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论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都与汽车金融息息相关,汽车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借贷关系、抵押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等等,其中法律风险重重,稍有不慎便可能卷至诉讼的旋涡。然而法律风险作为一种可识别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常年为一批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团队办案经验,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及业务中发生的风险情况,从行业现状、业务模式和成功案例三个方面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特整理出汽车金融相关法律知识及案例系列文章,以期与读者共同学习探讨。本篇为各位介绍汽车金融行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

系列文章阅读:

干货系列专题一:从汽车金融行业现状入手看汽金行业法律风险

干货系列专题二:实务分析——车抵贷模式

汽车金融帮干货系列专题三:实务分析——助贷模式

汽车金融帮干货系列专题四:实务分析——融资租赁模式(上)

业务模式三:融资租赁

委托租赁和转租赁

1、概念解读

委托租赁:是指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2、经营范围如何写

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加“委托租赁”或“转租赁”字样?

答:《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都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这里的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包括委托租赁、转租赁在内的业务模式了,因此,不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加入“委托租赁”或“转租赁”的字样。

3、行业准入

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委托租赁、转租赁)只有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非融资租赁公司无法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可以通过委托租赁、转租赁的方式。即非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将该资产租赁给其指定的承租人;或非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出租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该资产转租给承租人。在这种模式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是固定的,委托人是非融资租赁公司,受托人是融资租赁公司。

如果反过来,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委托给非融资租赁公司,由非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给承租人,那么非融资租赁公司相当于直接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将资产委托给非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将他的经营范围也委托,经营范围是法定的,非融资租赁公司不会因为有了经营范围的委托,就能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问: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主体是否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答:未被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但是合法不合规。

根据法发【199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超范围经营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无效。但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解释取消了法发【1996】19号“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条款,宣布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因此,从法院层面来讲,只要符合合同要件,未被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仍可从事融资租赁。法院认为,即使签的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也不应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当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并据此确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受《合同法》约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属不属于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显然,银监会或商务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上不足以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有效。

但违反银监会及商务部监管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仍属违规经营,有权部门仍可依照部门规章进行监管、纠正违规乃至处罚。

乘用车和商用车之分

1、两种车的定义及行业现状

乘用车指我们通常所说的汽车、私家车,主要是用来载运乘客、随身行李和一些临时物品,座位数最多只有9座(包含了驾驶员座位),商务车、小型客车在类别划分上属于乘用车。含SUV、MPV、赛车及家用皮卡等。

商用车即为了商业活动而设计的车辆,主要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因此像载货汽车、9座以上的客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都属于商用车。

在整个汽车金融领域里面,乘用车跟商用车是两个比较大的分类。现在做汽车融资租赁的,大部分是指的是乘用车,出名一些的平台包括先锋太盟、花生好车、弹个车等等。而在商用车领域,可能只有狮桥大家听得比较多一点。

2、商用车融资租赁模式及优势

(1)商用车融资租赁模式

乘用车领域融资租赁既有直租也有回租,然而在商用车领域,回租占绝对地位。造成这一点的原因在于,商用车与乘用车不同,商用车是生产资料,并且受制于很多行业的管控,比如客车领域有运管处的牌照发放、重卡车运输公司同样需要申请资质和牌照管理等等。

所以在商用车领域,很多时候无法采用直租模式,尤其在客车领域,基本上百分百都是回租,因为不管公交还是旅游,租赁公司都没办法获得合规的运营牌照。虽然现在有的租赁公司会自建运输平台,但也仅限于重卡领域,而像其他比如公交运营平台,租赁公司是没有办法自建的。所以说回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商用车领域很重要的一种融资租赁模式。

除了回租模式外,库存融资也是商用车领域一个比较突出的一个业务模式,就是基于厂商回购担保项下的融资租赁模式。这个在乘用车领域可能比较少见,但是在商用车领域,这是一个绝对占主流的模式。这个模式的好处就是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它可以以较少的人力获得较高的市场覆盖率、较高的资产管控率和收益率;同时由于厂商提供回购担保,对于风控的把握也比较好。

(2)商用车融资租赁的优势

1. 收益率相对乘用车较高

商用车实质上是一个生产运营的工具,作为一个自偿性的固定资产,收益水平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时能够大致评估,所以商用车的融资收益率明显高于乘用车。

2. 担保能力强

前文也提到了,商用车库存融资一般有厂商提供回购担保。而在回租领域,由于商用车背后基本都存在一个运营公司,即便是散户也通常会选择挂靠在一个公司平台,融资租赁公司在签署回租合同时通常也会要求挂靠公司提供担保。

3. 催收风险比较小

商用车催收与乘用车收车的最大的区别是,基本上不存在找不到车的可能性。首先商用车很少碰到改牌照或套牌等情况,其次由于商用车是生产资料,只有运作起来才能赚钱,所以承租人躲起来逃债的风险也相对较小。

商用车融资租赁的建议

1. 提前了解当地抵押登记政策、增加担保方式

虽然不管是库存融资还是售后回租,只要是涉及车辆抵押的,律师都建议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是在实操中可能会涉及,比如上海一天一个公司也就办两台车辆抵押登记,这种方案在乘用车领域不是问题,但是在商用车领域,尤其是库存融资,可能一次交易就涉及十几台甚至上百台车辆,此时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耗时比较长。包括有些区域对于外地的商用车租赁,是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那么这时就会涉及到底要不要办抵押登记,是不是一定要抵押后再放款的问题了。

所以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准备做商用车业务之前务必做好尽调工作,了解当地的抵押登记政策。同时对于担保方式可以结合人保及保证金,避免因车辆抵押行不通时债权没有保障。

2. 审查营运资质和经营经历

商用车资产品质好、逾期率低,是因为车主是靠车吃饭的,比如车主挂靠在物流公司下面,通过跑运输赚钱,如果逾期,车辆被执行了,车主就没有赚钱的工具了。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做商用车融资业务的时候,要区分车主是否将车辆用于营运,在合同签订前要审查车主的营运资质、经营经历及规模。

3. 合同面签、核查身份

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合同、担保合同必须面签,或者有视频记录。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要求挂靠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有可能碰到车主伪造、私刻挂靠单位公章,在担保合同上以挂靠单位名义盖章,时候融资租赁公司就不能向挂靠单位主张担保责任了。因此,我们建议,合同一定要面签,同时对于挂靠单位一方的身份也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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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将介绍一些汽车金融行业的经典案例,欢迎保持关注汽车金融帮。

来源: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 作者:威亚汽金团队 沈越天 经由汽车金融帮智库、融易学汽车金融研究院整理而成 本文不代表汽车金融帮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转载须附上来源汽车金融帮,否则一律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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