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经过初次审议一年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在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土地经营权等方面作了更加细致的修改与规定。

“三权分置”指我国关于农村耕地的权利安排。在这个制度之下,集体拥有耕地所有权,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同时农户可以将经营权转让他人。过去规范集体与农民二元关系的法律,由此明确转变为规范集体、农民和第三方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对于此次二审稿的修改提议的意义,搜狐智库专访了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他认为,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办证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经营权,但耕地经营权的转让也可以通过现行其他法律得到规范,不能认为没有登记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农村土地经营权保护早就写入法律了。”党国英说,但农民违背合同的现象多有发生,而一旦出现官司,投资者的经营权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当一个投资者与众多农民而发生合同纠纷时,投资者的经营权保护就会遇到困难。

二审稿通过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以及对随意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限制等条文,进一步强化了经营权的合法地位,更好地保障了相关经营者的利益。“三权分置的实践已经有十几二十年了,法律也在保护经营者权益,”党国英强调,“但更关键之处在于法律的依法执行。”

党国英还指出,除了经营权可进入市场流转外,更重要的是要改革承包权: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承包权进入市场自由流转。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已经实现,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后,农村土地承包权,包括宅基地资格权仍旧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

“在一定条件下,要允许农村土地承包权进入市场自由流转。这个探索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党国英说。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同等入市,农民宅基地也要创造条件使其流转。党国英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打通城乡之间土地、资金、人员等各要素通道,并优化配置资源。“四川宜宾等地已经开始试点了,也一定突破。但试点地区的做法要转化为适用全国的政策,还有不小难度。”

(搜狐智库原创稿件,编辑/袁昌佑)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