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舆情】县委原副书记和司机要好,收钱后直接提拔他做官

湖南郴州宜章县委原副书记张卫星的犯罪历程,大部分是跟其曾经的司机邓某捆绑在一起的:他收了司机的钱,为司机买林场打招呼,还提拔司机当了组织部的中层干部,甚至为了司机的朋友调动,找到省委组织部的人去打招呼。

判决书显示,他先后37次收取邓某71.5万元,占其受贿金额的四分之三,还从银行套取巨额贷款转借给邓某,赚了300万元的“高利贷”。最终,湖南郴州两级法院认定,张卫星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

10月16日,湖南郴州中院公布了对张卫星受贿、高利转贷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呈现了原正处级官员张卫星与他曾经的司机的“哥俩好”。

受贿94万元,四分之三来自前司机

公开履历显示,生于1970年的张卫星系湖南郴州安仁县人,曾先后担任郴州汝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郴州市苏仙区委常委、组织部长,郴州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正处级组织员,宜章县委常委、副书记等职。

法院认定,张卫星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邓某、何某、李某、侯某、刘某等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42080元。其中,在2005-2016年间,张卫星先后37次共收受邓某所送人民币715000元,占其受贿总额四分之三还多。

2002年9月开始,张卫星任汝城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邓某曾是他的司机。张卫星和司机邓某关系有多好?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5年,张卫星在担任汝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邓某为购买汝城县益将乡、热水镇、马桥乡、大坪镇等地的联营林场,先后4次找到张卫星,请求其向当时的4个乡镇的党委书记打招呼,张卫星均一一照办。事后,邓某顺利购买到上述四个林场并予以砍伐出售或转让谋利。

2006年上半年,邓某请张卫星帮忙将其提拔为汝城县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张卫星答应后,主持召开汝城县委组织部部务会(以下简称部务会),在会上拍板决定由邓某担任汝城县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2006年4月,经张卫星签发,汝城县委组织部内部发文任命邓某为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上半年,邓某又请张卫星帮忙将其提拔为汝城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办主任,张卫星又在部务会在会上拍板决定由邓某担任汝城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办主任。2007年4月,邓某如愿当上了汝城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办主任。

司机还当官场掮客帮朋友升官

利用张卫星这层关系,邓某不但自己当了官,还帮自己的朋友升官。而邓某也有自己的“小算盘”。

判决书显示,2005年到2007年,邓某为了方便从事木材生意,曾先后找张卫星将其4个朋友进行提拔,其中,刘某(时任汝城县森林防火办主任)提拔为汝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李某(时任汝城县森林公安分局科员)提拔为汝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副科级侦查员;何某(时任汝城县盈洞乡政府林业专干)提拔为汝城县盈洞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周某(时任汝城县森林公安分局科员)提拔为汝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副科级侦查员。

事后,张卫星主持召开部务会研究通过了上述4人的任免方案,并将该方案呈报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最终,上述4人均顺利得到提拔。

受邓某的请托,已调离汝城的张卫星甚至找到湖南省委组织部的干部帮忙。据判决认定,2007年上半年,张卫星曾受邓某请托,将汝城县大坪林场副场长何某某调回县城工作。2008年年底,已调任郴州市苏仙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的张卫星应邓某的请托,还向时任汝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张某推荐,为何某某担任汝城县益将林场场长出力。

2015年年底,何某某又想调回县城,已任郴州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正处级组织员的张卫星应邓某的请托,请时任湖南省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周运平向汝城县有关领导打招呼。2015年12月,何某某被任命为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利转贷赚300万,也跟前司机有关

法院还查明,邓某与张卫星欲合伙购买山林,于2010年8、9月间筹划向银行贷款。凭张卫星的领导身份可以到汝城信用社贷款,最高额度490万元。

2010年11月20日,张卫星从汝城信用社贷款490万元,借期12个月,年利率10.404%,用途为购山林。张卫星当天便交给邓某,由邓某使用该笔贷款,支付贷款利息。

这笔贷款最终数次办理展期,用于张卫星放贷给邓某赚取利差。双方约定,从2010年11月开始算作借给邓某个人使用,按月息3%向邓某收取固定利息,银行利息则继续由邓某负责支付。直至2016年8月8日,邓某将该笔贷款本金490万元归还给张卫星。

法院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邓某先后7次向张卫星支付利息300万元。而其间的银行贷款利息共计2820124.8元均由邓某支付给银行。

郴州市纪委曾通报2016年以来查处的8起县处级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典型案例,张卫星名列其中。通报称,张卫星在任宜章县委副书记期间,曾在填写“个人认为需要填写的其他事项”时,将从汝城县信用社贷款490万元填报为“将此款借与几名亲戚”,未如实填报为“转借给邓某并按月收取利息”的事实。

2016年12月23日,郴州市纪委通报,张卫星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6月26日,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卫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

张卫星不服上诉。郴州中院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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