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货款,发包人承担责任吗?包工头拖欠货款,发包人承担责任吗?

当然!

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或个人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我国,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即借用资质)等四类违法行为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存在,大则引发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小则引发买卖合同纠纷,给人民生命或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

近日,宣恩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违法发包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还原

包工头拖欠货款,发包人承担责任吗?

2012年6月6日,盛某建设集团与恩施华某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承建其部分建设工程。2012年8月4日,又与被告喻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委托喻某某为其施工项目经理。2014年1月25日,上述三方签订了《建设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由喻某某直接向来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通过盛某建设集团账号支付;总决算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方无异议后办理,经三方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付齐总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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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喻某某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盛某建设集团的名义向原告德某建材公司签订《货款确认及付款书》,购买加气砼砖块。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9月14日,共计购买加气砼砌块283.8立方米,应付货款72369元。因被告盛某建设集团、被告喻某某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原告德某建材公司遂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货款确认及付款书》以及先后签订的几份协议,可以认定被告盛某建设集团承建相关建设项目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喻某某等人。喻某某等个人不具有相关工程建设资质,被告之间的分包行为不合法。在本案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被告盛某建设集团为承包人,被告喻某某是实际施工人。对被告喻某某与原告之间发生买卖行为,以及应付货款金额,当事人无争议。喻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其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行为,应当承担后果,因此,原告要求喻某某支付工程材料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盛某建设集团将相关工程违法分包给喻某某,喻某某以盛某建设集团的名义对外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系代理盛某建设集团所为,故对喻某某应付的劳务工资及材料款,盛某建设集团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盛某建设集团连带清偿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喻某某承诺给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系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原告宣恩县德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69元,并自2017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前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法官表示: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发包或分包,建筑单位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及被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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