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份配合做好第四次经普工作的文件

关于配合做好温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温经普办〔2018〕24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18〕5号)文件精神,2018年我市将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了确保普查登记的全面准确,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面向市各有关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单位清查。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0日,组织经济普查员利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以下简称PAD)对所辖普查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军队系统单位除外)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入户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1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对部分普查对象的信息进行补充核实。

2.登记准备。2018年11-12月,由基层普查机构组织对所辖普查区域内全部普查对象布置并讲解普查报表,开展普查登记前的业务培训。

3.普查登记。2019年1-4月,组织温州市“一套表”单位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组织经济普查员利用PAD或普查表对所辖普查区域内“非一套表”单位、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填报普查表;组织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登记的数据信息同步进行审核、检查。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请市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员的工作,按照要求配合普查员的入户清查工作,按时参加经济普查工作布置会、领取普查资料,及时完成普查登记,并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完成对填报数据信息的核实工作。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保守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普查数据。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普查对象,有关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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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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