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宋爱琴 吴文锟 记者 袁玮)身份证遗失,除了出行办事不方便,更严重的是可能会遭遇“被负债”“被执行”的情况。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纠纷案件。原以为是常见的“被冒名”情况,但经过法官深入调查,却发现没那么简单,原告在知情的情况下自导自演了一出身份证被“借用”,事后却试图通过诉讼否认股东身份以逃避公司债务,最终被法官的火眼金睛识破谎言。

冒名开公司?还是借名?法官深入调查终拨开迷雾

2017年7月,张小虎突然收到南京市某法院的传票,诉状中称其为佳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要求张小虎对佳乐公司拖欠的货款16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工商登记显示,佳乐公司于2015年4月在沪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润滑油销售,张小虎是公司的登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此后,张小虎陆续收到多家法院的传票,均要求为佳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张小虎“不堪其扰”,以身份证遗失遭他人冒名注册公司为由,一纸诉状将佳乐公司及企业注册经办人郭某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不是佳乐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

审理中,张小虎辩称自己长期在外地经营一家农业合作社,2015年间从未来沪,主观上没有设立公司意图,客观上也未出资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均非其本人签名。郭某则称自己是受张小虎委托代办佳乐公司注册、银行税务等开户事宜,张小虎曾携带身份证原件至工商登记部门验证,工商登记材料也是张小虎交付给他的,况且是否由本人签字并不影响工商登记,只因时隔多年,现在无法提供与张小虎电话、微信及快递往来沟通的材料证明。

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张小虎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考虑到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由代理机构或招商中心人员代办操作、代为签名的现象并不鲜见,法院依法释明,即使张小虎未签署过相关材料,也难以排除其授意他人代办的可能性。因此,仅依据鉴定结论无法直接否定公司注册登记行为。释明后,张小虎仍坚持要求鉴定,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佳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的“张小虎”签名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张小虎”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

然而,细心的承办法官注意到几个细节:张小虎自称2015年身份证曾有遗失,但补办临时身份证的时间却在两年之后,对于自称经营农业合作社的张小虎而言,两年未使用身份证似乎有悖常理。2016年,郭某所在的代办公司曾多次快递发票等材料至张小虎的租住地址,收件人均为张小虎,电话号码也为其使用的手机号,张小虎虽全盘否认收到过材料,但却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张小虎声称涉案手机号为他人赠予使用,而网页信息显示其经营的合作社于2010年11月即公开涉案手机号作为其业务联系方式,而且该手机号码是预留在工商申请材料中的唯一联系方式,因此难以排除其注册公司的嫌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调取到张小虎及佳乐公司涉诉的其他案卷材料。他案中,张小虎同样表示对设立佳乐公司一事毫不知情,也未提及在南京法院涉诉情况,但表示2016年曾使用身份证在银行办理过业务。对此承办法官认为佳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如果有人冒用张小虎的身份证,不可能使用后再返还,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张小虎对身份证被“冒用”一事是知情的。而且,在一份经张小虎确认真实性的电话录音中,通话中对方多次提及佳乐公司经营情况及公章使用情况,张小虎在对答中却未作质疑,足见其对佳乐公司的经营并非毫不知情。

基于上述调查和取证,法院约谈张小虎,严正告知其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张小虎意识到自身前后陈述矛盾,只好和盘托出实情,当庭承认并未遗失身份证,而是出借给表弟注册公司。后来,佳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多笔债务,债权人纷纷起诉催要货款,眼看诉讼缠身,张小虎便试图利用未亲笔签署任何工商登记申请材料的漏洞,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以逃避债务。谎言终被戳破,张小虎的行为受到了法官的训诫。(以上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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