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洪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再审获得改判。

2012年10月,因民间借贷纠纷,杨某、汪某夫妻二人将起鲁某、涂某诉至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鲁某、涂某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150万元由130万元借款本金和20万元利息组成。借款期满后,鲁某未能偿还借款,且该债权债务发生在鲁某与涂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鲁某、涂某共同偿还杨某、汪某借款本息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涂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向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鲁某向杨某借款150万元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20万元利息合法也缺乏法律依据,且涂某提交的转帐凭条等证据属于再审新证据,能够证明鲁某、涂某已偿还借款42万元,足以推翻原判决。该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裁定再审。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鲁某偿还剩余借款50万元,涂某不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至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1129期

文字:黄 书  黄 悦

编辑:刘诚睿

责编:段   雯

编审:花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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