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意事項: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由本人領取。注意事項:根據司法部相關規定,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限本人親自領取,不能委託他人代領。

編者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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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人員法律職業資格審覈認定工作已經完成。按照司法部有關要求,即日起參加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前期已按要求提交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的考生,可前往申領地司法局領取法律執業資格證書(具體領取時間以下述申領地司法局通知爲準)。申請人須持本人身份證現場申領,不得由他人代領。下述爲小艾今天特別整理的全國各地司法局領取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信息匯覽版,希望還未辦理「領證」手續的律途達人們,明兒能早點將Ta迎入家門。另,文末附錄了司法部最新發布的關於修改《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的決定,提請律界同仁關注。

[原則上以省會所在城市司法局公告爲參考系,西藏地區暫缺]

北京地區

注意事項:

1.請提前登錄http://sfks.bjsf.gov.cn(請用電腦登錄),點擊滾動通知字幕預約領證日期、查詢領取單號。領取證書須本人按預約時間攜帶身份證原件領取,不得代領。領取時,須在領取單號所對應的窗口領取,並告知工作人員領取單號。

2.曾取得B、C類證書的,須先交回原證書後再領取A類證書。

3.因故未能按時領取的,請於2019年4月24-25日 9:00-17:00到北京市通州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通州區永順鎮濱惠北二街5號)領取。

4.軍隊系統申請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軍隊相關管理部門另行通知發放。

5.港、澳、臺申請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領取事宜另行通知。

天津地區

注意事項:

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需本人親自領取,領取時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資格申請時發給您的《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單》及資格證書號碼後四位(點擊頁面下端閱讀原文查看,請牢記此序號,領證時告知發證工作人員)。切記切記!

注意事項:

1.因領證人員較多,爲提高現場管理和工作效率,請申領人查詢本通知"附件"證書號碼,按照本人姓名所對應預約日期、預約時間領取(請務必牢記本人證書號碼,領證現場需報證書號碼查詢證書)。

2. 按照司法部要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由申請人本人前來領取,不可委託代領。

3. 確因特殊情況,本人在預約日期不能前來領取的,由我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負責代爲保管其資格證書,請在4月30前工作日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由本人前來領取。

重慶地區

注意事項:

在我市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於2019年3月29日至3月31日期間,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資格申請地司法局領取2018年度《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諮詢電話:重慶市司法局 67086070,67086071 ;萬州區司法局58569810;黔江區司法局79311012;涪陵區司法局72863436;渝中區司法局 63726624;大渡口區司法局 61968011;江北區司法局 67560238。

石家莊地區

注意事項:1資格證書需由考生本人前來領取;2.證書領取時請按相關流程辦理,工作人員告知離開後,方可離開;3.證書領取之後請認真核對證書上所有個人信息,詳細閱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的《持證人須知》。

太原地區

注意事項:

我省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將於3月31日前集中發放。請申領人員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資格申請受理單,到所屬市司法局領取資格證書。具體發放工作由各市司法局安排。

各市司法局諮詢電話:太原市司法局0351-2366290;大同市司法局 0352-2088683 ;陽泉市司法局0353-5605513;長治市司法局 0355-2043242;晉城市司法局0356-2566193;朔州市司法局 0349-2022215 ;晉中市司法局0354-3028355;運城市司法局 0359-2660724;忻州市司法局0350-3021782;臨汾市司法局 0357-3350123;呂梁市司法局0358-8310626。

濟南地區

注意事項:

1.按照司法部要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必須由申請人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簽字領取,不得代領

2.由於濟南考區人員較多,爲減少證書申領人現場等候時間,請申領人查詢本通知"附件",按照本人姓名所對應預定日期、預定時間來領取。

3.領取證書後請仔細覈對證書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等相關信息,如發現差錯可及時告知工作人員。

4.對於確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時前來領取的,由我辦負責代爲保管其資格證書。逾期的申領人請致電66608793預約領取

鄭州地區

注意事項:

領取流程:

1、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單》;

2、考試處工作人員查找考生《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發放資格證書:正本、副本和封皮,考生簽字。4、填寫《申請人滿意度評價表》

特別提示:

1、考生如不能在集中發放時間內領取的,請在今後每週四上午前來領取

2、考生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請詳細閱讀《持證人須知》。

3、如有疑問,可以諮詢市司法局司法考試處。

瀋陽地區

注意事項:

1.考生本人持身份證原件、申請受理單領取。

2.如本人不能前來領取,可委託直系親屬代領,需提供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受託人身份證原件、申請受理單、授權委託書、戶口簿(戶口簿內容要能體現出親屬關係)。

3.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領取的,我們代爲保管至2019年4月底,請及時領取。

4.曾取得B、C類證書的,須先交回原證書後再領取A類證書。

5.軍隊考生到資格申領地領取。

長春地區

注意事項:

1、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及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單原件領取。

2、領取人在“12348長春法律服網”(www.12348cc.gov.cn)“首頁”-“法考中心”- “辦事表格下載”中下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合格人員信息採集表》(一式2份),用黑色筆填寫並簽字,現場提交。

3、資格證書必須由本人領取,不得委託他人領取。因生病、出差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領取的,應主動聯繫,約定本人領取時間。

4、申領證書人員因在國外不能親自領取的,由本人開具在國外工作或學習所在單位的證明(有公章、有中文),並向直系親屬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憑證明、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領取。

5、領取人不能在規定時間領取證書的請於每週一上午領取。如有其它特殊情況請與長春市司法局司法考試辦公室聯繫。

西安地區

注意事項:

各市司法局發放證書地點及聯繫方式:

省司法廳諮詢電話:029-87293976;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蓮湖區北大街宏府大廈B座10層 029-86786813 ;寶雞市司法局:寶雞市金臺區寶虢路125號 0917-3260867;咸陽市司法局:咸陽市渭陽西路54號 029-33575924 ;銅川市司法局:銅川市新區正陽路9號 0919-3185794;渭南市司法局:渭南市臨渭區三賢路北段市民綜合服務中心 0913-2930676;延安市司法局:延安市雙擁大道尹家溝路 0911-2211312;榆林市司法局: 榆林市紅山恆安東路 0912-3426818;漢中市司法局:漢中市民主街43號市政府大院 0916-262614;安康市司法局:安康市政府行政中心政務服務中心一樓1號窗口 0915-8168958;商洛市司法局:商洛市行政中心 0914-2381152。

蘭州地區

注意事項:

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由申領人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前來領取;

2.軍人請在申請地領取資格證;

3.上年度未領取資格證的請在本次領取時間內按公告要求攜帶證件,辦理補領手續;

4.對於出國(境)在外的申領人,可以書面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爲領取,但必須提交與本人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本着對申領人負責的原則,凡不能提交證明的,證書將由我辦代爲保管,待申領人回國後再領取;

5.在規定時間內本人不能領取資格證書的,順延至下次領證時補領,具體時間關注網站後續公告;未能及時領證的人員,我辦代管時間爲一年,超過一年資格證書將上交至省司法廳保管。

武漢地區

注意事項:1.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由本人領取,不得由他人代爲領取

長沙地區

注意事項:

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必須本人領取,不得代領。

2.部隊考生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本局代爲一併發放

3.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證書將由司法部另行通知發放。

4.考生在前臺領取排隊號碼,有序領取證書。本人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請覈對證書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等相關信息。

成都地區

注意事項:

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一律不得代領。請在我市提交資格申請資料的考生(含解放軍)本人持身份證原件領取。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領取時須進行初始備案。

3.爲方便不能在集中時段領取證書的考生,我們將實行延時服務,在其他工作時間正常發放。領取地點爲: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5樓司考處辦公室。

4.港、澳、臺籍申請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將於4月中下旬由司法部統一組織頒發,具體事宜另行公告。

貴陽地區

注意事項:

領證時請本人須持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通知單》領取,不得代領。各位考生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領取證書,我局安排了補領時間,各位考生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領證時間。補領時間如下:第一次補領:4月3日、4(共計兩天);第二次補領: 4月28日、29(共計兩天)。

各市(州)司法局官方網站及聯繫電話:遵義市:http://www.zy12348.gov.cn/index.html (0851)28226146;安順市:http://sfj.anshun.gov.cn/ (0851)33222819 ;黔南州:http://www.qnfzw.gov.cn/ (0854)8228142;黔東南州:http://sfj.qdn.gov.cn/ (0855)8228099;銅仁市:http://www.12348trfw.gov.cn (0856)5237290;畢節市:http://www.bijie.gov.cn/bm/bjssfj/index.shtml (0857)8223966 ;六盤水市:http://sfj.gzlps.gov.cn/ (0858)8267671;黔西南州:http://www.qxn.gov.cn/OrgPublic/QxnGov.SFJ/1.html (0859)3813618。

杭州地區

2019年3月28日至3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一樓大廳(杭州市江乾區新業路311號市民中心L樓負一層)

0571-85178692(申領日工作時間),85256585,85256541,85256543(其他工作時間)

注意事項:

1.申領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領取。申領人領取證書後請仔細覈對證書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等相關信息,如發現差錯可及時告知工作人員。

2.按司法部要求,爲了對申領人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則上應由申領人本人前來領取。因出國等原因無法現場領取的,可以書面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爲領取,除委託書外現場必須同時提交申領人、代理人身份證、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原件驗證後退回,複印件由司法行政機關留存。

3.在2018年12月資格申請現場審覈期間因出國等原因委託申請的申領人必須本人前來領取證書。

4.爲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請配合工作人員填寫一份“滿意度調查表”並上交。

5.在杭州申請的軍隊系統申領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同步發放。港、澳、臺籍申領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領取事宜另行通知。

合肥地區

注意事項:

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則上應由申領人本人領取。

2.對於申領人出國(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爲領取,但必須同時提交出國(境)在外證明、與申領人爲直系親屬證明(戶口簿)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對於申領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領取證書的,司法考試處將負責保管其證書,申領人可在4月30日前(雙休日、節假日除外),攜帶上述規定的材料至司法考試處領取。

廣州地區

注意事項: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由本人領取。如有特殊情況無法在以上時間領取的,應通過電話聯繫申領地司法局,另行約定時間領取;2.現役軍人資格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此次一併發放;3.港澳臺居民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領取時間另行通知。

桂林地區

注意事項:

1. 請2018年12月申報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含軍人)本人憑有效身份證前來領取;

2. 未在規定時間內前來領取證書人員,請與市司法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聯繫。

3. 從今年起,取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變更備案、年度備案,保留初始備案,增加跨省調轉備案。有關事宜請諮詢市司法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

西寧地區

注意事項:

1領取證書時必須本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不得代領;

2.因故未能按時領取的,請在4月30日前(工作日內)到報名地市州司法局領取;

3.曾取得C類證書的,須先交回原證書後再領取A類證書;

4.軍隊系統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報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發放。

省司法廳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13897468436海東市司法局:0972—8612331海東市平安區平安大道208號;海北州司法局:0970-8643142海北州海晏縣西海鎮海北州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服務中心四樓;海南州司法局:0974-8512837 海南州共和縣恰卜恰鎮青海湖北大街28號;黃南州司法局:18609731577黃南州同仁縣隆務鎮康樂北路延伸段政府三號樓;果洛州司法局:0975—8384235果洛州瑪沁縣大武鎮久治路81號;玉樹州司法局: 17725288333玉樹州結古鎮州政府大樓州司法局;海西州司法局:0977-8211150海西州新區海西州司法局。

福州地區

注意事項:根據司法部相關規定,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限本人親自領取,不能委託他人代領。若本人無法在上述期間前來領證,可另行預約時間。

海口地區

注意事項:

三亞考區:三亞市吉陽區迎春路5號市司法局大樓4樓406室;聯繫電話:0898-88276791 88278150(傳真)

領取需提供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受理單。

3.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需由本人親自領取,不能委託他人代領。

4.普通高等學校201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的考生,取得畢業證書後有關申請事宜另行公告。

南京地區

注意事項:

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須由本人現場領取,不得代領;

2.此次爲集中發放時間,如申領人因特殊情況暫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現場領取的,可另行電話預約時間領取。申領人因出國(境)需要延遲領取的,可在提交能夠證明本人出國(境)的相關材料後,待本人回國後領取。

呼和浩特地區

注意事項:

1.按照司法部要求,爲了對申請人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由申請人本人前往領取;

2.申領人現場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證書後請仔細覈對證書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等相關信息,如發現差錯須及時告知工作人員;

3.對於確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本人不能按時前來領取的,由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考試辦公室負責代爲保管,但必須在4月10日前,工作日時間由本人前來領取。

哈爾濱地區

注意事項:

1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必須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領取,不得代領。

2.爲便於申請人完成初始備案登記,省司法廳已在“黑龍江法考微信公衆號”增加備案登記功能,申請人領取證書前,必須在“黑龍江法考微信公衆號”進行初始備案登記。

3.確因特殊情況在公告通知時間本人不能按時前來領取的,由哈爾濱市司法局負責代爲保管,本人應在一個月內到哈爾濱市司法局領取證書。

4.請仔細覈對證書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等相關信息,如有差錯及時告知工作人員。

5.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收取工本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6.請考生自備一根黑色中性筆。

7.發放時間如臨時有變化,將及時通知。

省司法廳電話:0451-82297179;齊齊哈爾市司法局:0452-2798415;牡丹江市司法局: 0453-5903047;佳木斯市司法局: 0454-8809032;大慶市司法局: 0459-6362388;伊春市司法局:0458-3877139;雞西市司法局: 0467-2394322;綏化市司法局: 0455-7859916;鶴崗市司法局: 0468-6189319;雙鴨山市司法局: 0469-4460475;黑河市司法局: 0456-6116719;七臺河市司法局: 0464-8292699;大興安嶺行署司法局: 0457-2137918。

南昌地區

銀川地區

注意事項:

1.申領人本人應到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時所在的市司法局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則上不得代領。

2.申領人現場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仔細覈對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等相關信息,如發現差錯可及時告知工作人員。申領人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請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填寫《申請人滿意度評價表》。

3.對於確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本人不能前來領取的,可由五市司法局代爲保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要求在4月30日前(節假日除外)由本人前來領取。

4.對於出國(境)在外的申領人,可以書面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爲領取,但須提交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如戶口薄)和出國(境)相關證明材料。

五市司法局聯繫方式:銀川市司法局:0951-5556689 石嘴山市司法局:0952-2035360 吳忠市司法局:0953-2122148 固原市司法局:0954-2088814 中衛市司法局:0955-7988650

新疆地區

未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泉街626號未知

注意事項:

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人員法律職業資格審覈認定工作已經完成。按照司法部有關要求,即日起參加2018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前期已按要求提交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的考生,可前往申領地司法局領取法律執業資格證書(具體領取時間以各申領地司法局通知爲準)。申請人須持本人身份證現場申領,不得由他人代領。

- 友 情 提 示 -

證書珍貴 請勿遺失

不補原件 妥善保管

道路千萬條 生存第一條

實習不喫苦 執業很辛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43號

《司法部關於修改<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傅政華

2019年3月16日

司法部關於修改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9年3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43號公佈)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27號),保障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上線運行,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司法部決定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9號)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爲:“執業證書應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本決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號發佈,

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號修正)

第一條爲了規範和加強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以下統稱“執業證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律師工作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准執業的有效證件。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是律師事務所依法獲准設立並執業的有效證件。

第三條律師執業證書包括適用於專職、兼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和適用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執業證”兩種。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包括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書。律師事務所(含律師事務所分所,下同)執業證書分爲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製作的規格式樣、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製作。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製作時印製執業證書流水號。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頒發、註銷或者換髮、補發執業證書,應當登記執業證書流水號。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領取空白執業證書,應當於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領報告,並提交《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發放使用情況統計表》及相關登記表。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准予律師執業決定或者准予律師事務所設立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應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第七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執業證書,不得變造、塗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損毀。

第八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使用執業證書。律師執業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執業證書正本懸掛於執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執業證書副本用於接受查驗。

第九條律師申請變更執業機構的,變更審覈機關應當自作出准予變更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爲申請人換髮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的,變更審覈或者備案機關應當自作出准予變更決定或者備案之日起十日內,爲律師事務所辦理執業證書變更事項登記或者換髮執業證書。

第十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證書損毀等原因,導致執業證書無法使用的,應當申請換髮執業證書。

換髮執業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並上報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爲申請人換髮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換髮執業證書,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准予換髮執業證書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時,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一條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並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

律師、律師事務所申請補發執業證書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已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於每年完成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覈後,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證書相應欄目內填寫考覈年度、考覈結果、考覈(備案)機關、考覈(備案)日期;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覈”專用章,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覈備案”專用章。

第十三條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由其委託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宣佈或者送達處罰決定時扣繳被處罰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處罰期滿予以發還。

第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罰的內容登記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

第十五條律師、律師事務所被依法撤銷執業許可或者被吊銷執業證書的,由作出撤銷或者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由其委託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宣佈或者送達撤銷或者處罰決定時收繳該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並依照規定程序予以註銷。

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需要註銷其執業證書的,該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執業證書上交其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按照規定程序交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律師、律師事務所被撤銷執業許可、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拒不上交執業證書的,由原發證機關公告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註銷、作廢的執業證書銷燬。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頒發、註銷、換髮、補發、作廢和銷燬執業證書的情況按年度登記造冊,填制執業證書發放使用情況統計表,報司法部備案。

第十八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對執業證書保管不善或者違法使用執業證書的,由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發放、管理執業證書的工作中,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信息管理系統,根據執業證書頒發、註銷及其他有關變更情況適時進行更新,爲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提供有關執業證書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軍隊律師工作證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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