“现在放人?不可能!”

二审辩护中,律师上书请求开棺验尸提取死者毛发骨骼复核死者血型,同时对死者阴道提取的混合型分泌物作“DNA”对比检验。××省法院一女法官明确答复:死者血型复检和“DNA”对比检验没有必要。理由是如果血型复检和“DNA”检验后结论与前者不一,就“不好交待”。

情急之下,律师追问道:(初次《物证检验报告》被隐匿),《死因鉴定书》在先, 第二次《物证检验报告》在后,在第二次《物证检验报告》作出前,“《死因鉴定书》(注明‘见精斑’),此时,咋就能知道死者阴道擦拭纱布上有精斑?”

这位女法官竟然口无遮拦地说:“(用)鼻子一闻就知道。”令人愕然!

惊悟:王玉虎案告诉我们, 理论上讲,法律是个神圣的职业,是没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故意办错案的。但是,在我国现行这种畸形追诉心理和“惯性依赖”支配下的审判机制下,确实存在着一旦办了错案,就一定要将错案进行到底这种极其异常和有害的情形。目前,这种情形,已经把司法改革逼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翻案之路长达26年,到底是法治的停滞还是舆论的胜利

在申诉中,本案曾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批示或过问。1994年4月,河南省高院在复查时,与辩护人约谈,借走了律师30多页调查材料。经查看现场,发现了疑问,终于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经委托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做“DNA”对比鉴定,结论:“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王玉虎所留。”

但遗憾的是,这份对当事人命运至关重要的“物证鉴定”,不仅在一审法院的档案室压了20多年,无人知晓。而且,后来还成为警方企图借以推翻鉴定结论的攻击“目标”。

1994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院根据上述这份 “D检”报告,以(1994)X法告刑再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死缓”裁判,发回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1996年4月,正在服刑的王玉虎被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从监狱提回,羁押在看守所。7月9日经灵宝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11日被释放回家。《法制与新闻》以《枉担罪名的“死囚”》为题作了特稿报道。

王玉虎回家后,为洗刷“强奸杀人”之辱,曾和亲属拼力上访,请求“重审”该案,但公检法机关各有说辞,案件进退两难,似乎进入了“迷宫”。

河南高院一位接待法官称:该案原两审有罪判决均已被撤销,三门峡市中级法院20年还不重新审理,说明王玉虎是无罪的,可以直接向其申请国家赔偿。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赔偿委称:没有“无罪判决”,不能受理;

要求其开庭重新审理,得到的答复是:该案早在1995年就已通过检察机关退原侦查机关灵宝市公安局了,没办法重审。顺线找到检察院,检察院说案子在公安局,没办法起诉;回头再找公安局,公安局却称其有新的“补侦”结果,检察院不受理。

后来证实:1995年12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以“补充证据”为由(注:此时实际案件真相已白,不知要补充何样证据?),确实将本案退三门峡市检察院,后又递退给了原侦查机关灵宝市公安局。案子确被压在了公安局。真的应了一句老话:“秦香莲告状,遇到了陈世美!”不被追杀已算是轻饶了。

2015年3月18日,灵宝市公安局特意架着摄像机召见律师,其主要领导闭口不谈如何纠正错案,却恳请律师说服王玉虎“不要再上访了”。承认有上述省法院委托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做的“DNA”鉴定,但对结论表示有异议。特别是在历数王玉虎种种“罪状”以后,说,检出的“DNA”不是王玉虎,是因为负责申诉的省法院法官到公安局物证室取材时,“污染了检材”!

无根据而又如此“大胆” 的说法,令人再次吃惊!这种为给本部门已明显错误的侦查进行强辩,而竟对高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和法官进行诋毁的作派,恐怕只有在“警权独大”的中国才会有吧!

后经这位负责申诉的法官证实,当年申诉改判前,为了澄清是非,他经请示领导,确实亲自到过灵宝市公安局物证室。在工作人员帮助下翻箱倒柜,确实找到了本案侦查时被“丢失”的死者衣物—— 一个标有“王玉虎案物证”的塑料袋。这个塑料袋内装有死者的裤头,后经检验,死者裤头上确实留有精斑。正是因为有了这个留有精斑的裤头,才最终通过生物物证检验的方法,揭开了本案难解之谜。

(一)两个惊人“发现”,震撼了社会良知

第一个发现是,1990年,律师在调查走访中,当地群众反映:本案的另外一个嫌疑人宋某某(男),平时劣迹斑斑,在案发后发现他身上有伤,还从他的床下搜出过血衣、血手帕等物(死者被强奸杀害时衣裤留有大量血迹,而王玉虎衣裤上从未发现过血迹)。但王玉虎“招认”后,宋某某却不明原因地被排除了,而宋某某家族富有,社会背景复杂。被释放后,宋某某又因故意杀人另案被判死刑。据王玉虎谈,1996年,他因“死缓”判决已撤销,曾被从监狱解回,和宋某某同羁押于一个看守所,风闻宋某某被执行死刑前,曾向其同监舍某人承认本案是他所为。但因传话者身份去向不明,已无法查证。

不过,据1989年8月20日作的×公尸检(89)第47号(死者宋某)《死因鉴定书》记载:“…死者阴道内见精斑(详见物证检验)…”但卷内所附的《物证检验鉴定书》,委托检验的日期却是同年9月20日,该报告做出结论的日期是同年9月27日。比《死因鉴定书》附注中提及的“物证检验”晚了一个多月。前边那个在8月20日前就已作出来的《物证检验鉴定书》哪儿去了?

当时《死因鉴定书》中“见精斑”的结论,所依据的第一份《物证检验鉴定书》,应是使用现场提取的死者尸体血液、死者衣裤上的血迹、现场毛发和提取疑犯宋某某等的血样,以及从宋某某处搜出的血衣而作出的(这时王玉虎还没有被传讯),结论是什么?又为什么弃而不用?

而后一份9月20日送检所作的《物证检验鉴定书》关于死者血型,使用的检材,是违规从死者衣裤上任意剪取的“一块血布”,其血迹无法排除是搏斗中由凶犯留下的。而所检结果,恰好是:死者宋某和疑犯宋××的血型均为“O”型!而此后,依法从现场提取的死者带血的衣裤、死者尸体血液以及死者可能带有精斑的裤头等关键证物“不翼而飞”。

因疑犯宋某某的血型以及宋某某衣服上血痕的血型和死者本人的血型,以及死者衣裤上的血型高度一致,由此断定:疑犯宋某某的作案嫌疑远远大于王玉虎!而王玉虎涉嫌的血型鉴定,送检“阴毛”作为检材,来源不明,数量不清,且前后两次的提取程序严重违法,不能排除存在有人蓄意制造错案的可能!

第二个发现,是大约2014年末,××电视台记者魏华专程来访,我从他提供的材料中,意外地发现了河南省高级法院1994年委托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做的“DNA”鉴定,即关于“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王玉虎所留”结论的信息。因为在此前,我只知道经最高法院和很难省高院联合复查,撤销了两级法院的有罪判决。18年来,我一直以为这是按“无罪推定”原则判的,并不知道早在1994年,王玉虎实际上就已经是个“无辜者”了。因材料只是个复印件,后经反复求证,证实确实无误。河南高院同时还在《内部指导函》中,提出了王玉虎存在 “供述矛盾”、“所称杀人方法不能致人死亡”、“所称抛弃被害人鞋子的位置与实不符”、“现场发现的11根阴毛及其血型鉴定结论不合情理”等四个问题。这一新发现,使律师和媒体迅速达成了共识,形成了新的联合抗争的合力。

早在1994年,王玉虎就已被证明“无辜”

(二)公安机关急速“灭火”,申诉支持者被“问话”

王玉虎的家,面山而居,残垣断壁。祖辈为农,生存窘迫。厄运降临后,兄弟四人,三人未娶。父母因其蒙冤相继含恨离世,兄弟泪跪声嘶,为之奔波,精疲力尽,痛不欲生。

在申诉中,2014年,一刚正的孙姓亲友被激怒,遂为之拍案而起,鼎力相助。就在律师连续上书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省市政法机关未得到回复时,××电视台首先分别以《一个“死囚”的无期徒刑》、《被公安机关遗忘20年的“死囚”》、《他比窦娥还要冤》等为题,连续追踪播出了王玉虎的案子,再次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和采访。但后来由于当地公安机关的迅速“灭火”,《大河报》等当地重要媒体写好的长篇报道流产了。王玉虎的孙姓亲友也遭公安机关“问话”,因担心被“请进去”,不敢再说话了。案件进展又被“搁浅”。

(三)巨大舆论氛围下的“自查自纠”

在律师屡遇险阻,亲属不敢说话,而众多媒体噤若寒蝉的时候,2015年11月18日,“无界新闻”记者刘虎的《被法院遗忘20年的 “杀人犯”》的报道,在互联网被大量跟帖和转发,再次在全国范围掀起了新一轮采访高潮!

王玉虎案在全国至少创下了“四个第一”:

死刑命案以“决定撤销侦查”结案,历时最长(撤销有罪判决后“补侦”20年);“97刑法”修订前,最早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现在知完全是错案),决定撤销两审有罪判决;自始至终都有律师参与辩护,历时最长(26年);媒体介入最多,且历时最长(26年)。

据统计:介入该案的媒体,有中央(全国)的,有地方的。有平面的,有立体的。有传统媒体,更有新的“网”媒。

从1990年10月《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朱克辛(后任该杂志副总编)第一个介入采访开始,到2014年××电视台记者魏华首先披露“精液不是王玉虎所留”,再到2015年“无界新闻”记者刘虎的《被法院遗忘20年的 “杀人犯”》的报道,时间长达26年。百度检索,输入“河南死囚王玉虎”,可获得74.7万条与之相关的信息。2015年11月19日下午1:53,媒体人刘虎《三门峡“强奸杀人犯”26年未平反 警方已知精液属他人》一文,仅在新浪就有10万评论,2.1万转发,希望能帮助王玉虎。

随后,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新西部》、《京华时报》、“澎湃新闻”、“上游新闻”、成都电视台、长沙电视台、江西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诸多媒体陆续介入采访后,连续作了特稿报道。在几乎全国媒体联合的强大舆情下,原侦查机关灵宝市公安局,在侦查20年后,终于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了对王玉虎《终止侦查的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王玉虎的《终止侦查决定书》

惊悟:王玉虎20年的“皮球之旅”告诉我们,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领域中,确实存在着一个违背规律的纠错机制。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不办错案。看来,问题不在于有没有错案,而在于如何及时发现和有效地纠正错案。我国出现的这种错案一旦形成,非集全社会强烈呼声而不能纠的怪象,不仅使蒙冤者不堪忍受,而且也使社会的容忍度达到了“临界点”!这已再一次给司法改革敲响了必须“真动”的警钟!

法治社会道阻且长,“专制强权”亟需制约!

(一)权利不可“一家独大”

错案并不可怕,怕的是缺少对错案的彻底反省和失去了利用错案推动司法革新的机会。

痛定思变,如何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如何改变“警权独大”的现状?邻国日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世纪90年代,菅家利合案在日本亦被称作“世纪冤案”。然而,正是这个被称作“世纪冤案”的菅家利合案,最终推动了日本刑事侦查制度的改革。

鉴于菅家利合案决定性证据DNA检测结果在案件侦查中出现错误,日本规定在全国10966个审讯室内安装单相可视观察镜,由新设立的审讯监督部门在审讯室外监督审讯过程,以防警察在审讯过程中接触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并做出了包括禁止警察有明显损害犯罪嫌疑人尊严言行在内的七项行为的规定。对于物证检验,做出了对警察研究所所做的鉴定,还需要拿到民间学术机构做对比鉴定的规定。

(二)“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

如何防止死刑误判?如何防止在纠正死刑错案时,原各相关办案机关互相推责,甚至出现“秦香莲告状,遇到了陈世美”这样的怪现象?我们的祖先的做法亦很有启示。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死刑的处决权统归中央,由皇帝亲自掌握。《魏书·刑罚志》就有:“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的记载。为了防止死刑错判和冤狱现象的发生,我国唐代和清代,对死刑疑案的审理,还专门设立了“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制度。“三司推事”,是唐代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凡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臣共同审理。“九卿会审”是清代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凡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和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足见其对死罪的慎刑态度。

据《宋刑统》规定,我国宋代为了防止法官枉法和误判,在各州设立两个平行的法院——司理院和州院,配置专门的司法官,对刑事案子实行“鞫谳分司”。也就是说,负责审讯问罪的法官(鞫,狱司)和负责检法定罪量刑的法官(谳,法司),分别由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实行“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司其职以防其奸也”。

在讯问的过程中,负责审讯问罪的法官狱司,还要遵循“据状鞫狱”的原则,即问罪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范围,未告而法官自行问罪的,以“故入人罪”论处。接下来是“录问”程序,即在讯问完毕检法量刑之前,再由另一名法官提问犯人,核对供词。然后由法司根据讯问所得的罪情检出适用的法条,供长官作为判决的依据。整个鞫狱—录问—检法过程中,三个法官各自独立,互相补正错漏,但不得相见商议。(宋律规定:“录问、检法、鞫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再然后,由鞫狱、录问、检法之外的法官草拟好判决书,经过“过厅”(类似于现在的“合议”)、负责该案的全部法官集体审核签押,最后由州最高长官定判结案。

最值得称道的,是宋代立法中的三次“翻异别勘”的规定。即容许犯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直至行刑前有三次翻供的机会(南宋时改为五次)。一旦出现翻供,则必须组织另外的法官或者移送另外一个法院重新审理,使宋代一州设置两个法院的规定,在预防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刑事错判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意义。

(三)司法机制和良知,是人权保障的基石

本案之难,难在似有“真凶”,而“真凶”并未再现的条件下,由原侦查机关以终止对王玉虎的侦查而彻底结案的。这比起那些“真假杀人犯监狱奇遇”和“真凶明现,错案穿帮”的低概率“奇葩案”来说,无疑是一个历史性进步。

众所周知,无辜者死牢之祸,缘于权力的无羁。死刑,是一种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杀人行为,冤獄是国家侵犯人权最严重的一种。

权力本来是全体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而授于那些公务人员给自己服务的,但当权力在某种力量的驱动下,失去约束而成为一种“豪强式专权”的时候,良知就会泯灭,法律就会被强暴,人权就会遭到践踏,打击犯罪的正义行为,就会论为邪恶的整人行动!

面对这种“豪强式专权”,任何人随时都可能陷入“小羊困局”这样的危险境地!惟全民的觉醒和不断的联合抗争,才能有效的保护我们自己!

王玉虎这样的错案警示我们,在司法改革中,既要建立健全对侦诉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又要时刻使司法人员保持高度的司法良知。机制和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人权保障的基石。

附本文作者耿民资料:

耿民 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培训导师。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关助‘无辩者’民间行动计划”公益项目发起人。从事刑辩实务和研究36年。有律师专著《职业反角》、《死刑命案辩护反省启示录》两书付梓。

作者耿民律师,抱住获授权转载

编辑:慕白杰丨 版式:慕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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