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欧阳晨雨(学者)

国家赔偿又创造了新的纪录。

因为被认定为1995年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年仅27岁的金哲宏被法院判处死缓,随后羁押23年。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今年9月6日上午,金哲宏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屈振红、袭祥栋的陪同下,前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金哲宏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8万元,其中包含羁押8452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70324.88元(315.9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9675.12元。

冤狱23年获赔468万,国家赔偿还得上移“天花板”

对于多数普通人来说,创下新纪录的468万元国家赔偿,是一辈子都难以挣到的巨款。但是,对于一个无辜被羁押了23年,将青春年华湮灭在高墙电网内,身心健康遭到极大损害的受害公民,即便是高达468万元的国家赔偿,也并非是理想的数目。

之前,再审平反的金哲宏在律师陪同下,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21322194.64元的国家赔偿。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010974.64元,残疾赔偿金1649220元,财产赔偿金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6万元,后期治疗和申诉费用各100万元。

但是,残疾赔偿金、财产赔偿金、后期治疗和申诉费用均未获支持,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大幅缩水。

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形,首先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并没有得到确认。金哲宏当过三年兵,后退伍返乡,案发前身体健康,但经历了这场牢狱“马拉松”后,身患支气管炎、颈动脉硬化、视网膜病变、眼底动脉硬化、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2型糖尿病、肾病、胃病、脑梗死、肺部严重钙化,而且腰椎、颈椎多处错位椎管狭窄,鼻梁骨外伤所致塌陷,双腿因外伤所致造成闭合性创伤无法正常行走。

冤狱23年获赔468万,国家赔偿还得上移“天花板”

如果这些疾病、外伤,确实属于羁押不当造成,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方面就有义务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当然,这笔残疾赔偿金的数额,需要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其次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基本上是一个固定的数目。《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金哲宏申请国家赔偿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业已调整,故适用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天。根据这个标准来计算,金哲宏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为267万余元。故而,8010974.64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实际能拿到的要远小于这个数额。

因为财产赔偿金不多,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后期治疗和申诉费用各100万元的诉求,也属于法定依据不足,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列。真正能有“操作空间”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不仅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明确“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年7月底,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认定标准,还确定了赔偿标准。根据该《意见》,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如果严格按照这个35%的数额比例,恐怕金哲宏能拿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将远远低于目前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按75%计算给出的200多万。这主要是因为,《意见》中所用的一个措辞——“原则”。所谓原则,并非是绝对的、不可撼动的规定,本身就预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也正是借由这一“兜底”规定,才有了近年来大规模冤狱平反后,国家赔偿数额的“水涨船高”。

当然,实际操作尺度的适度放宽,也源于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国家赔偿法》修订,扩大赔偿范围,本身就体现了对公民权益的重视,表达了国家纠错的决心。在《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等。

冤狱23年获赔468万,国家赔偿还得上移“天花板”

具体来看金哲宏的情况,的确很特殊。该案经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一个人4次被判处死缓,每一次死刑判决,都面临一次推到鬼门关的恐惧煎熬。他被错误羁押8452天,导致妻离子散;出狱时,从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成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适当突破原则的范围,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实,不止是金哲宏,近年来的不少冤假错案,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也得益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比例的适度“突破”。据澎湃新闻的有关统计,34个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国家赔偿数额,当事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和其所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超过35%的标准。其中,呼格吉勒图案获得的1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了当时的最高纪录,随后的聂树斌案又以130万元突破。

但是,“原则”的屡次突破,“纪录”的不断刷新,并非长久之策。从长远看,需要从立法上作出改变,适当上移制度“天花板”。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力求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的职能。希望能早日有所突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高度,也正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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