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即若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未在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的话,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即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一般诉讼时效已由“两年”变为“三年”,你会计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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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说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即是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将一般诉讼时效改为了三年,另《民法总则》中未对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做相关规定,那么就涉及两个问题,“两年”与“三年”的时间线如何衔接?《民法总则》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这里需要记住一个时间点,即《民法总则》是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

一、“新法优于旧法”

若《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如下图:

一般诉讼时效已由“两年”变为“三年”,你会计算了吗?

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这种情况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前后交叉”

若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计算,时间还没有届满,如下图:

一般诉讼时效已由“两年”变为“三年”,你会计算了吗?

这种时间线存在前后交叉的情况时,当事人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从旧”原则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前,即2017年10月1日之前,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如下图:

一般诉讼时效已由“两年”变为“三年”,你会计算了吗?

此时依据法的溯及力,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此时则采用“从旧”原则,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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