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开始,每年11月11日从“单身贵族”的节日变成了“剁手党”的狂欢节。到了双十一那天,一大批剁手党开启买买买模式。各大电商为了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的光顾,都会提前设置各种促销方式为购物狂欢节造势,秒杀购物券、抢现金红包、充现金返利、超值换购等等。促销固然是好事儿,但还是要注意提防一下促销中的“小花样”。

近日,平谷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电商开展“充2000元得2500元,充6000元得7500元”的促销活动,当消费者充值了2000元以后,实际只获得了2000元的兑换券,认为与网站宣传不符,要求商家退款被无故拒绝。接到投诉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商家实际开展的促销活动是“充2000元有机会得2500元,充6000元有机会得7500元”。但是在宣传过程中,商家对“有机会”三个字的字体设置较小,并且字体颜色和宣传图片背景色十分相近。不仅如此,商家也未在活动页面的醒目标题处对“元”的概念作明确说明,让消费者误认为充值2000元钱就会在账户内得到2500元钱。而实际上,商家仅仅赠送等值的兑换券,并非现金。

执法人员认为,商家的此次宣传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首先,商家在宣传中将“有机会”字样设置成较为隐蔽的样式,极易引起消费者的忽视,存在主观引导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其次,商家在该活动说明中注明“充值后余额可即时到账,原则上充值暂不支持退款。账户内余额不设置有效期,余额不能转移、转赠、提现,余额不能用于购买礼金卡、宅配卡,不能用于二次充值”等描述,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并参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百八十一条,平谷工商分局对该商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都工商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遇有促销活动时,务必要逐字句阅读活动说明及宣传用语,真正明确促销内容再参与。同时,注意留存好购物小票,以及商家的宣传用语或网络标语截图,以便日后维权使用。

【法律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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