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成为其辩护人时,不言而喻,律师费的高低是影响律师做出决定的重要因素。但除了律师费高低这一经济因素外,律师还应当考虑什么样的因素?至少包括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称职、是否能协调当事人的诉求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往往比律师费的高低还要重要。

  正文:25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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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袁志

  来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一般而言,律师没有义务必须接受任何当事人的委托而成为其辩护人,可以进行自主选择。在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成为其辩护人时,不言而喻,律师费的高低是影响律师做出决定的重要因素,毕竟律师是一个靠律师费收入谋生的职业。但除了律师费高低这一经济因素外,律师还应当考虑什么样的因素?

  我认为,至少包括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称职、是否能协调当事人的诉求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往往比律师费的高低还要重要,在存在利益冲突、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无法胜任、自己对案件的预判与当事人诉求相差甚远时,即便当事人给再多的律师费,都应当考虑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一、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在各个国家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都有利益冲突方面的规定。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如果律师对当事人的代理会受到律师自身利益或其正在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其过去的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利益的负面影响,并且存在实质性风险,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一般性规则是,若存在利益冲突时,律师就不应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成为其辩护人。

  这是因为律师对当事人有忠诚和保密义务,若存在利益冲突会陷入两难选择的困境,就很难以保持对当事人的完全忠诚和履行对当事人的保密职责。即便自己认为有能力相互兼顾保持平衡,但也很容易遭致误解和引起非议,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都有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时要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其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除了该规定外,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还规定了:“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以及“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对于同一事务所不同律师能否接受同一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实行的知情同意豁免原则。即明确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但不同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二、是否称职

  因为律师行业有一定的准入和管理标准,既然成为律师,一般意义上都应当或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一定能够胜任当事人所面临的所有法律问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在律师能力和经验有欠缺的情况下,不仅达不到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还很有可能是得其反,让当事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罕见。在刑事辩护中,有律师临门神一脚的说法就是因为律师能力和经验上的欠缺,导致诉讼策略失误,让当事人遭受到了本可避免的更严厉的惩罚。因此,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是否能够胜任当事人所委托的案件也应当成为律师考虑是否接受委托的重要因素。律师的称职与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和保密,都是律师对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律师是否称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是否具有处理该案件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随着法律门类的增多以及不同法律门类都具有自己独特性的专门性知识,律师已很难以做到对各个法律服务领域所需要的专业知识都精通。在实践中,律师大多也会把自己的精力放在自己擅长的一个领域或者几个领域之中,慢慢地就会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域比较熟悉,而对其他领域比较陌生,甚至缺乏基本的经验。在专业能力和经验都有所欠缺时,一方面很难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另一方面,自己在办理案件中也会力不从心,事倍功半,甚至会因为自己经验的欠缺为自己带来执业风险。

  其次,律师是否有能力承受办理案件所带来的外部压力。在很多时候,律师的辩护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社会公众或其他方面的理解,甚至会被直接指责为见利忘义的无良之徒,律师在代理有些案件时会面临巨大的外部压力。如律师不能承受所面临的外部压力,一是可能让自己在辩护工作中退缩,畏手畏脚,不能做到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背对当事人忠诚职责;二是让自己身心疲惫,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影响,得不尝试。在自己无法承受办理案件所带来压力的时候,选择放弃应是个最佳的选择。

  第三,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是否能够满足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付出。每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总是有限的,在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无法满足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付出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是无法完成当事人的托付,进行有效的辩护,与其有负所托还不如不接受委托。

   三、是否存在无法满足当事人诉求的情形

  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一般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诉求,甚至有的当事人还要求律师按照自己想法和方式办理案件。这本身并不奇怪,给了律师费,当然想知道花了钱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对于当事人的诉求,有的能够满足,有的经过沟通协商,双方能够达成一致,但不是所有诉求律师都能够满足,特别是当事人对办案结果以及时间上的要求,很多时候律师很难以完全满足。在律师对案件走向的预期判断与当事人诉求相差甚远时,律师应当选择不接受委托。

  这是因为只要稍微有经验的律师,通过接受委托时与当事人的沟通,都大体能够判断出案件的基本走向。当事人对案件预期的诉求有的能够实现、有的经过努力可能会实现、也有的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实现。如果在明知无法能够实现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委托而虚与委蛇,不给当事人说实话。这一是违背了诚信的原则,有损自身及律师职业的影响,二是容易引发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给自己执业带来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这种情况,律师应当坦诚地向当事人说出自己对案件的初步认识和看法,坦诚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在双方意见和判断完全相左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尤其在目前的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找律师并不是想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是直接要求律师去勾兑和协调。如果存在无法满足当事人诉求的情形,接受委托,会让自己成为招摇撞骗之徒,或者在诱惑下铤而走险,最终必然会葬送职业生涯,落得个身败名裂。

  除开上述三个因素外,虽然律师不能明确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观来拒绝当事人的委托,但如果接受当事人委托,可能与自己的良知和做人的底线背离,律师也应当审慎。虽然有律师应当把自己工作和生活分开的说法,但毕竟很多时候是难以区分的,在所代理的案件与自己的良知和做人底线发生剧烈冲突时,不仅可能影响到自己对当事人的尽心程度,有违律师职责,而且也会给自己生活带来极大的不愉快,可能损害到自身形象,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虽然现在律师行业竞争日趋残酷,案源是律师心中永远的痛,但也不要有了律师费,为了律师费就不加选择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唯有这样,才能不负时光不负己,不把律师做成一门生意,让自己沦为一个生意人。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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