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火灾扑灭后,余干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江西创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设施、器材(室内消火栓无水)损坏等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7月24日0时7分,江西创北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接警后,江西余干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处置。

据悉,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屋内囤放的木板、纸箱、泡沫板等物质迅速燃烧。最关键的是,厂房的室内消火栓无水,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

火灾扑灭后,余干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江西创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设施、器材(室内消火栓无水)损坏等火灾隐患。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8月15日,余干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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