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意事项: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本人领取。注意事项: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本人亲自领取,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编者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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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按照司法部有关要求,即日起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前期已按要求提交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考生,可前往申领地司法局领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具体领取时间以下述申领地司法局通知为准)。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申领,不得由他人代领。下述为小艾今天特别整理的全国各地司法局领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信息汇览版,希望还未办理「领证」手续的律途达人们,明儿能早点将Ta迎入家门。另,文末附录了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提请律界同仁关注。

[原则上以省会所在城市司法局公告为参考系,西藏地区暂缺]

北京地区

注意事项:

1.请提前登录http://sfks.bjsf.gov.cn(请用电脑登录),点击滚动通知字幕预约领证日期、查询领取单号。领取证书须本人按预约时间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不得代领。领取时,须在领取单号所对应的窗口领取,并告知工作人员领取单号。

2.曾取得B、C类证书的,须先交回原证书后再领取A类证书。

3.因故未能按时领取的,请于2019年4月24-25日 9:00-17:00到北京市通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领取。

4.军队系统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军队相关管理部门另行通知发放。

5.港、澳、台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天津地区

注意事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本人亲自领取,领取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资格申请时发给您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及资格证书号码后四位(点击页面下端阅读原文查看,请牢记此序号,领证时告知发证工作人员)。切记切记!

注意事项:

1.因领证人员较多,为提高现场管理和工作效率,请申领人查询本通知"附件"证书号码,按照本人姓名所对应预约日期、预约时间领取(请务必牢记本人证书号码,领证现场需报证书号码查询证书)。

2. 按照司法部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申请人本人前来领取,不可委托代领。

3. 确因特殊情况,本人在预约日期不能前来领取的,由我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代为保管其资格证书,请在4月30前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由本人前来领取。

重庆地区

注意事项:

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于2019年3月29日至3月31日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资格申请地司法局领取201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咨询电话:重庆市司法局 67086070,67086071 ;万州区司法局58569810;黔江区司法局79311012;涪陵区司法局72863436;渝中区司法局 63726624;大渡口区司法局 61968011;江北区司法局 67560238。

石家庄地区

注意事项:1资格证书需由考生本人前来领取;2.证书领取时请按相关流程办理,工作人员告知离开后,方可离开;3.证书领取之后请认真核对证书上所有个人信息,详细阅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的《持证人须知》。

太原地区

注意事项:

我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于3月31日前集中发放。请申领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格申请受理单,到所属市司法局领取资格证书。具体发放工作由各市司法局安排。

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太原市司法局0351-2366290;大同市司法局 0352-2088683 ;阳泉市司法局0353-5605513;长治市司法局 0355-2043242;晋城市司法局0356-2566193;朔州市司法局 0349-2022215 ;晋中市司法局0354-3028355;运城市司法局 0359-2660724;忻州市司法局0350-3021782;临汾市司法局 0357-3350123;吕梁市司法局0358-8310626。

济南地区

注意事项:

1.按照司法部要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2.由于济南考区人员较多,为减少证书申领人现场等候时间,请申领人查询本通知"附件",按照本人姓名所对应预定日期、预定时间来领取。

3.领取证书后请仔细核对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差错可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4.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前来领取的,由我办负责代为保管其资格证书。逾期的申领人请致电66608793预约领取

郑州地区

注意事项:

领取流程:

1、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2、考试处工作人员查找考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发放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和封皮,考生签字。4、填写《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特别提示:

1、考生如不能在集中发放时间内领取的,请在今后每周四上午前来领取

2、考生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详细阅读《持证人须知》。

3、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

沈阳地区

注意事项:

1.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申请受理单领取。

2.如本人不能前来领取,可委托直系亲属代领,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申请受理单、授权委托书、户口簿(户口簿内容要能体现出亲属关系)。

3.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领取的,我们代为保管至2019年4月底,请及时领取。

4.曾取得B、C类证书的,须先交回原证书后再领取A类证书。

5.军队考生到资格申领地领取。

长春地区

注意事项:

1、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原件领取。

2、领取人在“12348长春法律服网”(www.12348cc.gov.cn)“首页”-“法考中心”- “办事表格下载”中下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一式2份),用黑色笔填写并签字,现场提交。

3、资格证书必须由本人领取,不得委托他人领取。因生病、出差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的,应主动联系,约定本人领取时间。

4、申领证书人员因在国外不能亲自领取的,由本人开具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的证明(有公章、有中文),并向直系亲属出具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凭证明、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5、领取人不能在规定时间领取证书的请于每周一上午领取。如有其它特殊情况请与长春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

西安地区

注意事项:

各市司法局发放证书地点及联系方式:

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29-87293976;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B座10层 029-86786813 ;宝鸡市司法局: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 0917-3260867;咸阳市司法局:咸阳市渭阳西路54号 029-33575924 ;铜川市司法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 0919-3185794;渭南市司法局:渭南市临渭区三贤路北段市民综合服务中心 0913-2930676;延安市司法局:延安市双拥大道尹家沟路 0911-2211312;榆林市司法局: 榆林市红山恒安东路 0912-3426818;汉中市司法局:汉中市民主街43号市政府大院 0916-262614;安康市司法局:安康市政府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号窗口 0915-8168958;商洛市司法局:商洛市行政中心 0914-2381152。

兰州地区

注意事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申领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前来领取;

2.军人请在申请地领取资格证;

3.上年度未领取资格证的请在本次领取时间内按公告要求携带证件,办理补领手续;

4.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领人,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但必须提交与本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本着对申领人负责的原则,凡不能提交证明的,证书将由我办代为保管,待申领人回国后再领取;

5.在规定时间内本人不能领取资格证书的,顺延至下次领证时补领,具体时间关注网站后续公告;未能及时领证的人员,我办代管时间为一年,超过一年资格证书将上交至省司法厅保管。

武汉地区

注意事项:1.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

长沙地区

注意事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本人领取,不得代领。

2.部队考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本局代为一并发放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证书将由司法部另行通知发放。

4.考生在前台领取排队号码,有序领取证书。本人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请核对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

成都地区

注意事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律不得代领。请在我市提交资格申请资料的考生(含解放军)本人持身份证原件领取。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须进行初始备案。

3.为方便不能在集中时段领取证书的考生,我们将实行延时服务,在其他工作时间正常发放。领取地点为: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楼司考处办公室。

4.港、澳、台籍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于4月中下旬由司法部统一组织颁发,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贵阳地区

注意事项:

领证时请本人须持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单》领取,不得代领。各位考生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书,我局安排了补领时间,各位考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领证时间。补领时间如下:第一次补领:4月3日、4(共计两天);第二次补领: 4月28日、29(共计两天)。

各市(州)司法局官方网站及联系电话:遵义市:http://www.zy12348.gov.cn/index.html (0851)28226146;安顺市:http://sfj.anshun.gov.cn/ (0851)33222819 ;黔南州:http://www.qnfzw.gov.cn/ (0854)8228142;黔东南州:http://sfj.qdn.gov.cn/ (0855)8228099;铜仁市:http://www.12348trfw.gov.cn (0856)5237290;毕节市:http://www.bijie.gov.cn/bm/bjssfj/index.shtml (0857)8223966 ;六盘水市:http://sfj.gzlps.gov.cn/ (0858)8267671;黔西南州:http://www.qxn.gov.cn/OrgPublic/QxnGov.SFJ/1.html (0859)3813618。

杭州地区

2019年3月28日至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负一层)

0571-85178692(申领日工作时间),85256585,85256541,85256543(其他工作时间)

注意事项:

1.申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领取。申领人领取证书后请仔细核对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差错可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2.按司法部要求,为了对申领人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应由申领人本人前来领取。因出国等原因无法现场领取的,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除委托书外现场必须同时提交申领人、代理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由司法行政机关留存。

3.在2018年12月资格申请现场审核期间因出国等原因委托申请的申领人必须本人前来领取证书。

4.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请配合工作人员填写一份“满意度调查表”并上交。

5.在杭州申请的军队系统申领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步发放。港、澳、台籍申领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合肥地区

注意事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应由申领人本人领取。

2.对于申领人出国(境)的,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但必须同时提交出国(境)在外证明、与申领人为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对于申领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书的,司法考试处将负责保管其证书,申领人可在4月30日前(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携带上述规定的材料至司法考试处领取。

广州地区

注意事项: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本人领取。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以上时间领取的,应通过电话联系申领地司法局,另行约定时间领取;2.现役军人资格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此次一并发放;3.港澳台居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桂林地区

注意事项:

1. 请2018年12月申报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军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前来领取;

2. 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领取证书人员,请与市司法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联系。

3. 从今年起,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变更备案、年度备案,保留初始备案,增加跨省调转备案。有关事宜请咨询市司法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西宁地区

注意事项:

1领取证书时必须本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不得代领;

2.因故未能按时领取的,请在4月30日前(工作日内)到报名地市州司法局领取;

3.曾取得C类证书的,须先交回原证书后再领取A类证书;

4.军队系统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报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发放。

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13897468436海东市司法局:0972—8612331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208号;海北州司法局:0970-8643142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四楼;海南州司法局:0974-8512837 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28号;黄南州司法局:18609731577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康乐北路延伸段政府三号楼;果洛州司法局:0975—8384235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久治路81号;玉树州司法局: 17725288333玉树州结古镇州政府大楼州司法局;海西州司法局:0977-8211150海西州新区海西州司法局。

福州地区

注意事项: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本人亲自领取,不能委托他人代领。若本人无法在上述期间前来领证,可另行预约时间。

海口地区

注意事项:

三亚考区: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5号市司法局大楼4楼406室;联系电话:0898-88276791 88278150(传真)

领取需提供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受理单。

3.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由本人亲自领取,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4.普通高等学校201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的考生,取得毕业证书后有关申请事宜另行公告。

南京地区

注意事项: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由本人现场领取,不得代领;

2.此次为集中发放时间,如申领人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现场领取的,可另行电话预约时间领取。申领人因出国(境)需要延迟领取的,可在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出国(境)的相关材料后,待本人回国后领取。

呼和浩特地区

注意事项:

1.按照司法部要求,为了对申请人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申请人本人前往领取;

2.申领人现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证书后请仔细核对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差错须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3.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本人不能按时前来领取的,由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考试办公室负责代为保管,但必须在4月10日前,工作日时间由本人前来领取。

哈尔滨地区

注意事项:

1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领取,不得代领。

2.为便于申请人完成初始备案登记,省司法厅已在“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增加备案登记功能,申请人领取证书前,必须在“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进行初始备案登记。

3.确因特殊情况在公告通知时间本人不能按时前来领取的,由哈尔滨市司法局负责代为保管,本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哈尔滨市司法局领取证书。

4.请仔细核对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相关信息,如有差错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6.请考生自备一根黑色中性笔。

7.发放时间如临时有变化,将及时通知。

省司法厅电话:0451-82297179;齐齐哈尔市司法局:0452-2798415;牡丹江市司法局: 0453-5903047;佳木斯市司法局: 0454-8809032;大庆市司法局: 0459-6362388;伊春市司法局:0458-3877139;鸡西市司法局: 0467-2394322;绥化市司法局: 0455-7859916;鹤岗市司法局: 0468-6189319;双鸭山市司法局: 0469-4460475;黑河市司法局: 0456-6116719;七台河市司法局: 0464-8292699;大兴安岭行署司法局: 0457-2137918。

南昌地区

银川地区

注意事项:

1.申领人本人应到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所在的市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不得代领。

2.申领人现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仔细核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差错可及时告知工作人员。申领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请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3.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本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可由五市司法局代为保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要求在4月30日前(节假日除外)由本人前来领取。

4.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领人,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但须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薄)和出国(境)相关证明材料。

五市司法局联系方式:银川市司法局:0951-5556689 石嘴山市司法局:0952-2035360 吴忠市司法局:0953-2122148 固原市司法局:0954-2088814 中卫市司法局:0955-7988650

新疆地区

未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未知

注意事项: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按照司法部有关要求,即日起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前期已按要求提交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考生,可前往申领地司法局领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具体领取时间以各申领地司法局通知为准)。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申领,不得由他人代领。

- 友 情 提 示 -

证书珍贵 请勿遗失

不补原件 妥善保管

道路千万条 生存第一条

实习不吃苦 执业很辛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3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傅政华

2019年3月16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3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43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司法部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

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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